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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2: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KB安委办2006第1号

1 目的:

落实国家有关工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3 3.1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3.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其他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3.4 3.4.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1)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2)不假迟到、早退或因私人原因下班后在工厂滞留,造成不能按时上下班,在途中受到伤害的; 3)上下班途中绕行办理私事受到伤害的;

4)公司有宿舍的职工,在公司至宿舍道路以外其它区域受到伤害的。

3.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受害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所在部门应在5分钟内,向人力资源部安全主任报告,人力资源部应迅速向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事故发生经过及结果应由事故发生部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保送人力资源部(中、夜班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送),并于48小时内填写详细事故报告经部门一把手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亡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6 人力资源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报告内丘县工伤保险所,同时进行即时审核,遇有特殊情况,最长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3.7 如果所在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事故经过和结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部门负担。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本办法规定申请时效的,人力资源部不再受理。

3.8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9 属于下列情况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保安队的证明材料;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 4)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提交本人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行车证。 5)人力资源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3.10 人力资源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4 工伤等级的划分: 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个等级。

4.1 微伤是指受害者受伤轻微,损失3个工作日(含3个)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煤气中毒出现头疼恶心,眩晕呕吐、耳鸣,情绪烦躁不安的。

4.2 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的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的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确定为残废或可能导致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不是要害部位,但灼、烫伤面积达到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5)手部伤害:其中之一: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二节或任何二指轧断一节;局部腱肌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残废可能的;

6)脚部伤害:其中之一: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腱肌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残废可能的;

7)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 8)严重脑震荡;

9)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胸膜损伤;

10)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搏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11)虽不在上述范围,但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严重的。

4.3 轻伤事故是指不具备以上重伤条件,但超出微伤范围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煤气中毒者出现两腿不听使唤,发生意志障碍,甚至丧失意志,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但构不成重伤的。

4.4 5 5.1 死亡事故是指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 工伤事故的现场救护与治疗:

遇有煤气中毒者,应立即将其抬出危险区,放置空气新鲜处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通知医院。

5.2 发生人身触电,严禁直接触摸触电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果受害者已停止呼吸,应不间断地进行人工呼吸,直到复苏为止,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触电者。

5.3 发生物体打击或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避免事故恶化,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

5.4 发生灼烫伤事故,应尽快脱除遮盖创面的衣物,用大量清水冲洗,受伤严重要立即通知医院。

5.5 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外出治疗的,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或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安排车辆,任何公私车辆均有义务参加救护。

5.6 工伤职工的救治应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内丘县人民医院)进行,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或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待其伤病情况基本稳定后,及时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伤情特殊,确需在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 6.1 6.2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事故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A企业的设备和设施本质不安全;B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C公司管理不善;D受到第三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对工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住宿及生活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1)工伤人员住宿费据实报销;医院提供陪护人员住宿的,其住宿费据实报销,医院不提供住宿且需要夜间陪护的,每人每晚补助30元。

2)医院提供伙食的,伙食费据实报销,医院不提供伙食的,工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5元,陪护人员没人每天补助20元。

3)交通费用凭车票报销。需要乘坐出租车,须经部门经理事前同意。

4)对伤情较严重的工伤人员,公司可以补助一定的营养费。标准为每天10-20元。此项费用须经部门经理申请,总经理批准。 5)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工伤职工到内丘县以外地区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3 享受前款工伤待遇的期限:轻伤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重伤职工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按月发放基本工资。

6.4 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事故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A本人防护意识不够;B本人违章作业。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月只发给基本工资;工伤保险赔付金提供给工伤职工,其他费用由本人负担。

6.5 6.6 6.7 6.8 对伤病痊愈,故意拖延拒不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工亡事故按国务院《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二次手术等,须在停工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6.9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

7 7.1 工伤事故的考核 发生一起工亡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额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若直接责任者已死亡,不再对本人进行处理。

2)扣除事故责任部门经理40%当月工资,扣除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责任车间车间主任30%当月工资,扣除其他人员20%的当月工资。 3)扣除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40%的当月工资。

4)扣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经理30%、副经理20%、公司专职安全员10%的当月工资。 5)免除公司全体人员的当月奖金。

7.2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处罚500元,并处以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的处理,情节严重者除名。留厂查看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

2)扣除责任部门经理20%当月工资,扣除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责任车间车间主任10%的当月工资。

3)扣除责任部门全额当月奖金。 4)扣除主管副总20%的当月工资。

5)扣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经理、副经理10%的当月工资。

7.3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

各部门每发生一起,扣除事故直接责任者400元,扣除责任部门2000元,由责任部门落实到个人。

7.4 7.5 发生微伤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工伤事故发生后(含微伤),没有按时报告或没有按时写出事故报告的视同为隐瞒不报,对隐瞒不报的按照考核办法加倍处罚(微伤的按轻伤考核),并且事故的治疗费用及一切后遗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处理解决。

7.6 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工伤事故的生产部门(焦化生产部、甲醇生产部、公用工程部、电力供应部、工程维修部、物流部),公司给予奖励,每人平均奖金为100元。

8 9 10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 建滔(河北)化工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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