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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税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爱岗敬业,远离职务犯罪,呵护幸福家庭!

——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来到国税局,与各位领导以及在座的同志们共同交流学习。今天,我主要想谈谈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

在此之前我想给大家念这么几段话:

“我于1994年底被任命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6年初到省国税局任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5月被任命为省国税局局长。我理应万分珍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而我却未能正确地对待、清醒地把握,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事情。直到东窗事发,方噩梦初醒,但悔之已晚。”

“随着问题交代的深入,我越感负罪沉重。我对不起生我养我、现已风烛残年、体弱多病的老妈妈。她一生向善正直,含辛茹苦地把我抚养成人,对我的未来寄予了无限希望,听到我被捕入狱的消息对她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沉重打击;我对不起年幼无知、聪明可爱的小儿子,他从小没有得到母爱,缺少亲情,对我的依赖性很强,在正需要爸爸关爱的时候却又失去了我。多少次我在梦幻中看见他在哭喊着找爸爸;我更对不起多年来教育我、培养我的各级党组织。参加工作以来,党和人民给予了我多少殊荣,然而却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面前,没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成了功名金钱的牺牲品,真是痛苦万分!”

“在事业上我曾有过昨日的辉煌,可竟在一夜之间沦为了今天的阶下囚。此时我深为失去自由、亲人所痛苦,更为对党和人民犯下重罪而悔恨!”

1 这几段话节选于李真(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在看守所写的一份长达2万字的题为《心灵的忏悔》自白书。

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6万余元,美元16万余元。李真还伙同他人共同侵吞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国有企业,以下称“东租冀办”)人民币1872万元及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份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万余元。2003年10月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李真,从局长到阶下囚,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也应当从中受到触动和警示。所以今天,我准备和大家探讨如何认识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不使这样的“特殊人物”重现。

下面我想具体谈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第二个问题: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主要刑法罪名;第三个问题:职务犯罪成本解析;第四个问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大家都知道,税务系统是国家八大行业(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司法、工商、医药)中发生职务犯罪频率相对较高的部门。近年来,特别是在国税系统查出了多起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案、原内蒙古国税局局长肖占武案、广西柳州市国税局原局长杨立峰案等。从这些国税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分析,我们发现,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触犯的罪名看,既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渎职犯罪;

2、从犯罪主体看,即包括局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科员;既有税收执法人员犯罪也有行政管理人员犯罪;小至小小税务专管员,大到一批中高级领导干部的严重犯罪。

3、犯罪表现上看,往往是利用职务便利,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和税收行政管理权过程中牟取非法利益。据案件分析,犯罪多发生在“权”、“利”的结合上,出现在权力相对集中,且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工作关口上,如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处罚等环节。

4、部分作案主体呈群体化,均为集体研究决定或一人主谋、指使、授意,多人参与,上下串通甚至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呈现出一案带多案的窝案、串案,一罪带多罪的重案。

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剖析税务系统近年来发生的案件,犯罪是主要从轻微的违纪、违法行为演化而来,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

1、是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机制的缺陷,部分税务工作流程衔接不够科学紧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现实中由于税收立法还不十分完备,税权不统一,导致有的情况下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与理想中依法治税的原则相差还远。

2、是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情况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膨胀,成为税务职务犯罪的诱发因素。例如,在原银川市高新技术

3 开发区国税局科员朱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年仅28岁,参加工作不到6年,年龄之小,工龄之短,犯罪性质之恶劣,的确令人痛惜和深思。而导致朱毅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大学毕业初期在上海打过工,对所谓的“大款”式生活产生了向往和追求,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取到国税局上班后,背负天之骄子的荣耀,却把学习和思想改造放在了一旁,迷恋于灯红酒绿,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把手伸向了不该伸的地方,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3、是一些税务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特别是刑法知识淡薄,不能把握罪与非罪界限而走入歧途。例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在忏悔他的罪行时说,他从没深入地学习过法律知识,对国家法律、法规只是局限在一般意义上的了解,致使他把许多严重犯罪行为看成了一般过错,根本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践踏了法律。正因为如此,他在开始插手建筑工程,捞取“好处费”时,虽然忐忑不安,但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的严重后果。于是,胆大妄为,公开向法律挑战,对“好处费”明码标价、公开索要,甚至工程还未开工,他就要把“好处费”捞到手。李真之所以走上自绝于人民的道路,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对刑罚的始料未及应该算是其中的重要一条。

4、是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缺乏自我修养的韧性和耐心,平时不注重严格要求自己,让不良的行为习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例如,河南省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受贿案件中,就是抱着侥幸的心理,由拒收到推推让让的收,到直至来者不拒,一次次受贿,最终被依法判处12年的有期徒刑。

5、是一些税务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和社会关系,让畸形亲情和虚假人情遮蔽了良知,掉进职务犯罪泥潭而不能自拔。例如,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放纵女儿,从为建筑商承包国税局建设工程牵线搭桥中渔利,自以为替女儿着想,实际上不但毁了自己,也连累了整个家庭。又如2000年,原宁夏银川市郊区国税局干部鲁某因徇私舞弊、违规批售发票被开除公职。

