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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处罚办法实行[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属各施工队、各部门:

为了统一规范煤矿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处罚标准,将煤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动)力传递至各施工队、各部门,切实有效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狠抓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9.12.18)的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动态达标工作,确保全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为此,矿部特制定本办法。以下办法中的处罚属施工队不服从安排造成的按双倍罚金罚施工队。以下办法中受处罚的人员属施工队承包范围内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一、行政组织管理

1.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报相关分管领导;煤矿副矿以上领导正常休班或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总经理报告或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300元;煤矿副矿以下安全管理人员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矿长报告或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并每天处罚100元,各施工队队长正常休班或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煤矿分管领导报告或请假,并有书面假条和离矿期间的职务委托书报本矿办公室主任处存档,否则,按旷工论处,并每天处罚200元,要求24小时手机保持开机状态,关机、停机或不接电话(因信号差或下井等特殊原因除外,但看见未接电话后应及时回复)的,每次按200元处罚。

2.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并认真填写入井带班记录,对无故未入井带班的矿领导, 每次按500元处罚,对虽入井带班但未填写带班记录的,每次按100元处罚;对填写不规范(漏填缺项)的,每次按100元处罚;对虽下井带班,但在井下睡觉、擅离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而升井的,每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并按除名处理。

3.认真落实矿部共同会审通过的方案,对单方面擅自改变重大安全工作(防治水、防突、瓦斯治理、顶板管理等)安排或技术方案的,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处罚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格勤政廉政管理,强化对工资、单价定额的审计工作,在工资分配过程中,对查出有吃、卡、扣、截留工资等弄虚作假经济问题的,除如实追回外,对矿分管领导还将按失职论处,加倍处罚。

5.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平、公正待人,实事求是干事,大力提倡任人唯贤,杜绝感情用人,任人唯亲。

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现场管理

1.对要求必须执行探掘的巷道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每人500元。处罚安全、生产副矿长各2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对施工队处以2000元的罚金。

2.建立以矿总工程师为主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违章指挥的矿领导,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不服从瓦斯治理工作的合理安排,引发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次处罚不服从安排的矿分管领导和施工队2000元。

3.对开拓巷道、石门揭煤、煤巷掘进过断层、两煤层间掘瓦斯巷,必须有专门的防突设计、建立专门的前探孔、措施孔、效验孔(K1值、钻屑量)等瓦斯、地质资料台账,台账必须详细记录清楚前方煤层情况,钻孔喷孔、卡钻、煤跑声、K1值、钻屑量等综合参数情况,并牢固树立只要任何一项异常情况,就视为具有突出危险,而不能仅以K1值、钻屑量不超标作为判断突出的依据,防止误掘(穿)突出煤层,并要求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矿长每日审查台账并签字,要求 在2012年3月10日前起建立台账,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从3月10日起,对未认真填写审查签字的,按照每次200 元进行处罚,属于施工队的处罚施工队。

6.未按规定撤人设岗进行揭煤的,处罚当班入井带班矿领导和地面调度值班矿领导每人500—2000元。

7.严禁无措施或未按照措施排放瓦斯,否则,处罚总工程师2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及当班带班矿领导各500元。

8.对已安装完善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电、风电闭锁断电试验,未进行断电试验的,每次处罚 安全副矿长、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每人500—2000元罚款。

9.强化防尘管理工作,对具备条件而粉尘堆积严重、喷浆、打眼、炮前、炮后、落煤期间未进行正常喷雾、洒水降尘的、干打眼的,处罚当班带班矿领导300元,处罚施工队10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0.由于管理原因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出现循环风、窜联风、无风、微风等违章作业的,每

次处罚总工程师5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领导各3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1,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建立监测系统,对采掘面、瓦斯管内的CO浓度进行实事监测,有效防治自燃,对检测不到位、引发自燃的,对总工程师处罚2000元、安全矿长处罚5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2.加强采空区密闭管理,优化采空区进行回风侧风压分配,防止因采空漏风自燃;对引发自燃的,处罚总工程师2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生产副矿长3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3.加强防治水工作管理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1.煤矿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探放水时必须考虑周全,分不同地点,不同标高进行多次探放水。 及时完善探放水措施,严格按规定探放水,合理确定探放水眼布置和安全超前距离:

