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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

1 案例描述

小张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受指派到一个大型单位的大院工作。2013年3月18日,小张值夜班至凌晨一时左右,发现有人窜入大院,鬼鬼祟祟形迹可疑。小张于是起身盘查,来人经不住盘查,准备溜走,小张扭住其不放,被来人拖出院门外,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后来,小张被第二天上班的人发现并立即送往本地医院救治。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市劳工通【2013】某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 2案例解析 2.1 工伤认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小张作为保安,盘查可疑人员,最后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小张的这种

1 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小张依照规定,个人向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且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2.2 劳动能力鉴定

小张在值夜班期间,发现形迹可疑之人而受伤摔倒,昏迷不醒至第二天才被送到医院救治,根据其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2.1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小张发生工伤,影响其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2.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即第一步为提出申请。

第二步为受理,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符合鉴定的材料后进行鉴定。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登记;通知需要进行面视或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单位进行面视的时间、检查项目及医院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即小张或其近亲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受理,依据工伤报告材料和国家鉴定标准对小张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2.2.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等级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再根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序列中十级鉴定标准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

2 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案例中小张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且服从鉴定结论。 2.3 工伤保险待遇

2.3.1 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别及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内容可分为三类: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经济补偿的待遇和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1)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

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待遇4项。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3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经济补偿的待遇

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5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达到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伤残达到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配置辅助器具费4项。 (1)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4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只有一到四级伤残才有。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可领取4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可领取3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配置辅助器具费

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和提高身体功能,在允许配置的规定范围内的一些器具(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购置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2.3.2本案例的待遇项目和计算

根据评残结果,本案例伤残职工小张为十级伤残,因此可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依照条例,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2013年12月20号发布的《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表中查得:保安员月薪的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

5 分别对应的是3060元、2160元和1550元。因此取中位数月薪2160元为本案例小张的工资。但根据武汉市统计局提供的劳动工资统计数据,2013年武汉市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331元,月平均工资为3861元。而小张的月薪2160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17元。因此小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赔偿的本人工资应按照2317元计算,即他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16219(2317元7个月)元。 (2)停工留薪待遇

本案例中小张的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因此,小张可获得的停工留薪待遇为11585(2317元5个月)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小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小张能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 2.4 争议处理

2.4.1 争议类型

本案出现争议主要是在工伤认定方面。

由于事情发生在深夜,周边无人目击,并且案件一直未破,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接受讯问。对于小张的陈述,物业公司拒不承认。物业公司认为:工伤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本案例中,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张是值夜班时间受伤不持异议,但是小张是在工作场所院门之外受的伤,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小张不是工伤。

2.4.2 争议解决途径

本案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诉讼解决的。

小张个人先是申请工伤认定,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小张的陈述,认定其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决定。物业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法

6 院起诉(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于2009年10月才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小张为工伤。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才尘埃落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小张拿不出旁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公司也无法提供小张不是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例中,物业公司不认为小张是工作原因受伤,却无法举证是如何受到伤害的,因此,小张虽无证据,却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3认识与体会 3.1 林威敏部分

在这次训练中,我做的主要工作是“工伤认定”这部分。这部分是案例中小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但由于用人单位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小张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所以最终认定为工伤。

我个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是每一个劳动者必读的文件,因为这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自身的保障和权益。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可以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让自己的生活在工伤之后有一个保障。

在《工伤保险条例》里,我觉得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工伤认定”。如果无法做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那么后面的一切都是白谈。从某种方面来说,当劳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劳工就与企业就站在对立面,所以劳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就会遇到一系列的麻烦。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农民工越来越多,而且他们又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未曾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为他们在日后为一些权益的争取造成了麻烦。所以我觉得《工伤保险条例》在这一方面还需要完善,特别是现在我国农民工数量如此庞大的情况下,应该对他们多多宣传。 3.2 陶垒部分

在此次工伤保险实训课程案例中,我负责劳动能力鉴定这一部分。 通过学习工伤保险,我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了总体的了解。了解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

7 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的参与工伤保险可以让我们更放心的工作,同时参与工伤保险的同时也能提醒参与者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工作安全,学会预防工伤的发生。同时,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伤保险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此次工伤保险实训课程案例中,我负责劳动能力鉴定这一部分。在工伤保险案例中,我清楚了解到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统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较为公平的结论,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以及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也是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3.3 黄希部分

我在本次实训中,主要是负责案例的查找和描述、争议处理以及工伤保险待遇部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这次训练,我对工伤保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了解了工伤保险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意义。工伤保险实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其主要特点是责任具有赔偿性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还了解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工伤保险费率的3个确定原则。

在工伤保险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这三大环节。工伤认定的7条和视同工伤的3条情形几乎囊括了所有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而举证责任倒置更是对职工被认定工伤有利,但仍然有很多工伤认定纠纷,很多的职工由于无法提供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没被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五部分构成,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非常重要,会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因为一到十级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差异。

而由于所学方向为职业卫生方向,我对患职业病人群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方面

8 的艰辛过程的关注最多,触动也最大,尤其是在看了老师上课放的10年6月19号那期的《新闻调查》视频后,无论是那个因长期从事喷漆工作而突患急性白血病,但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遇到重重困难甚至最后在节目播出前一天去世的时候因无法提供完整的鉴定相关材料仍未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唐建友,还是因认为相关部门的一次诊断、两次鉴定缺少依据,却无论如何找不到进一步维权的途径在哪里的胡旭容,甚至是全国数以万计的面临职业病诊断鉴定或工伤认定之苦的劳动者,这些人使我更坚定了自己要努力学好更多的专业知识,将来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能够帮助更多的劳动者完成职业病诊断鉴定,享受到他们应得的补偿待遇甚至帮助他们预防职业病的决心。不过显然,无论是在工伤保险还是职业卫生方面,都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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