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承诺
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整改情况,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1、完善和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多渠道实行政务公开。
2、确保“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畅通,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调查处理环境问题。
3、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一般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由法定15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法定30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法定60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完成,最长不超法定时限。
4、加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最长不超法定时限。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年审变更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力度,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7、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发生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在向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的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8、加强环保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9、严格遵守中央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0、接受广大群众、管理相对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如发现我局有违诺行为的,可向局纪检组或办公室举报。
监督投诉电话:4563525
投诉电子邮箱:gghbbgs@126.com
单位地址:贵港市行政中心C区四楼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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