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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经济工作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度乡镇农业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根据《2011年度乡镇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要求,2011年度乡镇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分设“经济工作”、“常规工作”和“专项工作”三大考核内容,农业工作考核涉及“经济工作”、“常规工作”二大考核内容,其中乡镇农业经济工作考核的内容为农业产业化、畜禽和水产规模养殖三项,乡镇农业常规工作考核的内容为农村经济管理及农机工作二项,每项按100分制进行考评,最后再按工业主导型和农业生态型乡镇基本分值折算成考评得分。

二、评分标准

(一)农业经济工作

1、农业产业化(100分)

(1)龙头企业(25分):具有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加工型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或生产型龙头企业300万元以上、或流通型龙头企业5000万元以上得10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订单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且带动面积1万亩以上得5分,每减少100户扣0.2分,每减少1000亩扣0.3分。

(2)“三资”农业(25分):完成“三资”农业年度目标任务(按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5分。

(3)固定资产投资(20分):农业项目单体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总体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5分。

1 (4)园区基地(20分):新增粮油连片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连片种植200亩以上、或食用菌连片种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经果林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培育面积50亩以上、或钢管大棚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或连栋大棚连片种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控温温室大棚连片种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5分。

(5)农业获证(10分):当年新获得“三品”认证1个以上、或新授予县级以上标准化基地称号1个以上、或新授予市级以上 “一村一品”称号1个以上、或新授予市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1个以上、或新授予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园称号1个以上、或新授予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1个以上、或新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1个以上得满分,已组织材料上报待批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2、畜禽规模养殖(100分)

(1)规模养殖(2选1)(35分):①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1-2个得20分,3个以上得35分,没有不得分。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1-2个得20分,3个以上得35分,没有不得分。②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规模养殖户1-2个得20分、3个以上得35分,没有不得分。或蛋禽(含种禽)存栏5000只以上的养殖户1-2个得20分,3以上个得35分,没有不得分。

(2)标准化养殖(15分):凡具有符合当涂县县级以上标准化条件(基础设施条件、饲养档案记录各占1/2)的畜禽养殖场(小区)1个以上得15分,只有基础设施没有饲养档案记录得10分。

2 (3)动物防疫(50分):由新区畜牧办实地检查考核,根据动物防疫实绩考核评分。

3、水产养殖(100分)

(1)水产生态养殖面积、产量(60分):

①水产生态养殖面积较上年增加10%及其以上或生态养殖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90%及其以上的乡镇得30分、保持不变的乡镇得15分,下降不得分;

②产量较上年保持增长的乡镇得20分、保持不变的乡镇得10分,下降的不得分;

③特种水产品(水产品优质率)比例达50%及其以上的乡镇得10分,保持不变的乡镇得5分,下降不得分。

(2)重点项目及工作(40分):

①能积极配合县水产局完成水产重点项目的或能及时完成县水产局安排的各项工作的乡镇得15分(包括渔业统计、石臼湖螃蟹节等工作)。

②依法治渔: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任务的乡镇得15分,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不得分。

③特色渔业在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第

二、三产业有明显特色的乡镇得10分、特色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二)农业常规工作

1、农村经济管理工作(100分) (1)村级财务管理(30分):

①会计电算化正常开展,做账及时,电算化数据录入完整得3分;

②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资金进入银行账户、财务支出手续齐全、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票据领核销等制度执行良好得10

3 分;

③集体资产发包、拍卖及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得5分; ④农经队伍建设健全得2分,乡镇农经人员在编不在岗位,每发现一人扣0.5分;

⑤按规定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制度健全工作开展规范得10分。

(2)土地承包合同管理(27分):

①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面积达到全乡耕地面积40%得7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②50-100亩规模流转大户不少于30户(2分); ③100-1000亩规模流转大户不少于15户(2分); ④1000亩以上规模流转大户不少于3户(2分); ⑤土地纠纷调处成功得5分,乡镇出现群众越级上访的每起扣2分,发现纠纷处理不到位的每起扣0.5分;

⑥土地承包档案(含电子档案)保管齐全、土地流转协议规范得5分,乡村两级档案未按规定保管的扣1分,土地流转协议不规范的扣1分;

⑦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且正常开展工作得4分。 (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15分):

①农民负担监督卡全部发放到位及按规定使用农民负担专用收据得5分。有违规向农民或村集体收费的,每起扣1分;

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规范且所筹资金和劳务按规定用途使用得5分;

