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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及有毒有害介质排放管理规定(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废液及有毒有害介质排放管理规定

为保证污水处理岗位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各工序排放废水做以下规定:

1、严禁向地下污水管网排放含油、含煤灰、含保温棉、含酸碱、含液氨等废水。

2、煤气化U1700和U3000两工序排放的废水,排放量≤13m³/h,CODcr≤300mg/l,SS≤50mg/l。

3、低温甲醇洗排放的废水,排放量≤8m³/h,废水含甲醇≤50mg/l ,CODcr≤1000mg/l。

4、精馏排放的废水,排放量≤9m³/h,废水含甲醇≤100ppm。

5、对造成污水处理岗位不能达标排放,被环保局罚款,按照环保污染事故处理。

6、若因生产需要,排放有毒有害介质时,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且要俩人以上进行作业(包括从事仪表液位计、压力表调试等作业),否则,一经发现碳化工公司将给予考核。

7、各工序冷凝液尽量收回系统内,如果需要就地排放没有被污染的冷凝液,排放时接到雨水井排放。

大化集团大连碳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科安环科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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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及有毒有害介质排放管理规定(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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