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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六项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潍坊市加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

监督六项制度(试行)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凡是村里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进行民主决策。主要包括: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村全年财务预决算;村干部报酬及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集体举债及集体资产处置意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意见;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方案;种粮补贴标准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意见;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指标安排;“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形式。

1、党支部会。根据村务工作需要或综合村委委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出需决策的村级事项。

2、党员大会。对需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进行酝酿讨论。对多数

党员有意见的事项,进一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3、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党员大会讨论提交的需决策的村级事项作进一步讨论,并形成具体方案。

4、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对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的方案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村民代表提议,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选举、罢免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选举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五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

1、由村党支部提出需决策的事项。

2、征求意见。村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退离职老干部、监委会成员、驻村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建议,制定初步方案。

3、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务监委会主任列席会议,讨论形成具体方案。

4、公示。对拟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5、决策。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6、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对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中的责任追究。所有应实行民主决策的村级事务,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对民主决策的全过程都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对经民主决策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按形成决议、决定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则讨论决定。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的村两委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村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安排在7月或次年1月召开。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党支部全体委员参加,由书记、副书记主持。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由支部每个委员就支部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对照党章和上级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而交流思想,增强和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根据本村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支部成员之间要相互个别谈心,交换意见,征求本村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一级党组织。提前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

(五)民主生活会的原则。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六)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村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法规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上级纪检机关及相关部门处理。

(七)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

(八)民主生活会的检查指导。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支部民主生活会的检查指导,村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尽可能派人参加,掌握情况,进行指导。及时纠正问题、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未经乡镇党委同意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与批评教育。

三、廉政承诺制度

(一)承诺对象。村两委成员,重点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二)承诺内容。主要是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忠于职守等方面的决心和打算。

(三)承诺方式。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承诺对象就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作出公开表态和承诺。承诺后在廉政承诺书上签名,张贴公示,并由乡镇纪委存入本人廉政档案。承诺时间一般安排在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上任之初。

(四)承诺监督。

1、承诺人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乡镇纪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年终和届末应写出廉政报告,作为党员、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

2、乡镇纪委负责对村干部的承诺事项和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纪委和承诺人存档备查。

(五)违反承诺的处理。承诺人违反承诺,由乡镇纪委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四、谈话制度

(一)谈话方式。根据谈话目的、谈话内容和谈话对象的不同,谈话分为集体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集体廉政谈话为集中性学习教育活动,一般定期举行。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二)谈话内容和谈话的组织实施。

1、集体廉政谈话。集体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村级组织换届后新一届村两委干部上任初进行。参加对象为所有新当选的村两委干部。主谈人为乡镇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

谈话内容:(1)进行宗旨意识、权力观、价值观教育;(2)学习有关廉政法律和规章制度,重点学习村级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制度;(3)剖析村干部违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4)对干部自身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

2、警示谈话。警示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中出现不良苗头和倾向时进行。谈话对象为村两委有违纪违规苗头的干部,谈话人为乡镇纪委书记或组织委员。

谈话内容:(1)讲清行为不良后果;(2)进行廉政教育;(3)明确今后工作重点或努力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3、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一般安排在村干部有轻微违纪现象或有不当行为发生,但尚不够纪律处分时实施。谈话对象为具体违纪人员和不当行为人。主谈人为乡镇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

谈话内容:(1)针对存在问题,讲清行为性质,帮助干部认清行为性质、违反党政纪程度、后果及危害;(2)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3)谈话对象表明态度和改正意见。

(三)工作要求。

1、乡镇各单位在工作考核、干部考察、民主评议、专项检查以及信访工作中,发现问题确需谈话的,要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由乡镇纪委核实并向党委汇报后组织谈话。

2、参加谈话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根据谈话主题、谈话方式和谈话对象确定。每次谈话情况要及时整理存档。

3、实施谈话前,由乡镇纪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

接受谈话。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谈话的,应提前向乡镇纪委请假。

4、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5、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督促谈话对象整改到位。

五、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制度

(一)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对象。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村党组织班子述职述廉内容为: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表现;自身建设情况;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五好”党支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村委会班子述职述廉的内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完成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中心工作情况;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等。

村两委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德主要是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能主要是指

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绩主要指实际工作成绩;廉主要指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民主评议的程序。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在乡镇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分自评、组织评议、组织审议定档、公示、落实奖惩措施等五个环节。

1、自我评定。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分别进行工作总结,并以村两委会议的形式,开展自我评定。

2、组织评议。参加对象为:乡镇驻村干部、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驻村乡镇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会参加评议人员原则上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负责人代表班子向大会作述职述廉报告,村两委干部分别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然后组织测评。

3、审议定档。对村级班子工作,乡镇党委要以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结果为依据,在认真听取驻村干部意见、考虑平时村两委班子一贯表现的基础上,在全乡镇范围内进行联评,确定村级班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村两委干部,村党支部在村干部个人自评和党员群众代表评议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名单,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民主评议对象的20%。乡镇党委对评议结果进行审定,最终确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村干部(或村级班子):①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上级

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接受或不及时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②不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形象,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一些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出决定或办理;拒不执行集体决议或在集体商量决定后故意散布违背集体决议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③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三个月以上,或全年2次以上(含2次)无故不参加两委会议和其它应参加的会议的。④组织或参加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聚众闹事,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的。⑤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⑥出现违纪、违法现象,违反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有损村干部形象的行为。

4、公示。乡镇党委要及时将村级班子联评结果在全乡镇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村两委干部评议结果要在各村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5、落实奖惩措施。对评议为“优秀”的村级班子,要进行表彰鼓励,并作为其它集体先进评选的首要条件。被评为“不合格”的,对班子每位成员作出诫勉决定,发给诫勉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对被评为优秀的村干部,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被评为称职的村干部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作出诫勉决定,并发给诫勉通知书,通过组织谈话,要求落实具体整改措施,诫勉期一般为3—6个月。受到诫勉的村干部,当年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对在诫勉期内仍不改正缺

点错误的村党支部成员由乡镇党委按党内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是村委会成员的要劝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可依法罢免。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监委会的产生、组成和罢免程序。整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村务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委会成员由全体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从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中民主推荐候选人,再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复、备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后实施监督。监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负责,其工作开展受全体村民监督。监委会任期与村委会同届。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可撤换监委会成员。

(二)监委会的职能。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监委会成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主任必须列席村两委会,在会议上各成员有发言权、建议权,无表决权、决定权;对村内事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直接提出废止建议,督促村委会就具体事项重新提交村民代

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因村干部问题上访,先由监委会处理,处理不服的再逐级反映;协助乡镇对村两委成员进行述职考评。设立监委会后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同时取消,其职能划归监委会。

(三)监委会的义务。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加强村两委与村民代表、村民的沟通,及时消除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村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村民履行《村规民约》,协助村委会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进行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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