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难点
【法理学简述】
一、法理学复习
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
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 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
法的起源 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
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
法的要素 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
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 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2、社会作用
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的历史类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1、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2、中国法的渊源的补充——政策、习惯、判例。
法系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王室法院)、衡平法(官法院)、制定法
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现行的部门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法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和事件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法的解释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含义和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的监督 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和各种法制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责任 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的后果。
法的本质学说
法的本质学说主要包括:
(1)神意说。
(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6)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2)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3)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4)发展说。
(5)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