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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福煤矿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鸿福煤矿火工品管理

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及运输........................................4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库房、储存........................................7 第四章、爆炸物品库区的防火警卫......................................8 第五章、电雷管导通..................................................10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发放使用以及清退..................................11 第七章、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14 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14 第九章、民爆信息化系统管理..........................................15第十章、奖惩.......................................................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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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炭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所需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爆破剂等爆破器材。

2、使用爆炸物品的基建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规定。

3、组织机构及职责:

1、煤矿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分管矿长担任。成员由安全部、基建部、综合部的主要领导担任。

2、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全矿的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研究、监督、处理具有全局性的重大火工品隐患。

3、煤矿安全部是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主要监督职能部门。安全部对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安全部对各自单位井下爆炸物品的领发、使用、工作面存放、清退负有搞好日常监 3 督、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各项制度的责任,并行使违章处罚权。

4、矿基建部负责制定全矿爆破操作规程的统一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审查各使用施工单位爆破作业规程,并对规程的执行情况,行使技术监督权。

5、煤矿安全部对爆炸物品的供应、储存、导编、运输、发放、回收、销毁行使监督管理权。

6、矿长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抓严抓细。

7、本制度贯彻“谁使用、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节 火工品的购买及运输

1、凡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古交公安分局专门运输单位运到使用单位火工品库。

2、我矿使用单位从事爆炸物品提料、装卸、押运的工作人员,必须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3、拉运爆炸物品,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车辆或经改造的汽车(即排气筒改设在车的前下侧,远离车厢底板)。严禁使用拖拉机、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自行车、拖车等进行拉运。

4、拉运爆炸物品的汽车,出车前司机和车队安全员必须对其发动机、刹车、转向、喇叭、灯光等部件的性能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出车。

5、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上方要挂有“危险”字样的红旗标志。夜间行驶时,车辆前后应设有红色标灯。

6、车辆装运爆炸物品时,要做到下垫上盖。装车容量雷管应当低于车厢上檐10厘米,炸药不得超过车厢上檐。同时要在车厢内留出适当的位置供押运人员乘座监护,严禁任何单位私自加高拉运车辆厢栅;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装载拉运。

7、提取爆炸物品时,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包装捆扎质量等,提料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库房管理员提出。凡事后发现问题的,一律由提料、押运人员负责。

8、运转爆炸物品的车辆在途中应低速行驶。不准在人群聚集、建筑物集中和车辆流通密集的地段停留。不准在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严禁在途中驶入加油站加油。行进中前后车辆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不得超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急刹车。

9、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清点验收入井,严禁在库外或其它地点存放。

10、装卸人员在装车前,要检查车厢内是否干净;装车时要轻拿轻放,炸药箱摆放正置。严禁发生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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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装卸爆炸物品时,装卸车辆距离库房门的停放距离不得小于2.5米,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辆除随车工作人员外,严禁其它人员乘座。随车工作人员严禁在车内、车上以及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

12、在斜巷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送,事先要通知绞车司机和把勾工。装有爆炸物品的车辆除押运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2、车辆运行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运送炸药时不得超过每秒4米。

3、严禁在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物品。

13、在井下使用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使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同电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少于3米。

2、运送雷管时,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并只准装一层雷管。在矿车内装运炸药时,堆放高度不超过矿车边缘,必须整齐堆放。

3、井下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跟车和护送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运送爆炸物品的电机车,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

5、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第三章 火工品的库房、储存

1、煤矿井上下火药库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雷、防毒、防静电、防破坏的要求。火药库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公安部门政审备案,并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作业证件,方可进行作业。

2、炸药、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各库房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该库批准的库容量。严禁超量储存。在同一库房存放两种以上爆炸物品时,必须符合危险品同库储存的规定。

3、火药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和当班情况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帐、卡、物、领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4、火药库保管人员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爆炸物品的堆放要实行挂牌管理,牌上要注明出厂日期、进货日期、进货数量和支出数量。

5、库内爆炸物品的摆放要做到整齐安全,库内卫生清洁。不同规格的各类爆炸物品,必须分开堆垛。药箱堆之间应当留出不少于1.3米的通道,药箱堆放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堆放高度炸药不得超过五层,雷管不得超过六层,并严禁将炸药倒置堆放。

6、开启雷管箱的工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金属,一般可使

7 用铜制品,严禁工作人员将手电筒、安全灯带入库内。如需照明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照明设备。

