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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22:4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商场租赁合同

编号:NO.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ign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位于(以下简称)内的租赁事宜,达成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租赁位置

1.1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层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租赁面积为平方米。

1.2上款“租赁面积”的确认:甲方指派专人对商铺面积进行测量,由乙方确认后,作为最终的签约面积(详见附件5《面积确认图》)。

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商铺享有出租权。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起始日期即甲方交付商铺的日期为年月日,结束日期为年月日。 2.2自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为商铺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内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须支付水费、电费及其他发生的费用。

2.3起租日为年月日。 第三条承租商铺用途

3.1乙方承租的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经营类别为:, 品牌为:, 商号名称为:。

3.2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且经营类别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

3.3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上述第3.1条中约定的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

如乙方需要变更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商铺的移交、返还

4.1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状态为甲方提供的现有物业条件,乙方确认商铺现有各项物业条件均可满足其正常经营需要。甲乙双方须共同确认装修前商铺设备的设置和性能,并签订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

4.2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最迟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内将商铺内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撤离商铺;

由甲方委托装修公司拆除商铺商装,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

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搭建围挡及拆除商铺商装的费用。

4.3本合同终止,乙方交还商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商铺的装修、设备和设施与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所列不符,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押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4.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交还商铺,则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后开启商铺的门锁,将商铺内的全部物件搬出,并将商铺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存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并将处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第五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押金(首月/季度/年度)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后(租赁季度/租赁年度)10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租赁季度/租赁年度)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本合同内所涉及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及费用的支付和退还均以人民币计算,乙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5.2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起算日期为起租日,按日历月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租期内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赁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乙方应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5.3租金:¥平方米/月,大写佰拾___元整。 5.5押金:¥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___元整。

5.5.1押金相当于天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本合同期内的最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计算。

5.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撤店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或拖欠任何应付之租金或各项费用,或损坏商铺设备、设施的行为,甲方均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以抵付应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会;如押金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5.5.3乙方须在接到补足已减少或应增加押金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乙方如期足额支付并补足押金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

5.5.4在乙方依约全部办理完毕相关撤店事宜的前提下,甲方在乙方撤店届满三个月后的个工作日内,退还扣除乙方所欠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商品退货损失、搭建围挡及拆除商装费用等后剩余的押金(不计利息)。

5.6甲方负责代有关公用事业供应商或部门向乙方收取水电等费用。 第六条装修、开业

6.1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应遵守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且不得妨碍商铺、其他商铺所在区域以及公共区域照明、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

6.2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施图纸及方案,自行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否则,乙方必须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仝额赔偿的责任。

6.3乙方自行选用符合相关法规及甲方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6.4乙方装修完毕,须完成相关消防验收(含消防开业前检查),甲方将根据双方事先确认的装修图纸及国家、地方建筑竣工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但此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因其装修给建筑造成的长期隐蔽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并不可替代乙方对施工单位的装修质量验收。

6.5乙方应对装修上作可能给商铺所在建筑物及之公共部分、其他商铺或任何人员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6乙方需取得在承租商铺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从事本合同项下经营类别之经营所需取得的一切政府、行业批准、许可,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现场运营管理

7.l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停业,特俗情况确需停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

7.2在运营活动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均应以其自身名义与第三方(指甲方、乙方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经济往来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各自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以其自身名义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开具正式发票、独立报税、合法纳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产生的一切债务、亏损均应自行承担。无论是否在租赁期内,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因一方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而引起的任何诉讼、索赔、罚款、损失、损害赔偿和费用,该方应承担一切后果。若另一方因该方的上述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弥补及赔偿。

7.3在运营活动中,乙方须遵守甲方的运营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4为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举办的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及其他宣传活动等)。

乙方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时如有涉及甲方,应事先将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乙方对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7.5合同期内,如乙方装修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重新装修;如商铺装修与周边商铺整体形象不匹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

7.6乙方自行招聘商铺雇员,须依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雇员支付工资及交纳各类保险费用,店长和雇员上岗前必须办理甲方出入证(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 7.7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行为都不得对甲方和其他承租方造成滋扰、不便、不良影响或构成危险。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内的经营、环境设计、硬件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等物业管理工作。

8.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并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8.3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正在运行的任何设施,进行必要维修、维护和改造工作,上述中止的时间以48小时为限。甲方可酌情考虑适当减免乙方被中止运行时间内的租金。

8.1甲方进行整体运营活动管理,并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现行管理制度,但应于实施前以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5甲方统一对外宣传,开展各种营销活动,并为乙方提供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预付卡(以下统称“甲方预付卡”)服务。

8.6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等在XX商场内的活动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或故意、过失、疏离职守及未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使建筑物、设备、其他商铺设施、顾客或第三方利益等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可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并补足押金。

8.7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改变本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甲方对乙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须按时交纳或清偿拖欠的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费用。

9.2乙方须严格按其营业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及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经营;如属特殊行业经营,乙方须自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商铺挪作他用,或从事与其经营无关的活动等。

9.3乙方全面负责商铺内自有财产及甲方设备、设施不受任何损坏,如造成甲方设备、设施的损坏(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商铺内乙方的财产投保全额保险,并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投保期限与本租赁合同期限相同。保险金额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定。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保险单并附有最近一次交纳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保单之保额利内容。

9.4乙方不得在商铺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本建筑物荷载力300公斤/平方米)。甲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能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经营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搬进前须征得甲方批准,并按要求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9.5乙方不得在商铺内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或本建筑物内其他商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在商铺内制造或储存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

(2)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方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从电视机、收音机、CD、VCD等播音设备播出的行为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如若违反,乙方承担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