3.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好,保证正常运行。如果因设计失误,探放不到位引起透水事故,对发生透水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淹井事故的,仍对矿总工程师处罚5000元,采掘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每人处罚2000元,生产矿长罚款1000元;因管理不到位引发淹井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矿领导的责任。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三、机电运输管理

1.坚决消灭失爆,失爆按每处200元累计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严重失爆按5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2.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应齐全,每甩掉一项保护装置按5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3.矿井主通风系统、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电机保护齐全、可靠,每缺一项或不可靠的,按每处10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内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4.地面、井下供电系统达到《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9.12.18)的具体要求,每缺一项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5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内,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5.机电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符合《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9.12.18)的具体要求,每缺一项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款进行处罚。

6.地面机电设备库房内按设备类别归类摆放整齐,所有设备挂牌管理,库房照明明亮,库房有设备台帐,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清洁卫生;○2无积水、无杂物、无油污;○3电工操作绝缘用具齐全合格;○4应有7.机房、硐室要求:○

图纸、资料、记录齐全。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井下所有开关使用开关架;○2所有设备有标志牌;○3机房、硐室、工作面等地点照明及应急照明设8.○

施安装符合《规程》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处)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9.刮板运输机运行时平衡不晃动,机头、机尾有压柱,并且固定牢固、平稳,巷道倾角12°以上时,必须装防滑装置。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3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0.胶带输送机不跑偏,部件齐全,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机头、机尾固定牢固、平稳。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3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

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1.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有过桥,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有防护装置,煤仓(溜煤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和防止人员误入的防护设施。放煤(矸)嘴牢固可靠。缺项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2.主运输胶带输送机应沿机道安设有发出停止或开动的信号装置。甩掉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每项500元/人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3.斜巷提升挡车装置符合《规程》规定,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能正常使用,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缺项、不能正常使用或违规的,每次处罚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每人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4.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要求必须配备),对已配备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次)按2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5.加强主斜井胶带输送机胶带和所有绞车钢丝绳检查维护,因管理原因造成断带、断绳的,每处(次)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各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四、采掘管理

1.炮采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一平”管理,采面支护单体柱完好,不漏液、不卸载,支柱迎山有力,初撑力足够,贴帮柱、水平楔按规程使用好,严禁出现单梁单柱、铁木混支、倾角≥25°时,刮板输送机有防滑装置;支柱按规定拴好防倒绳,并按规定使用好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采面管理混乱,具有一般安全威胁的,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500元,管理特别混乱,具有严重安全威胁的,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1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2.采空区出现大面积悬顶的,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加强支护,对未采取措施仍坚持生产的,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3.对厚度煤层(2.5m以上)采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片帮煤伤人的安全措施,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4.炮采面上、下安全出口进、回风巷断面要足够,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设备、材料、工具堆放整齐,挂牌管理。管理卫生较差的,处罚生产矿长、采煤队长各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5.因管理不善,造成炮采面(倾向5m以上)推面(虽未造成伤亡事故)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安全副矿长各1000元。

6.火工产品管理混乱,混运、混装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掘进队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7.因管理混乱,造成采面、掘进工作面放炮崩人事故(虽未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掘进队长、安全副矿长各5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8.采面老顶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期间未采取特殊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未制定初次来压安全措施的,处罚矿总工程师2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9.炮采工作面必须有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的专项措施,并组织学习贯彻签字,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每人3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

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0.综采工作面的运输、安装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因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咬架、倒架等支架毁损或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2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1.乳化液泵站压力满足炮采、综采要求,乳化液浓度必须达到炮采不低于2%,综采不低于3%,水质清洁,有检查处理记录,压力、浓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支柱(架)初撑力不够,每次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当班带班矿领导每人3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2.采掘工作面图牌板资料齐全,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采掘进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每人1000元。

13.防突管理巷道有实测进尺控制图表,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采掘工程师每人500元。

14.对具备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光面爆破,保证断面成形规范,断面成形差的,每头面处罚掘进队长500元;对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带应及时使用矿用工字钢支架加强支护,对无安全意识的,每处处罚掘进队长1000元。

15.临时支护方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坚持敲帮问顶、顶帮无松动煤矸,对迎头无安全感的,每头面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掘进队长处罚500元。