7、火药库除工作人员、运输、装卸人员以及公安和安全人员,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上级机关检查工作时,须由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陪同方可进入,并要进行出入登记,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持煤矿介绍信,并由公安部门审查加注意见,方可登记进入。

8、各火药库除特殊情况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为其它单位代存或代管爆炸物品。

第四章 火工品库区的防火警卫

1、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火灾、爆炸、被盗等案件发生。煤矿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库区的防火和警卫工作。

2、安全部门要经常检查火药库区的消防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对于可能酿造火险隐患的人和事,安全部门有权提出劝告和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

3、煤矿火药库必须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应存放在专用的消防箱内,消防箱应设置在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箱的钥匙任何人不得自己携带,应悬挂在明显的地方。

4、消防器材要确定专人管理,并要经常检查、更换、充料。

8 何人不得偷拿、借用或挪用消防器材。

5、库区内动用火源要有措施,经公安部门批准(审查)方可动用。库房内外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杂物等。任何人不得携带引火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进入库内。库区内不得从事其他无关作业。

6、火药库照明线或其他线路要经常检查。如有线路老化、断线、短路等现象,应及时更换修复。库房四周围的杂草要经常清理。通往火药库的道路要平整、宽敞,以保证消防车顺利通行。

7、火药库管员必须经公安部门政审后才能担任。库管人员在工作期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饮酒、睡觉、闲谈,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

8、火药库区围墙、刺网、电网,要经常检查,有损坏之处应及时修补。库管人员发现有钻越、翻爬护网或围墙者,应及时制止,并要查清原因。对形迹可疑的人,库管人员有权盘查过问,必要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9、井下火药库要按规定配置足够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并要放在明显的位置。库房工作人员要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对不能使用或失效的应及时更换补充。

10、井下火药库管理人员,工作中不准爆炮人员进入库区,不准与领料人员在发料口长时间闲谈,发料完毕,应随时将发料口、库门关好锁牢。

9 第五章 电雷管导通

1、电雷管的导通、工房设计、施工,必须依照工房的储存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如:房屋的安全距离、殉爆距离、防爆、防静电设施、建筑材料以及门窗的泄爆等。

2、雷管导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序要达到初中以上,必须经专业培训,掌握和了解爆炸物品知识,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定员、定量制度,作业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发生摩擦、撞击现象。

3、凡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不得携带引火物品。工作场所人员班前禁止饮酒操作,工房内严禁烟火。工作前要换好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工作时要将窗户插销打开,场所内不得存放超出允许量的雷管。

4、将需导通的雷管由库内运到雷管贮存室。贮存室只许存放雷管和进行开箱工作,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其贮存室一次的最大存储量不得超过2000发。

5、雷管的导通必须在各自单独的房间进行,每间操作室应一人操作,最多定员不得超过两人,每间操作室的最大操作存储时不得超过200发。工作台最多不得超过一把(20发)雷管。

6、雷管导通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7、雷管导通器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导通电流不得超过10毫安(MA)。否则,不得进行导通。

8、导通人员工作前应检查导通器信号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由专人负责检修校对合格,绝不能私自检修。否则,不得进行导通。

9、雷管应逐发导通,每次导通量为20发。导通作业地点应设防护板,并将雷管放入防爆箱内,不得散漏在外。

10、经导通的雷管,应按照原规定、数量进行打把装盒。装盒后应全部入箱,以防受潮影响其引爆性能。

11、雷管导通房内的地面、操作台和座位必须铺设导静电胶垫。所有导静电设施必须全部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第六章 火工品的发放使用以及清退

1、爆破人员包括放炮、领运、装药人员。爆破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经培训合格,熟悉爆破专业知识,并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同时需持证、持爆破员卡上岗,严禁无《作业证》及无卡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领料票的领用量,必须根据当班任务有计划的填写,并由区队干部根据当班实际用量签字并盖章。然后由分管矿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凡没有区队干部当班签字并盖章和矿领导签字的领票,一律不准发料。

3、井下火药库库工发放火药、雷管时,必须严格执行领票、签字单、私章、爆破员卡物缺一不发的制度。同时,爆炮员必须携带管箱和背药工具。凡不符合规定的,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料。

4、爆炸物品从井下库运往作业地点时,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工具内。并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安全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性能的人员运送,必须有装炸药的工具。雷管炸药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背运。