9.6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乙方同意成为甲方会员商户,参加统一的甲方预付卡业务,并且只能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POS刷卡设备受理所有银行卡及甲方预付卡交易,销售货款由乙方自行核算并完税,自行承担银行卡手续费。乙方应配合甲方不断开发完善收银系统功能,并按甲方统一管理要求启用新功能。 9.7乙方如欲自行开展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乙方预付卡”)业务,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办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交至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9.8乙方须对下列其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任何伤亡,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并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9.8.1商铺内一切损坏或失修的固定装置(包括玻璃、橱窗及窗户)、电线、电器或电力供应装置;

9.8.2从商铺蔓延之火灾或烟雾;该商铺之渗水或漏水情况;

9.8.3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或承建商的行为、过错、过失或疏忽;

9.8.4乙方应承担商铺内的消防、安全生产和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乙方应遵守执行政府或相关权力机关发出的或通过甲方转发的与商铺有关的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健康卫生、工商管理等内容的通知、规定等;

9.9若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甲方可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六十天内陪同新租户参观该商铺,乙方应提供相关协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甲方无故未依本合同约定如期将押金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拖欠押金数额的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1.2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未能如期开业,甲方应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乙方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0.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之押金应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1 3.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将乙方承租商铺出租给乙方之外第三方;

10.1.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使甲方失去出租商铺合法性;

10.1.3.3由于甲方过错造成乙方实际无法连续经营天数大于及等于30天; 10.1.3.4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自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乙方应自相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拖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达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封闭并收回商铺,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封店后商铺内的乙方财产,用以填补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妨碍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减由于乙方违约应对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以法定的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业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按日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50%乘以停业天数所得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

10.2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或市的规定,进行违法活动; 10.2.3.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经营类别、品牌或商号名称; 10.2.3.3未及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本合同附件所列任何乙方资信材料;

10.2.3.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收银系统或参加甲方预付卡业务;

10.2.3.5擅自将商铺的一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转让、转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10.2.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或延迟开业15天以上; 10.2.3.7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10.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的,另一方有权索赔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对违约方追究责任的行为并不表明追究方放弃了本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和权利,除非追究方书面通知违约方。

10.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的部分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免责及保留条款

11.l除非甲方有过错,发生以下所述情况,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共同追讨第三方的责任:

11.1.1XX商场内任何直升电梯、电动扶梯、空调系统的状况、损坏、动作或疏忽动作,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损失或伤亡。

11.1.2XX商场内任何部分发生的火灾、蔓延的烟雾、水浸、漏水或楼面震动等,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

11.1.3XX商场其他乙方或其雇员、访客的疏忽行为或错失,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

11.2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仅为保证XX商场公共区域之安全,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则产负有保安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对商铺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责任。

11.3甲方对于由任何市政公共服务及设施的损坏或故障造成乙方的生命及则产的损失,以及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水电相关设施的不正常造成的乙方的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4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在不绝对影响进出大厦的情况下,临时封闭XX商场的公共出入口、通道、楼梯、直升电梯或电动扶梯作维修、更换、重置、装修或粉饰;甲方并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更改XX商场内乙方商铺以外任何地方的用途。

11.5甲方不对因出租XX商场任何地方予第三方或提供XX商场任何地方予第三方合作经营而引致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6任何人士向乙方或其他人士追讨的责任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而被索偿,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续签和终止

12 1本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12.1.1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在本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印章。

12.1.2乙方向甲方交纳了全部押金、首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2.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应于本合同期届满日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中请。甲方如同意续租,双方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续签协议》。

12.4乙方如欲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在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已交纳之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12.5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后,双方之间互负的付款义务,义务人仍应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有追索的权利。

12.6本合同存续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在商铺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或所遗留的任何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如果所租商铺及任何部分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小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13.2如果由于上述不可抗力造成毁坏或致使商铺不适于使用或租用超过两个月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重新修复或复原该商铺。

13.3若甲方决定不修复或复原,则该不修复通知构成对本合同的终止。在乙方收到该通知并退还了该毁坏或不适于使用或租用的商铺、付清应付租金和各种费用、办理完毕所有退租手续后30日内,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预付的租金和押金;

若甲方决定修复,而在修复期间,该铺位不适于使用和租用,则双方可另行协商确认该修复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所租商铺在发生毁坏和破坏后的六个月内未能修复或恢复,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双方就木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双方争议而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可向XX商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15.1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在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三(3)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在发出后一 (1)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本合司第页所列双方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的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附件

附件1:《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2:《治安防范责任书》

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

附件5:《面积确认图》

附件6:乙方资信材料(以下材料均为A4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商标注册证》

《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

其他经营必备的相关资料(如需)

甲方:乙方: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 务: 委托代理人: 职 务: 委托代理人: 职 务: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维护XX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经营场地无任何火险、火情、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l、简称为《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条例》及甲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乙方的防火安全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乙方在租赁合同中承租的位置为其商铺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市消防局、甲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消防法》关于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乙方经理(或责任区内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包括:日常检查、雇员培训、消除隐患。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的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甲方的监督、安全检查、指导和培训。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公安消防机关及甲方。

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及措施,设置志愿消防员,开展消防演练,抓好雇员的消防教育,做好防火、防灾害事故等防范工作。乙方志愿消防员应报甲方登记备案。

