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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10法学概论第十章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识记]刑事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识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领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应用]简述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200907单选,201004多选,201007多选]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有: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1、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机关应当各其职,各负其责。

2、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才能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如果非法行使这些权力,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法律追究。

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和正确进行这三道程序的基本准则。分工负责是指根据各自的职权,各尽其责,既不应互相推诿,也不能互相代替;互相配合是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互通情况,互相支援和协助;互相制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互相监督和约束,以防止和纠正在办案工作中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错误。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依法是否虚受刑罚制裁,以及情节轻重、定罪量刑是否恰当、有关机关对他们采取的追诉措施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有进行申辩和解释的权利。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归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即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正式宣判;如果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五、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分别赋予他们不同的诉讼权利。

六、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5.[识记]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6.[领会]简述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200807单选,200904多选]

(1)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2)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7.[领会]简述审判管辖的概念及分类?[201104单选]

一、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审判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8.[应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哪些?[200907多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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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6)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9.[领会]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犯罪地难以确定,或者虽已确定,但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5)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0.[识记]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1.[领会]证据的特征有哪些?[201104多选]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没有这一特征,就不能成为证据。

(2)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是同案件相关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事实,那些与案情无关,或者虽有某种关系,但对证明案情没有实际意义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据。

(3)法律性

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的事实。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事实,不得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2.[领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201104单选,201107单选]

刑事诉讼的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以文字、图画或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就案件情况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向公、检、法机关供认或者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指公、检、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术的人员就案件中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后所作的记载。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来的图像和音响,或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13.[领会]简述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2)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均由控诉一方承担。

(3)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负有依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等各种证据的责任。

(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事实也负有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对反诉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14.[领会]简述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

公、检、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犯罪,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对待证据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也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指导原则。

(2)办案人员在追查犯罪时,不应当把希望寄托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而应当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方面。只有收集、占有确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才能查明犯罪事实。

(3)查明犯罪不是不要口供,而是不能轻信口供。口供必须经过其他证据的证明才有证据意义。实践证明,单凭口供定案是危险的,一旦被告人反口,定案的基础就被推翻了。

15.[识记]强制措施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性限制的措施。

16.[领会]简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

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

(1)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2)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3)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4)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5)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17.[领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200904单选,201004单选,201007单选,201107单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公、俭、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可分为人保和财产保

(1)人保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财产保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由其提供的保证人交纳指定金额的保证金,作力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担保的强制方法。

3、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公、检、法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

1、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3、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4、逮捕人后,除了有碍侦查工作进行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把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捕人的家

属或所在单位。对被捕人应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五、拘留

1、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了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8.[领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已被依法拘留的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结案,又有犯罪嫌疑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19.[领会]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识记]立案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21.[领会]简述侦查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的任务是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证实犯罪行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使犯罪分子受到审判和应得的惩罚,并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侦查活动包括: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直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向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据、证言的一种侦查活动。

3、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查看或检验,从中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材科的一种侦查活动。

4、搜查

搜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5、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为了保全诉讼证据,应当扣押、提取或封存的一种侦查活动。

6、鉴定

鉴定是侦查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7、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把被通缉人扭送归案。

22.[识记]起诉的概念是什么?

起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23.[识记]公诉的概念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24.[识记]自诉的概念是什么?

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25.[领会]简述审查起诉的概念及内容?

一、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贵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6.[领会]简述提起公诉的概念及其条件?

一、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提起公诉应具备三个条件,即: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领会]简述不起诉?

一、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8、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8.[识记]刑事诉讼审判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

29.[领会]第一审程序法庭审判必经的阶段有哪些?

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1)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做准备

开庭时,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对被告人姓名、年龄等身份事项。然后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权申请这些人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2)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被告人。

(3)法庭调查后即进入辩论阶段

先由公诉人发言,其次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辩护人进行辩护。双方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的目的在于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使法庭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

(4)法庭辩论结束后,由被告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不管被告人是否作最后发言,只要法庭辩论完了,审判长就应宣布进入这一程序。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如果提出了新的事实,还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5)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

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0.[识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201107单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31.[领会]简述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00807多选]

一、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它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经过审查后,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开庭审理;

2、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四、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五、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32.[领会]简述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3.[识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34.[识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35.[领会]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均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6.[领会]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提起申诉的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能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称为再审;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称为提审。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判,对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抗诉。提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不得上诉和抗诉。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37.[识记]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38.第十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章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分类,证据的概念、种类、举证责任、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还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重点应当掌握审判管辖的类型以及证据的分类等内容。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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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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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10法学概论第十章
《0004010法学概论第十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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