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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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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齐鲁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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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部门(单位)组成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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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和谐使者、齐鲁文化人才等省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齐鲁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齐鲁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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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省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农业局(农委)负责推荐本市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第一季度,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设区市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县(市、区)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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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县(市、区)推荐人选并上报设区市,上报前要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齐鲁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各设区市组织初步评审,产生市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设区市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齐鲁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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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公示。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要逐级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齐鲁乡村之星原则上从各设区市评选的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齐鲁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齐鲁乡村之星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齐鲁乡村之星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省农业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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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齐鲁乡村之星实行轮训。市一级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齐鲁乡村之星参加。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齐鲁乡村之星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加大对齐鲁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齐鲁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齐鲁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评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齐鲁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齐鲁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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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齐鲁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齐鲁乡村之星的,经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指导服务。各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齐鲁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省农业厅会同各市建立齐鲁乡村之星网络平台,引导齐鲁乡村之星加强信息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十六条 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齐鲁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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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印发的《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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