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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3: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差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1,20元B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quot;,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补贴。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员工出差实施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悉依照本章之规定办理。

(二)员工出差均依各单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视实际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行之。

(三)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所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办理时,亦需尽速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四)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其最高标准如附表,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报支,一律剔除之。

(五)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呈报核销,如三日后,仍未报支者,会计组应将该员之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

(六)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七)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之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二分之一给付,又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宿费。

(八)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之舟车等费,按实际报支,便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九)凡因公拍发之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夫,车马等项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另列特别费用内得按实凭证报支

(十)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得追认之。

(十一)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二)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 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之支给概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分为: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二)当日出差

第四条 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之。

第五条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得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30元。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 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 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 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三)远途出差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 远途出差之员工得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十一条 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方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灾地变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得据出差者之申请,经调查确实无误乃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公毕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请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路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得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得实数支给之。

第十六条 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 员工远途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9时以后,午前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但不支给日当。

第十九条 日当自出发日起算至回公司之日给付之,但午后出发或午前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成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旅社给一发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得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支给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之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日当及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得凭核准之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前条之出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之交通费、住宿费、杂费及日当。

第三十条 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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