5、放炮员不得在交接班时运送爆炸物品。放炮员在运送爆炸物品途中不准逗留,并严禁乘座电车。

6、爆炸物品背进工作面,要由跟班干部清点验收,并分别存放在火药和雷管箱内,加锁管理。雷管箱与炸药箱之间,必须相隔不小于10米的距离,存放在顶板良好、支架完备可靠的地点;同时要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

7、爆炸物品的使用,即放炮作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8、安全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对放炮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放炮人员爆破作业后,随身携带的领用票认真落实“三核实”(即核实领发量、炮眼布局使用量、剩余量)和“三签字”(即爆破员、安检工、班组长)确认的制度,签字后领用票和剩余火工品必须在当班作业后交回火药库。

9、安全部及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落实对放炮作业的现场监管,特 12 别对现场火药、雷管箱的存放地点、锁具是否完好,装配引药的地点、水炮泥的使用、“一炮三检”与“三人联锁放炮”等制度进行监督,以确保不发生事故。

10、各生产单位,工作面距火药库的远近情况,允许放炮员提前半至一小时离开工作面,以便将剩余的火药、雷管清退回库。由保管人员清点数量并登记入账后,方可在放炮员所持领票上签章。

11、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单票制度,严格落实“三核实”“三签字”制度,确保清退制度的执行。

12、生产施工单位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领用。操作时必须由具有专业爆破人员担任。对使用完毕剩余的雷管、火药,必须当班清退交库。

第七章 废旧火工品的销毁

1、煤矿要严格落实“及时、少量、就近”销毁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销毁制度,坚决杜绝超期、超量储存以及其它违反规范的方式方法销毁废旧火工品。

2、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对各发放点回收的废旧炸药和雷管,必须及时进行回收,存放到火药库专门存放废旧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并要设立出入账目。废旧、失效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3、本矿的废旧、失效炸药、雷管,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上交销毁,同时,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销毁废旧炸药、雷管的限量规定,即雷管

13 量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50公斤。

4、每次销毁前后,销毁人和监护人要对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次数、结果等做好记录,并要签字盖章,以备存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失效待销毁的爆炸物品,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

1、煤矿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规定,抓好从事爆炸物品作业人员的专业安全培训和复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2、煤矿对培训资料以及师资力量,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齐全。

3、培训的目的和内容,必须使从事爆炸物品作业人员了解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爆破基础知识和作业技能,熟记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4、凡从事爆破、保管、导通、装卸、押运、司机等爆炸物品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并经培训部门专业培训合格,由太原市公安局核发《爆破员作业证》。专业安全培训时间,按上级要求不得少于6至15天。每年太原市公安局要对发证人员进行年检,同时对爆破员卡、库管员卡进行年检。

5、爆炸物品管理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从事爆炸物品作业人员进行考查。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工作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调做其他工作。

6、凡从事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该项工作的,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员卡、库管员卡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九章 火工品信息化系统管理

1、煤矿火药库库管员及爆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库管员卡、爆破员卡,对办理库管员卡及爆破员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库管员证、爆破员证复印件,同时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方可办理。严禁库管员向没有办理爆破员卡的人员发放爆炸物品,同时库管员在发放爆炸物品时,应首先同本人的爆破员卡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用手持机给其发放爆炸物品,严禁冒用他人爆破员卡领用爆炸物品。

2、煤矿应派熟悉计算机人员管理民爆信息系统,对手持机应按说明书正确使用,同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太原市公安局上报本单位卡,凡因超期或使用不当造成本单位卡被锁。

第十章 奖 惩

1、凡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任何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同那些利用爆炸物品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斗争。

2、爆炸物品在周转、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同时,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并且要处以责任单位每卷炸药500元,每发雷管2000元的罚款。

3、火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如不配备火药和雷管的药箱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火药和雷管混合存放的处罚5000元;存放箱损坏或未上锁的处罚500元;火药箱与雷管箱存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0元。

4、有关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不准转让、转借、涂改,如有遗失,立即向公安部门申报。调动工作时,资格证必须交回,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5、涉及民爆物品的“五大员”(爆破员、安全员、巡守员、押运员、保管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

6、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记录台账单清楚可查,做到帐、卡、物相一致,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对于无本票、资格证、私章而发放火药和雷管者,必须认真追查,迅速追回,并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7、未执行领退手续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8、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9、放炮工现场操作不规范,不严格执行爆破管理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至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矿领导法律责任。

10、违反爆炸物品储存、保管、装卸、运输等规定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至5000元。

11、未经事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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