第五条乙方应制定本责任区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自我演练,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六条乙方雇员必须经甲方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乙方发现火灾或遇有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警(市火警电话119或甲方监控中心88888119)。同时组织灭火,疏散、抢救人员、财物.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第八条乙方应在责任选内配置便携式灭火器材(每25平方米配置1具),库房等重点区域还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配置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型的灭火器材,特殊情况须按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设置。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消防器材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甲方每年组织的灭火器维修检测,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爱护XX商场内及责任区内的消防报警、灭火设施,不得损坏、遮挡及挪用。责任区内消防安全标志应始终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营业时间/工作时间安全出口门应保证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条根据《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而检测。乙方应对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按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而检测,确保各项消防、电气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电气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各查。 第十一条乙方进行新、扩、改建和装修时,应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装修工程应遵照公安消防机关和甲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乙方不得在责任区内擅自增加电器设备;如需增加,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增加使用。

第十三条营业结束后,乙方必须在切断电源、确认无危险物品及火险隐患后方可闭店。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配电盘、电器设备及防火卷帘门周围等部位堆放易燃物遮挡物,小得私自挪动、遮挡消火栓、灭火器。

第十五条乙方散仓及库房内必须安装防爆灯,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用品。散仓内存放的物品距灯具、烟感探头不得少于50CM,与喷淋头的距离不得少十90cm。

第十六条乙方需动火时,操作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到甲方办理动火手续,并在非营业时段进行动火操作。

第十七条乙方应做好启场后、封场前的安全检查,并完成安全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工作。

第十八条严禁夜间留宿。

第十九条公共区域及乙方责任区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条所有因乙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并充分、及时、足额赔偿甲方-切损失、支出的所有费用及承担的所有责任,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附件2 治安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维护XX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经营现场不发生治安安全责任事故,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而落实,进一步明确乙方的治安责任,依据国务院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乙方在租赁合同中承租的位置为其商铺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乙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市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第二条乙方法定代表人是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须指定一名安全保卫负责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随时注意责任区的治安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甲方或当地派出所。乙方安全保卫责任人一旦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乙方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四条如经营贵重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珥规定》执行,做好相应的治安防范工作。有条件的乙方可白行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但依据《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仍须进行备案并将备案记录单提交甲方备档。

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招聘外地务工人员,严禁聘用无有效证件(暂住证、身份证)的外地人员。

第六条乙方全面负责其雇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乙方须做好防抢、防盗、防爆、防治安案件等安全防范工作。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治安防范工作应责任到人。

第七条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保卫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举办大型活动要提前20天向公安机)和甲方申报,举办小型展览、展销活动须在展出前10天向公安派出所和甲方申报备案或按公安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八条乙方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提前终『『姐赁合同,乙方亦应充分、及时补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甲方内部报警电话:。

第十条乙方雇员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乙方须加强售货管理,避免出现因管理小善造成营业员空岗、串岗、偷拿商品、贪污货款等行为;乙方应加强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的管理,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报警。责任区内不得存放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等,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过夜款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严禁夜间存放大量现金过夜;乙方雇员营业前进场时,应主动出示雇员出入证,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乙方戽员在每日上下班时,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未经甲方允许夜间不得留宿。

附件3 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乙方经营管理

第一节经营基本要求

第一条营业条件:乙方商销开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经营产品(服务)资质证明;开业验收合格。乙方应将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和服务公约悬挂于商铺内的明显位置,各类提示牌悬拌于指定位置。

第二条营业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类别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增加品牌品类,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办议》后方可执行。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在非指定位置经营。 第三条营业时间:乙方须遵守XX商场的统一营业时间,周一至周四营业时间为10: 00-21: 00;周五至周日营业时间为10:00-22:00。如遇节假日、店庆、大型活动等情况营业时间有调整时,乙方应配合执行。乙方不得无故、自行更改营业时间或暂停营业。

第四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进行施工、人规模盘点等工作。

第二节店面管理要求

第五条乙方商铺装饰性设备设施要保持美观、安全;使用性设备设施应保持运转正常;出现故障、损坏或影响美观、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更新。

第六条乙方商品陈列应整齐、美观,并保证商品丰满。库房内货品堆放整齐、安全,易存取。试衣间内设施完备,环境整洁、舒适、安全。

第七条营业期间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店面卫生状况,橱窗、货架要保持清洁,地面无污渍,款台整洁、无杂物。橱窗玻璃须贴防撞贴,此外,不得张贴任何信息发布牌;店内台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应有安全提示。

第三节收款管理要求

第八条乙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须向消费者提供机打销售小票;无收款机的乙方统一使用XX商场销售小票;销售小票上须注明商铺名称(须与本合同 一致)、商铺号、日期、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并加盖公司收款专用章。

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索耍发票时,乙方应遵照财税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乙方店内收款机应设置密码并妥善管理。收款台不得存放人量现金,数额较大时,应及时送存银行。夜间不得存放钱款。有保险柜的乙方,应严格执行保险柜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节进、退场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进、退场管理: 进场:每日早9:30前,乙方员工须持“XX商场出入证”从指定通道进入营业区。进场时主动出示出入证,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严禁将与经营无关的物品带进营业区。

退场:营业结束十分钟后开始清场;如仍有顾客购物,清场时间酌情顺延。清场后乙方须切断电源,确认无藏匿人员、危险物品及火灾隐患,锁好门后从员工通道退场。闭店后,禁止员工在商铺及公共区域内停滞或留宿。员工应主动接受安保人员的询问检查。

第十二条物品进、出场管理:为保证服务接待质量,乙方批量进、出物品应避开客流高峰时段。营业时段进、出物品:由乙方提交进山物品的书面中请,凭申请到本层咨询台开具《携带物品进出门凭证》,按照指定通道进、出物品。非营业时段进、出物品:由乙方提交进出物品的书面申请,凭申请到甲方安保办公室开具《携带物品进出门凭证》,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通道进出物品。

第十三条盘点、清洁等管理:乙方闭店后进行盘点或清洁卫生等事项,需向甲方安保主管提交书面中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应接受甲方安保人员管理,严格按照申请对间结束,沿指定路线撤场。

