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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之一: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我单位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班子会议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中心综合股(办公室)履行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三)对区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五)协助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 合同拟订

第七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八条 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 合同送审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递增班子会审查。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 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臵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办公室收到合同审批表及上述材料后,方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无标的、价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合同或无实质内容的格式合同,退回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后,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及可行性;

(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九条 送审的合同文本,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复杂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第二十条 办公室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反馈合同送审单位,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确认均无异议后,由送审单位反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送审单位所需订立合同份数出具合同正式文本,并逐一加盖骑缝章。加盖骑缝章后,送审单位不得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未经办公室加盖骑缝章,不得订立合同。 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协商后合同条款仍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反馈修改内容,办公室对修改内容进行二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前款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以承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办公室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办公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公室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办公室加盖骑缝章的。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中心法律顾问的作用。中心法律顾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聘请、联系和协调管理,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各单位在起草、订立重大合同或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办公室视情况统一委派。

第四章 层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对重大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中心班子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

(三)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四)涉外合同;

(五)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份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

第二十九条 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人应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机关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第六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订立机关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订立机关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区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单位自行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动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应当向办公室进行报告:

(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情形的;

(四)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

(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 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 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

(四) 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 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

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5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条 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

第四十一条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向分管区领导汇报。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参与处理的合同风险,机关单位在处理完毕后1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争议,仅指机关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需要进入或已经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合同争议。

第四十五条 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将有关情况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1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合同争议处理的,办公室应根据机关单位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律师。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配合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出庭准备。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对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在5日内将解决合同争议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归档,并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会同党廉办、财务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各机关单位合同签订、履行和备案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第五十五条 合同承办、订立和审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2017年3月2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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