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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六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六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定于2014年1月开始,2014年6月结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研究成果,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通俗读物、古籍整理出版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论证报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凡于2012年1月—2013年12月完成,并属于下列范围之一者,可以申报参评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长春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和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他非本市作者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成果;

(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副市级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确已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研究成果。

(四)党组织关系由长春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在长大专院校、企业的集体和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成果。

上文所称“公开出版或者发表”,是指成果被国内外出版社、报刊杂志社、国内地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公开出版、发表、宣读、播放。

上文所称“被副市级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是指长春市作者的成果被本市或本市以外的其他领导决策时采纳,也可以是本市以外的作者的成果被本市领导决策时采纳。

第五条 不是以长春市历史或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合作成果,必须是长春市人员任第一作者(主编),可由长春市作者具名申报;如该成果获奖,只向我市人员颁奖。

第六条 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整体参评,出版时间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丛书不能作为单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可单独申报。

第七条 同一作者、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加评奖。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参加评奖,但是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类评奖。

第八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研究成果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参加评奖时,应由第一署名人提出申报,第一署名人同意,可由其他合作人申报参评。

合作的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申报权,但行使申报权时不得侵犯合作成果

整体的著作权和其它合作者的著作权。

第九条 研究成果如果署有顾问、主审、主编、编委等,该成果申报权归成果著作权人所有。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只能以署名单位申报;成果为课题组完成的,只能以课题组署名申报。

第十条 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的符合第四条条件,但其作者在申报开始前已去世或调离本市的,可以参加评奖,其中去世作者成果由其著作权继承人申报。

由外地调入长春市属单位工作的作者, 调入之前的研究成果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申报参加评奖,调入后形成的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成果可以参评。

第十一条 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的成果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咨询成果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第十二条 著作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出版时间,以该著作出版的版权页的署名和成果出版时间为标准。

论文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发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和成果载体的具体出版日期为标准。

咨询成果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采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和领导签批或被采纳的具体日期为标准。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成果作者姓名及出版发行时间,以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其自身装帧纸上载明的署名和出版日期为标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

获奖的成果;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成果;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汇报、工作总结等。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其参评成果数量不限。如同一参评者有多项成果达到获奖标准,只可获得一个独立奖项,包括与他人合作并获奖的成果(非第一作者)在内,最多可获得两个奖项;超过两项以外的获奖成果,不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

组 织 领 导

第十五条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活动和评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类、各学科成果申报数量、质量,确定各类、各学科成果的获奖比例和奖项数量。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授权我市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系统组建成果接收组。

成果接收组的职责是:接收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 汇总申报成果,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申报情况授权相关科研单位和团体成立初审组。初审组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初审组的职责是: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评选出进入复审的成果并上报评审委员会。

成果接收组和初审组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申报和初审情况设立若干复审学科组。

复审学科组由各学科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按学科相近原则组成,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复审学科组成员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专家库随机产生。

复审学科组的职责是:根据评审委员会下达的各类成果评奖的额度,按评审程序对本学科成果进行复评,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复审学科组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申 报 方 法

第十九条 参评成果作者,必须按要求填写《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1份,同时提交成果和成果复印件,并交纳规定数额的评审费。

第二十条 成果接收组名单,将通过评奖公告在媒体上发布。参评成果作者,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就近向各成果接收组申报。

评审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一条 成果申报结束后,初审组按照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价值评估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民主评议审定,按分数排出本组参评

成果的顺序,根据评审委员会所确定的数额,从高到低入选。入选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新华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的成果,可不经过初审,直接进入相应复审学科组参加评选,并且不占用成果所在初审组应推荐数的名额。

在长高校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成果,评选过程中,在原有社会价值总体分数的基础上,再追加10分。

第二十二条 进入复审的成果按学科评审,成果实行匿名制。各组专家根据规定程序对成果打分、排序,根据该组的分配数额,按分数评选出本组进入终审的成果。召开各学科组组长联席会议,对各组成果进行横向比较评议,各组按一等、二等的奖励等级顺序,先后推荐本组成果获奖项目,经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最终形成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办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二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终评机构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情况汇报,审议拟获奖成果名单,投票表决,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并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长大专院校、省直以上科研院所等单位和部门专业科研人员的成果,与长春市市属单位、部门和个人等非专业科研人员的成果,在复评和终审过程中,分开评审,按各自成果数量和质量分别分配奖励名额和奖励等级,二者获奖成果待遇相同。

第二十五条 初审和复审中如果对某项成果有原则争议,但在投票中通过的,须在初评组、复审学科组意见栏中标明,以供评审委员会终评时审议参考。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审和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入选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评审组全体成员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参评的成果是评委本人的,在涉及此项成果时,该评委应当回避。投票表决时,以本人回避后所余人数为全票数。

评 奖 标 准

第二十八条 评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标准如下:

(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有指导作用;

(二)专著 独立开辟某一学科,或者在研究历史和现实问题上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该学科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编著 体例科学完善,能够系统地体现社会科学某一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社会实践和社会科学所面临的问题有重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四)译著 译文准确流畅,填补某项专业翻译方面的

空白,或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五)工具书、教材、地方志书、研究资料 体例科学,材料翔实准确、知识性、实用性强;对于学术研究或者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

(六)科普通俗读物 科学性、适用性、趣味性强,对于传播、普及、宣传社会科学具有积极作用;

(七)古籍整理 忠实于原著,切合原意,诠释准确,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

(八)论文 观点正确,具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占有全面,对于解决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

(九)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论证报告 资料翔实可靠,论证科学充分,结论明确,对于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十)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题材新颖,思想性、知识性、实用性强,具有一定的科研、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对两个文明建设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作品图像、声音清晰,声画同步,界面设计严谨,视觉效果上交互功能到位,各种多媒体技术综合运用融合。

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第二十九条 本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论文、咨询成果、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四类。四类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十条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由长春市人民

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以集体名义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并获奖的成果,只向该集体或课题组颁发证书。获奖成果奖金由申报人领取,自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获奖成果数量将按申报成果总数比例确定。每类获奖成果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分别占此类获奖成果总数的10%、20%、70%左右。著作类和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优秀成果,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咨询成果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成果水平达不到相应奖励级别,该等级奖励可空缺。若某类成果奖的某一等级空缺或未达到既定数额,其名额可顺移给下一等级。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获奖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第三十三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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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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