第二章商品(服务)管理

第一节商品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杜绝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保证商品计量准确。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销售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不得销售假冒进口商品和非法进口商品。不得销售残次品和二手商品;打折商品和促销赠品也要保证商品质量。

第二节包装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乙方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商品包装完整,商标、标识、产品说明、台格证等规范、齐全;进口商品应具备中文标识说明。

第十八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以及同家其他相关规定: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川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土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名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利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不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节明码标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使用的商品价签须为“经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鉴。

第二十二条商品价签填写应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无误;商品价格调整应当及时更换价签。

第四节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保证商品丰满,储备充足,应季商品及时上货、补货。 第二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利用以下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1.标价鉴、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利提供服务时,需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6.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诱骗他人购买的。

7.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8.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五节商品退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处理商品退换时须依照以下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处理商品退换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商品三包规定。

2.乙方在处理商品退换时需遵照此办法执行。

3.解决商品退换须本着以企业信誉为重的态度;坚持可退可小退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以换为主,责任分不清时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处理原则。维系与顾客之间愉快的买卖关系,自觉维护甲方和乙方的形象和声誉。

4.受理条件:消费者退换商品须持有XX商场的购物凭证;若购物凭证遗失,消费者须提供准确的购买日期和商品价格,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可以受理;无购物凭证又无法提供准确购买信息或信息有误的,可不予受理。

5.责任认定:商品出售后,儿在三包期内发生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售出的商品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有欺诈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存在争议,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的,可与消费者协商请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鉴定,凭检测报告确定责任归属,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商品退换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应予以退换商品,并不得收取磨损费、手续费等费用:

(1)消赀者购买了规格、型号、色泽等不适合的商品(不含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在该商品不脏、不残、包装完整,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从购买之日五日内持购物凭证,乙方应给予退换。家住外地的顾客可放宽到一个月(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时间)。

(2)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一般商品为三个月;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主耍功能丧失或主要部件损坏,难以修复使用的商品。

(3)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一次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

(4)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应予以退换,并给予消费者一倍的赔偿。

●下列商品未出现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

(1)医药类、食品类、烟酒、化妆品类。

(2)高档时装、卫生用品及内衣裤、泳衣等贴身服装。

(3)金银首饰、珠宅饰品、钟表、眼镜、高档工艺品、高档陶瓷制品、书法绘画等。

(4)图书、音像制品、影像制品及胶卷、帽纸等一次性用品。 (5)儿童玩具。

(6)超过自身寿命期限(或约定期限)的商品,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导致损坏的商品,自行拆动的商品。

7.处理办法:

(1)商品退换按照各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办理。在“三包”规定之外的商品,依照《市实施办法》中的第六条执行。 (2)退换商品如遇调价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购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商品原价退款;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退换,依照《市实施办法》中的第十条执行。

(3)降价销售的商品也要保证质量,出现问题后视同正常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退换规定办理。

(4)经济赔偿:交通费赔偿;误工费赔偿:每天按上年市平均日工资标准计付。运输费赔偿:属于商品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消费者需要修换退的大件商品,经约定由消费者自己运送的应赔付运输费用;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乙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事件;其它形式的赔偿:外省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由于商品内在质量问题需要退换的,乙方应承担往返邮寄费用及电话、信函等费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及法律、法规赔偿;因销售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惩罚性赔偿,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贯任;经济赔偿按照乙方先行负责的原则,由乙方先行赔付消费者。属于生产方或供货方的责任,乙方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以上各类规定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顾客接待室建立投诉及退换记录档案。凡因无正当理由推诿顾客的投诉事宜,影响XX商场信誉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促销推广管理

第一节商铺内的促销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店内举办促销特卖或其他活动,需要提前向甲方提交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促销活动时间、品类范围、活动规则、人员配备、应急预案等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期问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并保证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区域的秩序,维护顾客安全及现场卫生。甲方管理人员可暂停或终止存在安全隐患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店内举办促销活动时,不得有损甲方和乙方品牌形象。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1.将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起始时间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商铺内明显适当的位置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真实的信息。

2.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出现“最终解释权”字样及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山任意解释。

3.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第二十九条乙方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如实宣传。不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 言或文字、图片或影像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商品的,不得在促销活动内容中标写“全场”等误导消费者的字样。

第三十条乙方在商铺内张贴或悬挂的促销信息告示须制作美观,与品牌形象相符;内容简洁、真实、明确,清晰注明关键信息;不允许使用“大减价、清仓、甩卖、甩货、不计成本”等宣传忌语来招揽顾客,也不得出现招聘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促销活动中,限时促销的,乙方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商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商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如赔品送完,应停止活动。

第二节公共区域的促销

第三十二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商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展览、兜售、派发商品、宣传品、揽客、叫卖或从事其它商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乙方存XX商场公共区域举办大型促销或其他活动,需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及详细流程、配合事宜、人员配备等。经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应协议。

第三十四条乙方须按时、足额支付场地活动费用,提前三天办理完毕活动相关手续,提前一天办理进场施工手续,交纳施工押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临时促销人员应到甲方办理“临时促销证”,凭证 9:30之前进场,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活动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区域、从事与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周边乙方正常经营,不得损坏现场设备设施,保持活动区域及周边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乙方须接受甲方运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保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叫暂停或终止存存安全隐患的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停止,安全有序撤场,做到现场清洁并将场地恢复原状。

第四章乙方雇员管理

第一节雇员准入、培训

第三十八条乙方雇员须参加甲方面试并办理出入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乙方雇员须符合以下标准:

1.热爱服务工作,具有年(含)以上的营销服务经验,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无不良记录。

