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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医学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医学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占15%,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占65%,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占1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总分由各学年综合测评得分合成,其中五年制本科:一年级占10%、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25%、四年级占25%、五年级占20%;四年制本科:一年级占20%、二年级占25%、三年级占30%、四年级占25%;三年制专科:一年级占30%、二年级占35%、三年级占35%。

第四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六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下限为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 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 道德修养。主要包括: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 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 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下限为0分,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的加10分,校级的加8分,各学院(以下简称“院级”)的加7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的加9分,校级的加7分,院级的加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二)受学校、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5分、4分。 在班级获得优秀个人的同学加1分。

(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院级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6分、5分、4分,其他一般成员者,省、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在卫生检查中,被院级评为先进的,所在寝室每人每学期分别加5分。卫生检查在班级获得先进的所在寝室每人加1分。重复获得加2分,不按获奖次数累加

(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捐书、捐款、捐物者,每次加2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个人捐款捐物需有证明才可加分,集体组织的捐款捐物活动加分。

(六) 参加校、院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每次加1分,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参加校、院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不需出具证明,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专业分队长。

(七) 义务献血者每次加6分,参加检血但未献血者加2分.献血者需上交献血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 品德表现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生队点名等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凡参加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缺席、迟到、早退者扣2分。

(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与异性非法同居者,扣50分。

(五)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院级通报批评的,该寝室每人分别扣8分、6分。宿舍卫生在班级评比中垫底的所在宿舍每人扣1分,屡教不改者扣2分。

(六)自修时间内在宿舍睡懒觉、打牌或从事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者,每次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原则上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6分、8分、10分,大专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6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 在英语四级达标统考中,85分以上者加4分;提前过级者加2分;通过六级考试者加4分。 第十一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表现中另扣5分。

(二) 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者,每次扣2分;抄袭作业者,每次扣2分。

(三) 每旷课1节扣1分,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课一节计。 旷到、早退按班长的记录为依据。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 参加学校、院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二) 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三) 参加学校、院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四) 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50分,下限为0分,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2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加1分计分。

(二)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

二、第三名加8分,第

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15分、20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参加者许以书面形式告知专业分队长。

(四) 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 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服务者须有所贡献才可加分,旁观者不加。工作内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分队长。出公差参加活动者加1分,中途离场不加。

(六) 参加礼仪队、军乐队、文艺队、护旗队训练满一年者,加8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七) 体育达标者加8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七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朗读技能、讲演技能、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等。

(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

(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医学实验、课件制作、计算机操作能力等。

(五)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医学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能力的高低,按A、B、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学校或院级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

一、

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在其他与医学技能训练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

一、

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加12分、11分、10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5分,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参加职业规划大赛者每人加2分,获得院级奖励者加4分,校级奖励者加6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

一、

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2分、11分、10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的分别加8分、7分、6分,院级的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10分,市级刊物每篇加6分;在《南方医科大学学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

(四)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 分,获得

一、

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2分、11分、10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6分。

(五)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加2分,考试成绩达到80分、90分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0.5分、1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团委正副部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院级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等加15分。

2、院级团委委员、学生会正副部长,学生队分队长、分队团支部书记、军乐队、礼仪队、文艺队、护旗队正副队长、记者站和广播站正副站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医学生》主编、副主编加12分。

3、院级团委、学生队团总支委员和学生会(学生分会)干事、军乐队、礼仪队、文艺队、护旗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播音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加10分。

4、团小组长、课代表加6分。

5、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取其在组织内担任的最高职位所加分数为基本分,每多加入一个组织加一分。作为学校组织的干事参加活动加分。

6、学生干部表现突出,被评为校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可加2分。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学生队综合测评小组评议通过或辅导员决定,可酌情减1—5分。

7、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院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成立院级、学生队和分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级主管领导、辅导员、团委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综合测评工作;

2、对学生队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审定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学生队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布置安排本单位的综合测评工作,统一本单位的操作方法,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评出本单位同学的品德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基本分;

3、审核本单位同学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审议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综合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分队综合测评小组由分队长、团支书、学生分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分队同学品德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的基本分;

2、审核本分队同学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上报综合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

(二)评议与评分。分队综合测评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细则中的规定,分别评出品德表现基本分、文体表现基本分和能力表现基本分,并计算出平均分。在基本分合成过程中,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及辅导员评分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5%。

(三)审核。分队综合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分队综合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分队全体同学公告,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告综合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分队综合测评小组提出,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

(五)评优。分队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细则中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优秀学生和积极分子,并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核。

(六) 审批与备案。院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学生队的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年评优和颁发奖学金的依据。各学院可以按照总人数2%、10%、15%的比例分别评选出优秀学生、成绩优秀学生和各类积极分子,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年评优的条件是:

(一)确定学年评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自觉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符合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前3%者或者各单项排名均在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前8%者,可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三)符合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前15%者,或各单项分排名均在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20%者,可以参加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罚 则: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1、属于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者;

2、受学校和院级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有不及格科目者;

5、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者;

6、有旷课记录者。

附注:

1、参加献血等活动的的同学须上交献血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能出示证明的最好都出示证明)

2、参加活动的都以书面形式把参加的活动以提纲的形式列出。格式:时间+活动+工作

3、日常行为以班长上交的记录为依据扣分或加分。卫生检查情况一每周的评分结果为依据。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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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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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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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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