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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处理管理办法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二、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结算。

2、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护送受伤人员就医。

3、用人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负责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

4、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

四、《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现场处理: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直接主管及部门经理报告。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必须在十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工伤定点医院就诊,如无法判断受伤情况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事故上报:工伤人员所在部门经理立即通报所属中心总监、总经理、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如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详细事故经过报安全环保部。

六、工伤认定程序

1、部门经理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事故进行复查、定性,给出处理意见,并将最后的处理意见通报给人力资源部,通报内容包括: 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员工姓名和所属部门; 员工因何种操作受伤、受伤过程、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 工伤发生后立即到附近医院就医的医院名称; 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3、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后,如果符合工伤申报范围,立即拨打电话到社保局申报工伤,并在三日内向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1份、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1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其他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费用报销和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红塔区社保局统一结算。除工伤保险统筹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

以安全环保部和所在中心共同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事故责任:

(1)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3)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4)因员工违反公司操作规定或因员工个人主要原因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5)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6)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未去工伤定点医院,造成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受伤员工自行承担。

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

自理的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生理费由公司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人力资源部跟进员工治疗情况,及时向财务请款垫付医疗费用。

(8)员工病情严重需要人员进行护理的,由员工家属护理,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家属误工护理费,直至员工出院。

(9)员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医院开据的每一份收据及相应处方、治疗单、结论单或住院费用明细原件,在治疗过程结束后将所有票据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保险费用报销。

(10)员工发生工伤就医向医院和主治医生说明情况,按工伤情况处理。

(11)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瞒报、虚报、谎报、拖延不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12)员工在治疗结束后,将病情证明、出院小结、医院发票及发票附件等材料交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交社保局。因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发票缺失使工伤费用不能完全报销的,由员工本人自己承担。

(1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九、工伤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环保部会同所在部门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并填写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并在事故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交人力资源部予以执行。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3)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假期与待遇

(1)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工伤假时间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决定。

(2)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享受停岗留薪待遇。 十

一、相关要求

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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