2.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3.学历: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餐饮、服务类行业达到职高)。

4.形象:品貌端正。男身高1.65米以上,女身高1 55米以上,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

5.四证”齐全。即: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健康证、暂住证(非本市人员)、学历证,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四十条 出入证管理要求:

1.乙方雇员须参加甲方面试并办理出入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须携带山入证。 2.出入证丢失,须及时挂失并补办,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不得冒用他人出入证,一经发现,没收出入证,借用人和冒用人均属违规。 4.需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的,一经发现,没收出入证,限期l5日内办理新证。 第四十一条乙方雇员须接受以下培训:

1.岗前培训:乙方雇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职培训:乙方雇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在职培训及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建议乙方解除聘用。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间内,乙方雇员离职或调离商铺的,须在一周内办理退让手续,出入证不得继续使用或挪给他人使用。乙方撤店的,须在撤店一周内为全体乙方雇员办理退证手续,此为返还乙方押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一节 服务规范

第四十三条服务宗旨:树立“以人为本、以情为重、感觉亲切、体验关注”的服务理念,在服务中做到尊重顾客、真诚守信、热情服务。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全神贯注,保持微笑,言出必行。做到来有迎声,l问有答声,去有送声;细心观察,热心接待,耐心询问,诚心相待;使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四十四条与消费者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礼貌。回答问题时,有问必答,正面回答问题,热情解答。应为顾客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特别要将注意事项、保养方法、不足之处讲清楚。

第四十五条收款时唱收唱付;顾客付款购物后,和顾客一起共同检查好商品,确认无误后为顾客包装商品,便于顾客携带。

第四十六条上货、整理商品、盘点、结账和交接班有顾客购物时,要先接待顾客;严禁怠慢顾客。

第四十七条接听电话,应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超过三声,应向对方道歉。拨打电话应首先问好,再报出自己的品牌名称。通话结束时,应和顾客说再见并等顾客挂断后再挂机。

第四十八条处理顾客商品退换及投诉时,应以礼相待,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注重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艺术和技巧,掌握常用的营救知识和方法。如发生突发事件,要贯彻“顾客安全第一”的理念,迅速向上级反映情况,保持冷静,设法稳定顾客情绪,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有序地让顾客安全脱离危险区域。

第五十条乙方雇员仪容仪表须符合以下要求:

1.着装:上岗须着店内统一工服,佩戴统一工牌:工牌要标清品牌名称和工牌号。工服应干净整洁;女员工着裙装时,须穿肉色高筒袜(或连裤袜),袜口不能露在裙外;不得卷起衣袖或裤角;鞋面干净,无破损。

2.精神状态:在岗时应保持精神饱满、面带微笑、端庄稳重、落落人方、不卑不亢,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在消费者面前。

3.化妆、发型、饰品佩戴:保持而部清洁;牙齿干净;身体、口腔无异味;手部干净,指甲无污垢;女员上应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发型发式应做到整齐、清洁,不留怪发型,不染特异颜色(特殊行业除外);头发长度达到可束起时须完全束起,前发不遮挡眼睛,短发不得过短。不可佩戴夸张饰品,不可佩戴鼻饰。男员工前发不过眉,后发不过颈,两侧不过耳,不留光头、鬓角、胡须。

4.仪容仪态:站立时,应头正、肩平、身直,不倚靠柜台或其他设施;行走时,应速度均匀、身体协调:交流时,不能使用单指指人;指引时,一股应五指并拢以肘部为轴朝指示方位伸出;不得手捅兜站立或行走;不做挖耳、抠鼻、剔牙等不文雅的动作。

第五十一条乙方员工禁止行为:

1.应遵守仪容仪表规定和服务规范;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做出不礼貌的言行和举动;严禁与顾客争吵、打骂。

2.当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严禁大声喧哗,追跑打闹,从事与经营无关的事项或活动。 4.严禁播放大音量、刺耳音乐,影响相临乙方和公共区域的运营。 5.严禁以不恰当的方式招揽消费者, 6.严禁在商铺内进食、咀嚼、饮酒。 7.严禁营业时间空岗。

8.闭店时,不得催促或变相催促正在购物和消费的顾客。 9.未经事先批准,营业结束后不得在商铺内逗留。 10.严禁无证上岗、使用作废出入证或冒用他人出入证。

第五十二条经营餐饮和服务类的乙方,除上述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

第三节其他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乙方须每日安排一名员上在9:30之前到所在楼层咨询台签到,10: 00前应做好营业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乙方须安排店长(若店长不在岗,则指定专人)每周

一、

三、五早9:30到本楼层咨询台参加晨会,认真全面记录晨会内容,并及时传达。

第五十五条乙方店长应做好商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店长座谈会、专题会及各项活动和评比。

第五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安全责任制:XX商场实行领导责任制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乙方负责人安全职责:乙方负责人是乙方安伞工作的第一责仟人,全而负责乙方安全;督促、检查店长做好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五十八条店长安全职责:店长是商铺安全工作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甲方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等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尊重和支持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组织店内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时时保证商铺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五十九条员工立全职责: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法规,掌握基本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活动;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按制度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尊重和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发生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节 安全检查与培训

第六十条进场后、闭店前的电气检查:进场检查:员工进场后,首先检查店内用电设有无异响、异味,合闸前要确认各分闸的位置,然后按顺序先合总闸,后逐一合分闸,观察电器运行情况闭店检查:营业结束后要仔细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及时拔掉电池充电器之类的用电设备,拉闸时要先拉各路分闸,最后拉总闸;注意:标有“应急灯”的闸不要拉开。

第六十条一 安全用电自查:为确保商铺经营安全,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定期(一年两次)对店内自有的用电系统进行白查,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乙方公司工作人员亦应随时检查。自查内容包括:

