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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为了加强工伤事故管理,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

第四条工伤认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公司安全生产部须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交综合管理部于30日内报市劳动局。

第二章 工伤的认定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1

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六)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七)因私或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工伤的申报、处理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在公司所辖范围内,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均要按规定申报。

第九条 员工在从事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受本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发生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故,应及时就近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同时立即报告本项目部领导和安全员。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员必须在2小时以内口头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在8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首先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24小时内口头报告黄石市医保中心,并送达书面《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安全生产部在事故单位的配合下,牵头组织综合管理部、工会等职能部门选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发生工伤之时起,2天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作出是否按工伤认定的处理意见,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安全生产部留存,两份报综合管理部。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需在发生工伤之时起,3天内将《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向黄石市医保中心及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根据事故调查组是否作为工伤认定处理意

见,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报送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局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中受伤被认定轻微伤的,或者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效、程序申报的,公司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如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黄石劳动局医保科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以上所有时限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工伤职工医疗及医疗期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应及时就近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其门诊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如须住院治疗(指定医院),由所在单位先垫付2000元押金。待工伤认定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凭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以及《职工工伤卡》、《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黄石市医保中心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工伤医

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一)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安全生产部或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三)本项目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四)县级以上医院或黄石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五)病历;

(六)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七)费用结算明细表。

第十八条医疗期间的有关工资等待遇由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医疗期结束,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安排工伤当事人到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进行能力鉴定(含定期鉴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报黄石市劳动局医疗科,黄石市劳动局医疗科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黄石市劳动局医疗科及时反馈公司及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有关待遇。对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将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职工个人对黄石市劳动局医疗科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工伤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责任人已调离原单位的,应追究原责任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涉及安全风险承包奖已经发放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所有应按规定考核的安全风险奖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定事宜按照国家关于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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