③按要求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及执法检查得5分。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23分):

①乡镇拥有合作经济组织6家,其中今年新增1家得6分,

4 每少一家扣0.5分,当年无新增的扣0.5分;

②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规范,有工商执照、固定办公场所、制度健全、机构健全、定期开展内部组织活动得6分;

③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财务报表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执行良好、盈余分配制度健全、财务定期公开得6分,少一项扣0.5分;

④全乡合作社成员总数在8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得5分,合作社社员每低于50人扣0.5分。

(5)农广校工作(5分):招生任务完成得5分,每少一人,扣1分。

2、农机工作(100分) (1)组织领导(2分):

①乡镇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农机化工作,召开有关农机化工作会议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化事业发展的,计1分;

②乡镇政府出台有关农机化工作相关文件的,计1分,增加一份,增计1分。

(2)机械化农业生产(12分):

①完成机播任务,计9分(其中水稻机插秧5分,其他机播4分);超额完成任务,水稻机插秧每超1%,增计0.05分,其他机播每超1%增计0.04分;未完成任务,水稻机插秧每少1%,减计0.05分,其他机播每少1%减计0.04分;

②完成机收任务,计2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增计0.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02分;

③完成机耕任务,计1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增计0.01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01分。

5 (3)新技术新机具推广(20分):

①完成新购水稻插秧机任务的,计8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台,增计2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减计0.08分。开展水稻机插示范推广的,计6分。或推广棉花移栽机等旱作物机械8台,计8分;召开现场会的,计6分,增减分同上;

②新购油菜直播机、秸秆还田机械、水产养殖机械(增氧机、投饵机等)、谷物烘干机、大棚耕整机械、清淤机械及乡镇因地制宜示范推广其它新机具的,完成其中一项计2分,每增加一项计1分,各类新机具名称需在自评表中说明,否则不计分;

③在示范推广新机具、新技术活动中,本乡镇组织召开现场会或举办技术培训班的计2分,增开1次,增计1分。召开现场会和举办培训班需向县农机推广中心报送小结材料,无小结材料的不计分;

④按时上报推广技术资料的,计2分,增报1次,增计1分。 (4)安全监理(30分):

①完成上道路运输拖拉机一次性集中检验任务的,计12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台,增计0.5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12分;

②积极配合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路检路查工作,完成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年度检验任务的,计8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台,增计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08分;

③积极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完成“平安农机”示范村创建任务记4分,每增加一个村,增计2分;未完成任务,本项不计分;

④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计2分;事

6 故发生率每上升一个千分点,减计0.5分;

⑤完成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任务,计2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台,增计0.5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02分;

⑥不断完善上道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台帐,能准确反应本乡镇实际情况,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计2分。

(5)农机手培训(12分):

①完成农机手培训任务的,计7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名,增计0.5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07分。增驾的农机手每2人折算为1名培训任务;

②完成“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计2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名增计0.5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减计0.02分;

③能积极组织本乡镇农机经营、维修、操作人员参加农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④能积极组织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培训任务的,计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6)管理和服务(18分):

①按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报送农机化统计半年报、年报及特定项目调查统计资料的计4分;少报一次,减计2分;漏报、虚报、瞒报、迟报1次,分别减计1分;

②完成辖区内农机维修企业换发证以及农机经营市场监督、检查的计2分;经县农委(农机局)或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企业所在乡镇,本项不得分;

③准确及时收集、发布农机作业信息、维护作业市场稳定的计1分;建立1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计4分,增加1个,增计4分;积极帮助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做好服务的,计2分,因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

7 农机专业服务组织解散的,此项不得分;

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臵补贴宣传、申报、公示、档案等工作,无农户投诉的,计5分,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农户上访的,此项不得分。

(7)信息宣传报道(4分):完成在县农机化信息网站上报道有关本地区农机化管理服务活动通讯报道任务的计4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增加1篇,增计1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篇,减计0.33分;在市级报纸、电台上宣传报道本地区农机化工作的,1篇算2篇;在省级以上报纸、电台上宣传报道本地区农机化工作的,1篇算4篇。

(8)其它(2分):年度内全面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材料以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计2分,每少一次材料减计0.5分。

三、考核要求

1、农业工作考核由乡镇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评分,提交自查报告,考核提供的数据要准确、资料要详实。

2、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考评结果真实、有效。

3、各类数据一律以实绩为准。

4、本考核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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