1.自备配电箱内的所有接线节点紧固。 2.电器、灯具等的接线螺丝紧固。

3.断路器的负荷电流正常,严禁超负荷用电。 4.保护接地线的连接牢固可靠。

5.布线全部穿金属管保护,移动电器穿金属软管及阻燃绝缘管保护完好。 6.配电箱面板完好,安装牢固。

7.地槽布线应无翘起、无变形,槽内导线穿阻燃绝缘管。 8.所有电器应无覆盖,散热良好。

9.灯箱(LOGO)照明正常、灯具接线安全可靠。

10.电器插头、插座完好,操作台附近插座应装有防水盖。

第六十二条日常安全自查:店长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店内安全自查,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器是否过期、消防设施是否被遮挡、员工是否熟知安全常识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十三条乙方员工应配合安保人员的日常检查、安全常识抽查。治保小组成员应做好管辖乙方内的安全检查。

第六十四条乙方负责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及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六十五条员工上岗前应熟悉XX商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安全常识及内部报警电话,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

第六十六条乙方负责人应对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乙方员工应积极参加甲方定期丌展的殳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三节 用电、用水管理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及时检查水、电表,按规定时间充水、充电及购买物料用品。遇有更换水、电表的情况,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避免影响经营使用。

第六十八条日常经营中应做到安全用水、用电,不得违规用水、用电,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

第六十九条乙方不得私自打开电表箱,私自接线,如有需要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电气专业人员实施。

第七十条严禁乙方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不许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违章用电。发现电器设备异常、线路裸露、插头或插座松动等现象应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进行维修,禁止私自处理,防止发生危险。严禁使用与经营无关的电器。

第七十一条营业期间要注意灯具与货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存电器设备或高温灯具周围放置易燃物,电器设备禁止覆盖,

第七十二条出现故障及时报甲方,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故障查明后,乙方应通知其所在公司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七十三条乙方的用电设备应设置单独电源供电,一机一闸;并建立设备档案,每年进行两次设备维护检测,并报物业存档。乙方如需增加电气设施,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报批后方可增加。

第七十四条乙方接到甲方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后,要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七十五条非电气工作人员不能对电气设备进行维修,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七十六条日常工作中,乙方员工应通过看、听、闻,及时发现异常声响、异常气味,观察地槽、导线绝缘阻燃管是否完好,如发现有翘起,电线裸露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物业并进行紧急处置,物业电话。 第七十七条乙方应定期检查:

1.每月应列应急灯进行试验,并确保合格。 2.配电箱门应关闭完好,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

3.定期检查电表剩余电量,及时充电,以免造成电表损坏一旦损坏,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节施工管理

第七十八条乙方店内装修、改造事项需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送施工材料。

第七十九条乙方施工人员凭物业开具的施上审批单到甲方审批、签字、盖章.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施工证;凭施工证从指定通道进场施工,并接受安保人员的证件检查;进场施工前须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培训。施工动火作业须到安保办理动火证,严禁无证操作;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动火、动漆交叉作业。

第八十条乙方施工现场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严禁吸烟。

2.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灭火器,并设置在明显、易取之处。现场用电作业须由正式电工完成,严禁私拉乱接。

3.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室内高度应不低丁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须做保护接地,电线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护套线和碘钨灯。

第八十一条为保护地面及已铺设好的通道内线槽板,乙方运送货物或装修材料时,应使用软轮车或橡胶轮车,禁止使用铁轮车、硬轮车或无轮车运送物资、禁止从线槽板上直接碾轧。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当事人及乙方责任;造成物业设施损坏的,须赔偿并按违约处理。

第八十二条营业期间内,乙方应遵守XX商场,的经营秩序,保持良好的经营氛围,未经甲方批准禁止施工作业,严禁运送施工材料。

第五节 物业设施与库房管理

第八十三条乙方应爱护店内各种物业设施、设备,不得私自移动、拆卸或人为损坏,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须按原价赔偿(店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表、水表、阀门、温度计及相关消防设施等)。摆放货品时不得遮挡电表箱,并需在电表箱前预留l米的空间,以便于日常检查。应爱护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挪用),如有损坏照原价赔偿。为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甲方工作人员须经常进入商铺内检查维修物业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八十四条乙方应安排专人管理、维护排水设施(包括阀门和管路),每日清理隔油过滤设施,禁止将杂物倒入排水管道、阻塞排水管道。餐饮乙方运送垃圾时,垃圾车须密封完好,不得遗撒。如有直接通向广场出口的乙方严禁使用XX商场内通道运送垃圾。

第八十五条乙方库房须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1.库房禁止使用各种电气设备。

2.库房须限额储存,商品堆放时垛距、墙距、灯距、柱距、粱距、喷淋、烟感器等均不应小于50厘米。

3.库房内严禁乱拉临时电线和使用临时插座,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4.库房内应使用冷光源防爆、防潮灯具,使用功率不超过60瓦,电线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并固定在库房顶部,全部采用金属管布线,灯具距离货堆、货架不应小于50厘米。

5.遵守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节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十六条乙方店内如有产生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垃圾,应选用密封性好的塑料袋,装袋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放入垃圾车内。严禁直接倒入垃圾桶内。严禁将茶水、污水等各类液体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及绿植花盆内。

第八十七条乙方员工到卫生间清洗墩布,须携带水桶并使用墩布池,洗净后要将墩布拧干,或用密封的塑料袋包好,不得将水滴洒在公共区域,避免地滑伤人,否则,因此给第第三人或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支出的任何费用应由乙方和员工连带承担。禁止使用卫生间内的洗手液洗墩布、抹布、衣物等,否则,将照价赔偿。