16.锚杆锚索、锚网喷浆全支护巷道检查,主要检查支护强度,锚杆锚索托盘是否紧贴岩面,锚杆角度与井巷轮廓线夹角是否大于或等于75°,巷道是否按旬或月抽查做拉拔试验,巷道表面观感质量是否有大的坑凹及顶部波浪,符合以上规定,工程质量应按合格工程以上核定质量。

(1)、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或角度不合格,每根按50元处罚,锚索每根按200元处罚;锚网喷巷道原则上不允许有不合格的锚杆锚索,网扣逢扣必连,至少扭结一圈半。其中不合格率达30%以下处罚施工队,不合格率达30%—50% 处罚分管掘进的副矿长、安全矿长各300元;超过50%不合格,分管掘进的队长及安全矿长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500元,超过60%不合格的,追究矿长及总工程师责任,处罚标准是副矿长两倍。

(2)巷道净宽、净高度严禁小于设计断面,巷道超高宽无大的坑凹及波浪不影响使用可以视为合格处理。

(3)锚网未扭结或低于30%,每扣按20元处罚。

(4)锚杆喷浆厚度大于5Cm,锚网喷浆厚度大于10Cm,特殊支护喷浆满浆满贯,必须大于内网片5CM。 以上罚款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7.放炮作业严格按作业规定规定的范围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处罚掘进队长、安全副矿长、带班矿领导每人200元。

18.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否则,每次按处罚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200元、跟班矿长100元。

19.掘进机械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耙斗机作业时,耙斗机前方及运行范围内严禁有人逗留或作业,否则,每次处罚分管掘进的队长、安全副矿长300元。

20.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水沟畅通。否则,每头面处罚掘进队长或分管领导300元。

21.对架设钢性支架,U型工字钢支架支护的巷道,要求支架梁腿严丝合缝,支架间必须使用不少于3道的拉杆或撑木,支架无前倾后仰、迎山角符合要求,帮顶背紧、背牢,检查不合格的,每架处罚掘进队长400元,生产矿长处罚100元,安全矿长处罚200元。

22.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因标定不及时造成巷道偏差大无法使用及工程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总工程师;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的,处罚2000元;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损失的,处罚4000元;造成20万元以上损失的,处罚10000元。

23.掘进运输线路的皮带、刮板机的安全防护管理同采面运输管理相同。

24.喷浆巷道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初喷,防止煤矸风化影响喷浆封闭效果,否则,每头面处罚掘进副矿长或分管领导300元。

五、图线资料管理

1.建立安全技术规程措施、技术图纸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数据库,明确责任人,每月底将相关资料收集归档管理,否则,将处罚相关责任人。

2.矿每月的质量安全生产计划、总结等管理数据及文件必须于次月的5号前发送给有关领导及分管领导,否则,每次按延期1天100元累加处罚责任人。

3.每月的瓦斯抽放、突出防治等“一通三防”技术图纸数据资料必须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公司总工办,否则,每次按延期1天100元累加处罚矿总工程师。

4.每月的采掘图纸资料必须及时上图,并同采掘安全技术规程措施一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公司总工办。否则,每次按延期1天100元累加处罚矿总工程师。

5.矿的机电设备随机资料必须及时归档管理,并建立执行严格的借阅管理制度,防止相关原始技术资料的丢失,矿每月自查一次,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没有归档管理或管理混乱的,每次处罚机电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500元。

6.各矿的职工档案、证照、职工培训、“三违”奖惩及事故分析追查记录、安全办公室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对缺项或管理混乱的,每次处罚安全副矿长300元。

7.对离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副矿级以上领导,必须交清其工作范围内的资料(含电子文档),否则,不能对其清算工资,由矿长或总工程师在离矿辞退表上签核意见。对把关不严,造成重要资料丢失的,将处罚矿长、总工程师每人3000元。

8.安全工作从细节抓起,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附则

1.本处罚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政府部门规定、技术规范冲突的,则适用政府部门规定、技术规范。

2.本处罚管理办法从2012年2月10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

驾校日常管理规定及违纪处罚办法

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日常处罚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工地现场管理处罚办法

窜货管理处罚办法

班级日常管理评分办法

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

办公室日常管理试行办法

堤防工程现场管理处罚办法

日常管理处罚办法实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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