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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天保公益林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决定在我省天保工程建设中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制订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监理内容

包括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管护、森林防火、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养老统筹、政社性支出和天保档案管理等内容,通过监理人员实地跟踪监督,对工程县市天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控。

1、人工造林:对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等整个造林环节进行监理。

2、封山育林:对作业设计、补植、管护制度、封山碑牌、管护人员落实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理。

3、森林管护:对管护站建设、管护制度、管护合同、巡山日记、管护成效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理。

4、森林防火:督促各地按计划完成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监理依据

1、《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

2、天然林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公益林建设年度作业设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办法、规定。

三、监理公司的确定

采用招投标方式,在具有造林绿化监理资质的单位中公开选定监理承担单位。

四、监理经费

监理经费由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根据鄂林造字[2002]111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2:湖北省长防林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我省长防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长防林工程建设的质量,确保长防林工程建设综合效益的发挥,依照《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结合我省长防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订长防林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监理范围:

从2004年开始,所有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范围内的长防林工程建设项目,均要求实施工程监理制。

二、监理单位的确定:

1、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长防林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省林业局审批设立的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2、监理单位的招标:

对长防林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由工程建设的委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委托单位应组织由各利益方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参加竞标的监理公司资质及监理方案进行严格审议,最终确定工程监理实施单位。

3、监理合同的签订:

监理单位一经确定,应由长防林工程建设的委托单位与之签订监理服务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监理责任,规范监理行为。

三、监理内容:

长防林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长防林建设工程的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等整个造林环节。

(一)工程进度控制。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按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施工。

(二)工程质量控制。

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的措施是否正确;造林地面积是否落实等。

1、种苗:来源、购销环节、苗木等级、质量、价格,“三证一签”是否完备。

2、整地: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规格。在实施过程中,采用现场跟踪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巡视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控制方式。

3、栽植:时间、培训(经培训后才能参与作业,提倡专业队施工作业)、栽植面积、栽植质量(截根、沾浆、培土)、施工工序到位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控制。

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在资金概算范围内,并按施工工序进行投资合理分解,计算各工序中的人工费、苗木种子费、材料费、机具费及其分摊的间接费等,确定各工序投资的控制目标值。

(四)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1、中期检查:由长防林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监理人员参加的中期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2、竣工验收:由长防林建设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的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的监理资料,对达到质量要求的由监理人员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监理依据:

1、《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2、《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6000-85);

3、《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4、原林业部《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标准》;

5、《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LY5141-99)。

五、监理要求:

1、长防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副本),并按省林业局制定的《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派出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内,负责对长防林工程进行施工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至少达到2人。每年在项目县市实施现场监理不少于3个月。

2、长防林工程建设中实施监理,各方责任为:(1)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直接向委托单位负责。在实施长防林监理过程中,有权对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按照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长防林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于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进行处理;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复查。监理人员是监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长防林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其职责是:在长防林工程监理过程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业主及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包括要求建设单位限时进行修正或整改措施等)。(2)被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按建设单位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对长防林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有义务及时进行整改。(3)委托方(建设单位)的责任。 按照长防林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确保长防林工程建设的质量,并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

3、长防林工程监理单位要定期出具监理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施工情况综述;(2)工程进度评价: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进度完成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3)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质量情况分析;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4)对长防林工程建设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3:湖北省外资造林项目监理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外资造林项目监理制度,规范项目监理程序与行为,以利于项目监理工作逐步科学化、标准化,尽快与国际接轨,特制定外资造林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监理目的与任务:

(一)外资造林项目监理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外资政府机构、外国金融机构、联合国有关机构和省、市、县各级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与项目信息;核查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结果,为各级项目办在必要的时间内调整项目年度计划提供依据;分析评价项目各阶段各项工程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二)通过对项目各项工程动态监理,确保营造林工程在当年面积核实率,成活率及二年后的保存率等达到项目规定要求;水保工程、节能工程及其他项目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充分发挥项目工程的投资效益。

二、监理中的各方关系:

(一)省林业局外资项目办公室是全省外资造林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监理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监督监理单位做好监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和参与项目建设的林农与县、乡、村项目办签订项目合同后,应按项目办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

(三)监理单位受各级项目办的委托,负责对项目某项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依照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直接对委托单位负责。在监理过程中,也有权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资金使用、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三、监理依据:

(一)中外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或项目文本;

(二)项目执行计划、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项目年度设计、施工文件和图纸;

(四)委托监理合同及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书;

(五)项目工程施工记录和项目进展情况;

四、监理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营造林工程的项目合同、参与方式、林地规划、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环保措施、幼林管理等;水保、节能工程及其他工程的项目合同、施工设计、施工材料、劳务用工、工程效果等。

(一)工程进度控制。督促施工单位或林农按审核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期完成。

(二)工程质量控制。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各项施工质量措施是否正确。 1.营造林工程

(1)种苗:来源、等级、价格。所用苗木是否与施工设计一致,是否是当地林农与集体苗圃所育(引进的新树种、新种苗除外)。

(2)整地: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规格。采用现场动态监督全过程的控制方式。

(3)栽植:时间、面积、质量、工序到位情况等。 (4)环保:是否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其他工程

(1)招标、竞标、评标及工程建设合同。 (2)建设材料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3)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三)资金控制

按照工程投资概算,控制项目投资,并按工序合理分解投资,确定各工序的投资目标值。

(四)项目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 1.年度检查

每年9月份,监理人员依据项目有关规定、标准、设计文件,对被监理单位或林农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进行实地全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或林农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省林业局外资造林项目办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和软盘。 2.竣工验收

项目工程临近结束时,监理单位参加由省林业局外资造林项目办组织的项目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相关的监理资料,对已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由监理人员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评价报告。

(五)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情况简述; 2.监理人员组成与分工; 3.监理方法及调查情况; 4.监理结果与质量评定;

5.对工程实施的评价和是否能向外方提出报帐申请的建议; 6.经验与问题

7.对今后项目工程的建议。

五、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职责

1.执行有关项目监理的规定与要求; 2.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

3.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各级项目办提出建议; 4.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二)被监理单位和林农的职责

1.被监理单位和林农必须按照省林业局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的要求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必须及时、认真落实。

六、争议处理:

(一)各级外资造林项目办或被监理单位和林农与监理单位发生争议,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了被监理单位和林农利益,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理结果,经外方援款、贷款机构复查后得不到认可,委托监理单位有权拒付监理费;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和林农有权追究因无法或延迟项目报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被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纠正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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