第八十八条禁止在商铺内吸烟,如遇顾客吸烟,乙方员工应及时劝阻并制止。禁止为顾客提供烟灰缸。

第七节 紧急情况的处置

第八十九条防火应急措施:

1.一旦发现火情,员工应积极进行防火自救,用灭火器、消火栓等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同时应迅速向甲方报警,报警时应详细叙述事发地点、现场情况及报警人姓名。

2.听从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一律从最近的安全出口U疏散逃生。逃生时不要使用电梯,有浓烟时应爬行离开现场,避开电器设备。

3.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注意事项:现场山现火险或火灾时,扑救方法耍得当。电气设备发生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不要盲目向电器设备上泼水,防止造成漏电、短路、触电等并发性事故。

4.灭火器使用方法:拔去保险销, 于握住喷嘴前端,另于将压把按下,对准火源根部,由近及远,向前平推灭火。灭火时要迅速果断,不留残火。

5.消防手动报警器的使用方法:用拇指用力向里推动报警器玻璃,发现红灯亮时,报警完毕。

第九十条停电应急措施:

1.发生停电时,应立即断开电器电源,停止售货,并报甲方。 2.坚守丁作岗位,防止商品丢失。 3.主动疏散顾客,并安抚顾客的不安情绪。 第九十一条防盗应急措施:

1.主动提醒顾客保管好随身物品,发生问题及时向甲方报警。 2.不代为顾客保管物品。 3.坚守工作岗位,防止商品丢失。

第九十二条防抢应急措施:遇抢劫时冷静对待,不使用过激语言激怒对方,记清抢劫人的体貌特征,争取一切可能报警,或尽量拖延,为抓获争取时间。

第九十三条 防爆应急措施:

1.禁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营业现场。

2.营业前要检查本商铺周围及门口等处是否有异物或可疑物品。 3.发现可疑物品,应立即报甲方,严禁私自处理或拆除、挪动。 4.听从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疏导,自觉站立在警戒线外面。

第九十四条 报警电话: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拨打XX商场报警电话:

临控室(24小时)、保安室(24小时)、、工作时间);或拨打派山所报警电话:。

第九十五条 志愿消防组织:

1.指定各乙方店长作为新燕莎MALL志愿消防组织队员。

2.志愿消防组织由甲方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

3.志愿消防组织负有防火、宣传、灭火、疏散、警戒等职责,当火灾发生时,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六章收银系统管理

第一节乙方收款员培训及返款

第九十六条乙方入驻时,应当指定店长及两名收款员参加XX商场收款机操作免费培训并领取涪训资料。更换收款员时,乙方自行负责培训。乙方在收到通知时,需按甲方统一管理要求参加甲方不定期组织的收银技能培训。

第九十七条 乙方收款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及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下岗。收款员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不能动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

第九十八条 每月5日前甲方于网站上发布上一月度的《银行卡代收返款单》,每月6-10日为银行卡返款时间(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可持自商户在线服务系统下载并加盖公司则务章确认的《银行卡代收返款单》前来甲方办理返款于续。返回款项为上月份的代收银行卡销货款,返款依据为收单机构提供的实际到账金额(包括刷卡销售及退货的金额)。

第二节收款机及设备操作规范

第九十九条乙方收款员须如实录入每笔交易,根据实际支付方式和币种选择人民币、支票、信用卡等各类付款方式,并及时向顾客提供机打购物凭证;乙方应保证持卡消费顾客享受到与现金结算顾客相同的价格优惠及服务。收款员不得泄露个人密码,并应定期修改。如造成损失,后果自负。当收款员发生变动时,新收款员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一百条乙方收款员应爱护收款机及相关设备,不得人为损坏或不当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收款员应时刻注意检查收款机是否处于联网工作状态,特别是在上岗签到、营业结束签退时,以保证销售数据顺利同传;收款员下班时须正常退出系统;交接班时,收教员须重新登录,以确保报表数据准确:保持收款机及相关设备清洁,须在关机状态下用于布擦拭收款机及相关设备。

第一百〇一条严禁在收款机上放置大头针、小票、纸条等细小物品,以防止异物进入设备,造成设备异常甚至报废;严禁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附近放置暖瓶、水杯、胶水等杂物,以防止液体流入收款机及相关设备。一旦不慎出现此类情况,应市即关闭设备电源,并通知甲方。

第一百二〇条严禁在收款机上自行安装软硬件;严禁在收款机上进行与收款无关的操作,严禁私自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等,不得挪作它用或转让他方;严禁自行移动、拆装收款机及相关设备的连接线。

第一百〇三条乙方收款员应严格按屏幕提示操作,在收款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确认无法排除的故障,可暂时手工收款;甲方人员赴现场填写《收款机设备维修申请单》,双方签字,待收款机正常后收款员须补录全部手工交易。

第一百〇四条为保证收款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乙方应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水单纸及色带,费用由乙方承担:为保证正常收款,乙方还应有各用水单纸及色带。

第一百〇五条乙方收款员对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除非:

1.收款机及相关设备或收单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有关故障未能排除。

2.持卡人所持银行卡超出发卡行的电子授权范围。

3.发现逾期、伪冒、涂改、损坏和信用卡背面没有持卡人签字等不能判明为合法的银行卡的情形。

4.持卡人所出示的卡片尚未加入银联网络。

第一百〇六条乙方须在收款台张贴或摆放银行卡、甲方预付卡受理标志。收款员受理银行卡时,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及以任何方式获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乙方和收款员对持卡人姓名、卡号及相关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乙方应遵照收单机构的要求完成银行卡账务处理,除不能联机进行的退货交易外,如无特殊原因,收款员须使用与收款机连接的POs机刷卡。签购单上的内容不得涂改,乙方应接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答购单18个月以上;对违规操作而造成的账务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负责与发卡行进行联系。

