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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6: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区别

摘要:1971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写出了《正义论》,这本书的出版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又现生机,它标志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是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发展的两种倾向,两者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及在政治领域的主张均有不同,也都有这自己的代表人物与代表性理论。本文将对两者的区别进行简单的分析,从而试图从中得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自由平等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 罗尔斯 诺奇克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的主要思想流派,在自资产阶级革命时起的几百年间,始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虽然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都保留着它的根本立场,即坚持个人主义的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秩序,但是对自由主义的调整和改造而产生的自由主义之下的新的观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在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有两种倾向,即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两者在正义观、自由观和政治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正义观之差别

首先,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在正义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自由平等主义的支持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概括了自由平等主义对于正义的理解,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而自由至上主义的支持者则认为自由市场的自由运行的结果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质或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是一个社会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分配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是社会主要制度,即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也 就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没有正义的社会会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公。罗尔斯的正义观具体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之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相同的自由并且是能够相容的;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他们所从事的公职和职位应当在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同时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罗尔斯通过自由原则主张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就是正义;又通过差别原则主张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

德沃金是自由平等主义的另一个支持者,他的资源平等理论拟补了罗尔斯在“敏于志向,钝于禀赋”上面的不足,即在社会分配方面,德沃金主张在承认了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他主张人们应该为选择承担代价以及对自然劣势的补偿来缩小社会最不利成员与具有较高禀赋的成员的差距,进而实现社会正义。

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诺奇克,他在正义观方面的主张是与市场相联系的。诺奇克的“资格理论”认为如果每个人对其财物拥有资格,那么源于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结果就是正义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自由市场竞争中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就都是正义的,而不管结果怎样,社会的再分配是对人们拥有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是不正义的。

由此我们看出,两者在正义观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重视因为选择之外的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不论这种不平等是存在于选择之前还是选择所带来的结果。在这一意义上,正义与平等似乎是统一的。同时,两者在正义观上的差别还体现在是否对前面所说的不平等进行补偿,也就是是否认为国家会对由于不平等产生的结果进行补救。

二、自由观之差别

其次,两者的自由观也存在着差异。自由平等主义的自由观是在突出自由的地位的同时,也注重平等,在保证自由主义的前提之下,强调一种公平的分配;而自由至上主义,从其名称我们就不难看出,是坚持自由至上的,主张维护个人自由并且以其为自由观之核心价值。 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对自由加入了平等的因素,但是并没有因为平等而抛弃自由,相反,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是强调自由的,这一主张可以在他的正义原则的优先原则中得以体现。罗尔斯的优先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就是自由优先于平等,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被限制,这一限制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能够加强由所有人共享的自由体系,二是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能被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同时,他所主张的公民自由包含了许多方面,同时这些自由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各种自由作为自由权利时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他在主张传统自由主义关于自由观点的同时强调了每个人对于这种自由权利的平等。 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观是极端的,它是以“绝对的个人主义”作为其思想基础的,即“在限定的范围内应当让个人遵循他们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并在这个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高于一切,而不受他人任何命令的约束”。以这种自由观为基础,自由至上主义主张绝对的个人财产私有制度,认为只有财产权的分散才能使权力实现分权,而这种与极权对立的分权正是自由的基础。同时,自由至上主义激励反对国家干预,认为国家干预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会导致政府极权而产生专制政府。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观上的差别是明显的。两者的差别体现在政治思想方面就是在主张自由的同时是否还注重社会成员的在各个方面的平等;而体现在制度方面则是是否同意国家对社会成员财产的干预与资源的再分配。

三、政治观之差别

最后,自由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有着明显的政治观的差别,这种政治观的主要体现就是国家制度,而其中的重点则是国家是否对市场进行干预。由两者的正义观与自由观我们就不难看出,自由平等主义是极力主张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而自由至上主义则是极力反对国家干预市场。

自由平等主义者主张在自由与平等中间寻求一条道路以追求平衡,也就是在既定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等方式进行再分配以调节不平等。自由平等主义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权利平等和公平正义,这在社会上必然就由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来体现和保证,其方式就是福利国家。国家通过税收等再分配的方式调节不平等,帮助社会最不利成员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福利国家在带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持社会稳定等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政策无法与理论匹配,政府财政困难,帮助好逸恶劳者而惩罚勤劳者等。 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观同样是与其自由观和正义观相互联系的。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观是坚持绝对的个人自由,其正义观是在坚持个人绝对自由的前提下的交换都是正义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观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的。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国家干预容易导致政府专权和极权政治,同时会影响市场的功用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以及对社会利益的干预而导致的侵害。总之,自由至上主义坚持的是一种“最弱意义的政府”的政治观。这种政治观虽然能够避免自由平等主义的一些问题,但存在着忽视社会公平、社会平等的问题。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观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坚持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否赞成国家应当承担利用再分配维护社会平等的职能以及广泛上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两者的理论观点在政策上的运用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但同时也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利弊似乎是互补的。

四、总结评价和个人观点

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是自由主义发展的两种倾向,两者都有注重自由,注重个人权利的因素,同时也有上述几个方面的区别。总体而言,自由平等主义是在关注自由的基础上强调一种社会平等与公平,强调通过国家干预实现对社会既有不平等的拟补;自由至上主义则是单纯地强调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预。两种主义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自由主义内部的两个不同方向,都有其合理的方面,强调公平正义与反对国家对个人的干预所导致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都是合理的;而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两者也都有一定的问题和弊端,如国家的干预会造成以侵害勤奋而保护懒惰与政府财政困难,和绝对个人自由造成的不平等与政府失去一定的存在意义等。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两种主义,肯定其中有益的部分而避免盲目接受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是否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路线,或者说在不同方面接受两者的合理部分的理论观点。对于理论而言,我们必须关注自由,关注平等,肯定自由的个人权利是基础,同时肯定社会公平是必须的;在这一意义上,我比较认同自由平等主义的观点,对于它存在的适用于实际政治生活的问题,我们则可以适当地接受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具体而言,福利国家所面临的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以及遭受到的福利政策是在奖励好逸恶劳而惩罚勤奋者的批评,我们应该认识到,一定程度上这种现象就是由于原初的不平等造成的,这自然就需要我们以国家干预消除原初的不平等;而对于后来的不平等结果,就不能单纯以福利政策加以解决,而应将重点置于鼓励勤奋者对不利成员的帮助以及为好逸恶劳者提供机会而不是提供直接的生活所需,从而达到缓和矛盾和减轻福利国家负担的目的。以这种肯定合理而否定扬弃不合理的方法论处理两者的关系,或许能找到另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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