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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 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 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工程科并征得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内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按照监理投标书承诺,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三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施工图纸,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工程科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互相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成文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理日志须填写及时、内容齐全(日期、天气、人数、机械、材料进场检测情况、施工部位、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度统计分析等),监理月报于当月24日前报工程科,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为:基础土方等开挖、市政道路结构层、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关键工序或部位。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做到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工程顺利,监理人员需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指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尽量减少事后工序验收时大量的返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需及时移交物业和使用单位,移交时监理必须全程参与,同时检查和发现问题,告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整改和修补,且形成书面记录,以备复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维修。由于交付使用后三到六个月期间,质量问题集中出现,在此期间,监理机构必须保留重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使用单位对接,统计并分析问题,联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时维修。

第二十九条 监理机构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已完成工程产值月报,于每月22日报至工程科。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需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按工程进度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应附有原始记录以便签证。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严禁无中生有、把关不严、依据不实的签证。

第三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造价控制,加强事前控制,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的产生,严禁竣工结算价超合同价 10%。

第三十四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均需要事前洽商,未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手续,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针对造价超过5万较大变更,均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变更预算,监理机构负责预算审核并签字,施工单位项目部将审核后预算、工程洽商一起报送工程科留存。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做好日常安全监护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工程科。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台帐。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须保持整洁、美观。监理机构需检查安全网、围墙、施工道路、绿化、广告灯箱、工棚等,保证无污染、无垃圾和无破损现象。

第四章

监理工作制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科负责监督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监理机构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工程科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必要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区建工局。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统一佩带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胸牌胸卡等标识。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签名在开办前交工程科保留底样。

第四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决定对监理人员的考勤方式,如表格考勤、指纹打卡考勤等。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总监在工作时间离开,须向工程科说明,请假一天(包括一天)以上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请假二天(包括二天)以上,同样需报工程科批准。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保持一致,总监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在公休日、节假日内轮值,确保工序验收不受影响,促进工程顺利实施,不得影响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 工程科工作人员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缺勤。

第四十六条 监理月报中应显示监理人员当月在岗出勤情况,每月22日前,各监理机构将月度监理人员考勤表报工程科,作为监理工作考核依据。

第四章监理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建设部颁发《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执行。资料填写应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漏页,不漏项。

第四十八条 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组卷、装订。原件报送给工程科留存,监理单位应保留复印件至一定年限。

第四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分类有序。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技术资料并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向工程科、政府相关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计相关规定,监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工程决算所需要的监理资料,并对决算初步审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因监理原因对工程质量缺陷、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扣减监理费1000-2000元。

第五十三条 因监理原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整改,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四条 监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材料供应单位、其他承包单位等吃、拿、卡、要,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0元,并对相关监理人员驱逐出场,必要时报送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辅证材料签证中,弄虚作假,签定量与实际量差异较大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则每次将从监理费用中扣减损失额的4%,同时替换涉事监理人员;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严禁向施工单位项目部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将该监理人员清除出场,并扣减监理费2000元。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八条 监理对工程的抽验频率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试验、检测弄虚作假,按每个分项工程扣减监理费1000元,同时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补检。

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旷工、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费用300元/每次,如是总监理工程师则扣减监理费用600元/每次。多次被发现违反者,将清退当事人。

第六十条 若监理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公休及假日期间人员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则按合同期内平均日费用扣减监理费用。

第六十一条 重要工序、特殊工序、隐蔽工程及工程科要求旁站监理的工序,监理机构必须派监理人员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旁站的,扣减监理费300元。 第六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上述罚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赔偿其因违约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工程科需把对监理机构罚金按季度统计,并将处罚的原始凭证递交给财务科,付监理费时,扣除累计罚款;监理单位需对每项罚金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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