第一百〇八条受理银行卡操作规定:

1.信用卡、贷记卡消费时,收款员须认明卡的标识,核对卡是否存有效期内,检查卡面有无涂改痕迹,卡背面是台有签名,性别与持卡人是否相符;核对卡号、金额无误后,请持卡人在打印的签购单上签宁,核对持卡人签字与卡背面预留签字是否相符,若有问题应拒绝受理。

2.借记(储蓄)卡须凭密码消费;收款员须打印签购单;核对签购单上的卡号、金额后请持卡人签字,若有问题应拒绝受理。

3.对需要开通外币卡受理业务的乙方,应首先提出申请。甲方与收单机构将对乙方资质进行审核。对符合开通条件的乙方,签订受理外币卡补充协议书,由甲方统一上报收单机构,经批准后,开通外币卡受理业务功能。

4.对开通外币卡受理业务的乙方,甲方择期安排该乙方收款员受理外币卡知识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受理外币卡业务。

5.使用标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进行消费,一个月(以收单机构规定为准)内均可通过联机方式退货,一个月后的消费则需手工处理。乙方填写手工退货单据,在收款机上进行脱机退货操作,经店长审核签字后将退货单据及时交到甲方。手工退货的到账日期以收单机构规定为准。

6.使用银行卡消费办理退货时,须收回原始消费单据。银行原始签单须保存18个月以上。

7.每日营业结束后,收款员应进行银行卡结算及打印结算单,并与留存的签购单上交易金额及笔数进行核对;乙方应定期核对收单机构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若有不符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8.乙方应就银行卡刷卡金额于营业结束后次日与商户在线服务系统中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以保证银行卡刷卡金额的正确。

第三节甲方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乙方应为持甲方预付卡的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及完善、周到的服务,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及甲方管理制度执行,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质量或服务出现问题时,由乙方负责办理退换货手续,但不允许支付现金:

2.乙方收款人员有义务提示持卡人在消费后保留好甲方预付卡交易签购单据及卡片,如需退货时持卡人需带齐全交易签购单据、消费时所持的甲方预付卡、乙方打印的退货票据等,办理后续退货手续;

3.持卡人在乙方刷卡消费时,若收银系统打印出交易成功的单据,即视为持卡人完成了付款,乙方应依据刷卡金额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第一百一十条甲方预付卡业务差错办理

1.乙方对差错交易,应按照甲方规定提出调账(退货)书而申请,并确保提交的所有单据且单据所列内容均属真实交易,且签章齐全、要素无涂改。对于需要直接退入甲方预付卡的资金,乙方应按相关要求通过甲方提交办理;

2.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或提交的单据、所列内容不真实导致甲方无法进行差错交易处理引起的持卡人纠纷或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口或方式为XX商场内其他承租方代为受理预付卡业务、不得扣留消费者的预付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受理甲方预付卡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乙方可以举办或参与甲方商户的互动活动,在举办活动前,需自行从XX商场网站的商户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xxxx.com)下载相关单据,将内容填写齐全后,以纸质形式交到甲方。

第七章奖励与违约处理

第一节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每年从经营规范的商户中评比出一定比例的优秀商户,给予奖励和荣誉奖牌;每年从管理优秀的商户中评比出一定比例的优秀店长,给予奖励和荣誉徽章;每年从收银技能优秀的收银员中评比出一定比例的优秀收银员,给予奖励和荣誉徽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经营规范,信誉度好,受到消费者或媒体表彰的乙方,可优先续签本合同;对受到消费者和媒体表扬的员工给予精神奖励。

第二节乙方违约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乙方如未悬挂营业执照、服务公约及相关证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在商铺以外从事展览、兜售、派发商品或宣传品及揽客等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立即整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经甲方事先允许,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营业及违反进、退场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乙方因促销活动或营业时间上货等原因造成店面形象凌乱,下发违规记录单后仍不整改的,应同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乙方未向消费者提供有效购物凭证(含发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票据书写不规范或未按规定加盖公司印章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一百二十条乙方在营业期间播放高分贝音乐或擅自施工产生噪音、异味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乙方在经营范围、价格、质量,促销等方面,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合同》及有欺诈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消费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10000 元并通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商品退换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5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二条乙方在店内、公共区域举办大型促销特卖或其他活动,未申请备案、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的,须立即停止活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引入非甲方统一配置的POS刷卡设备;擅自拆、装收款机及相关设备;将收款机及相关设备挪做它用;未按规定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造成设备人为损坏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未如实反映每一笔交易的币种及金额,如现金、支票等;未按要求收款或结账,造成销售数据不准等;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使用非现金消费;未妥善保管收款机及相关设备、连接线、钱箱钥匙等,造成丢失的;收款员不具备基本的岗位技能,导致顾客投;施工时对商铺的信息线路、面板、模块等造成损坏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乙方收款员参加培训时,未按规定操作收款机及相关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收款员培训,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乙方如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手工银行卡退货单,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脱机银行卡退货未能及时到帐引起顾客投诉,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乙方违章用火、用电,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章吸烟,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营业结束后,乙方未锁门、未关灯、未断电,商亭或精品柜未收回商品日未上锁放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会10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破坏消防设施,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第一百三十条乙方违规用水、电:除补齐应缴水费、电费外,还应按应缴水费、电费金额的五倍至十倍支付违约金。

第一百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乙方损坏公共设施及物品,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乙方员工打架斗殴,每起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述违约金支付以每起(次)计,且不排除乙方的补缴、赔偿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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