当然,职务犯罪动机因案因人而异,其原因通常也是多方面的。应该看到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由诸多原因相互交错、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可以说这些税务人员都共同而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深刻认识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淡薄。

二、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主要刑法罪名: 要预防职务犯罪,首先我们应当清楚什么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包括哪些。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类,即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在此介绍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主要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

5 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察。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吧?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法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查处。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6 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查处。

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或者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或者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或者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或者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查处。

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都应予立案查处。

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

7 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查处。

三、职务犯罪成本解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产出必需有投入是一条基本定律。因此,不要认为职务犯罪只是利用职权,举手之劳,没有成本,其实职权本身就是成本,用于犯罪,就是其所谓的犯罪成本。

一是个人成本。陈毅元帅说过,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一个人选择了犯罪,将对他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已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甚至会因此而被剥夺生命。首先,将失去人身的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一首脍炙人口的诗,相信大家都记得。但对选择了犯罪的人来说,却完全变了样,应该是“生命诚可贵,犯罪价更高,若为金钱故,两者皆可抛”。其次,将失去美好的前程。犯罪行为一旦暴露,所有的梦想追求与美好前程都将烟消云散,不管量刑轻重,公职没了,非法所得被没收了,在个人的人生轨迹中留下永远也抹不去的污点,命运从此被改写。最后,将失去健康的心态。一旦人实施了犯罪,在暂时没有被发现时,其个人将生活在痛苦与惶恐不安之中,惶惶不可终日。据统计,以下词汇在形容犯罪之后的心理状态的频率是最高:坐立不安,惊魂未定,仰天长叹,欲哭无泪,东躲西藏,惊弓之鸟,心惊胆战,提心吊胆…可想而知,实施犯罪对个人身心健康带来多大的影响。

8 二是家庭成本。家,对几乎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个心灵的驿站,休息的港湾。如若犯了罪,对个人来讲是个损失,对家庭来说更是一个灾难。李真在他的自白书中说到:我对不起生我养我、现已风烛残年、体弱多病的老妈妈。她一生向善正直,含辛茹苦地把我抚养成人,对我的未来寄予了无限希望,听到我被捕入狱的消息对她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沉重打击;我对不起年幼无知、聪明可爱的小儿子,他从小没有得到母爱,缺少亲情,对我的依赖性很强,在正需要爸爸关爱的时候却又失去了我。多少次我在梦幻中看见他在哭喊着找爸爸……

三是经济成本。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一个人若因犯罪被关押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不予保留公职;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以农行支行的薪水工资为标准,算一下犯罪的经济成本吧。比如行里一名普通职员的工资计算,以保守的每月3000元计,一个人一生大约工作三十年,就是100多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年终奖金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收益。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至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5万元至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换句话说,假若贪污、受贿10万元,这10万元也许还不到自己

三、四年的工资,但是案发后所要付出的代价是这10万加其本人一生的工资待遇,当中还包括了个人的前途、爱情、家庭,乃至生命。上述只是一个简单的比喻,但数字上强烈的反差,我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掂量得出孰轻孰重!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

9 实施职务犯罪,付出的犯罪成本是巨大,有时甚至是无法估量的。那么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并加以解决的这么一个问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下面我就如何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谈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要坚持思想政治学习,以增强自身抗腐防变能力。纵观近年这些职务犯罪,有的是经不住外界的诱惑,被各种各样的“粮衣炮弹”打中;有的是贪图享受,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攫取国家财物。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诸多的诱惑和考验,领导干部要能够控制欲望、节制欲望,防止私欲膨胀。而我们说要克制私欲,克制私欲靠什么,就靠不断地学习,用学习不断校正自己的人生轨迹。“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就能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侵蚀,具有抗腐防变能力,从思想上树立起自觉抵制权力腐败的铜墙铁壁。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生腐败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谁也无法保证每一个握有公共权力的人都能意志坚定保持廉洁,但在体制完善的情形下其想实施犯罪的行为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因此,必须把科学配臵权力和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强化过程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促使其廉洁自律。要加快建立统一有效的内控机制,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等等。

三是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对国税系统中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对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以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要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

10 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

四是检税联手,共建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多年来,我们融安县检税两家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能力不断增强,在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成效明显。在此希望,继续两家已经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联系会议制度,经常交流信息,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工作时可能存在的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减少犯罪发生概率,防止小错酿成犯罪,防止小案坐成大案。两家联手将各项预防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

总之,受诸多因素影响,彻底铲除腐败现象,杜绝职务犯罪,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也相信,只要我们检税通力配合,形成共识,加强预防调查研究,提出犯罪原因,采取针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我想,我今天就说这么些吧。我祝愿我们国税局的同志们,能一如既往地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远离职务犯罪,呵护幸福家庭!

谢谢大家!

4.1世界的物质性15分钟试讲稿

4.1总结

练习题4.1

家长会(4.1

4.1表达方式

4.1班会

4.1表扬稿

国税系统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竞聘会演讲稿

团队执行力4.1

数学工作总结4.1

4.1国税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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