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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爆炸物品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3涉爆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7 民爆品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 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 爆炸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火工品度理制度

火工品暂存管理制度„„„„„„„„„„„ „„„„„„„12 火工品下井管理制度„„„„„„„„„„„ „„„„13 火工品发放硐室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4 火工品领退、使用制度„„„„„„„„„ „„„„„„15 井下库管员操作规程„„„„„„„„ „„„„„„„17 火工品交接制度„„„„„„„„„„„„„ „„„„18 爆炸材料丢失报告制度„„„„„„„„„„ „„„„19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21 电雷管编码制度„„„„„„„„„„„„„ „„„„22 火工品发放硐室出入验身制度„„„„„„„„ „„„23 井口出入验身制度„„„„„„„„„„„ „„„„„24 雷管导通试验管理制度„„„„„„„„„„ „„„„25 雷管导通试验操作规程„„„„„„„„„„ „„„„26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27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29 背药工管理制度„„„„„„„„„„„„ „„„„„36 “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7

爆炸物品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和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蒙西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田 星

副组长:李东华、陈 彤、郭子龙、赵 斌 成 员:金万东、孙峰宝、袁 刚、王 禹、刘 辉

办公室设在综合部,主任由孙峰宝兼职,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专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 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研究制定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与规划及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督导检查、考核落实。

(三)定期组织召开民爆物品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级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应持证人员持证上岗。

(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管理创新,及时制定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自律机制。

(八)负责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大检查。

(九)其他需有民爆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分工

(一)、组长:田星是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井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爆物品运输的储存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

(二)、副组长:陈彤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抓好业务保安。

(三)民爆物品专员: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问题。

(四)安全生产部部长: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问题。

(五)通风技术员: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负业务保安管理责任,同时对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重大事故预防和各项安全技术保障工作的落实。

(六)保卫科科长:负责民爆物品保卫、防火、防爆、运输管理业务保安与监督检查负责人,负责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地面防火、防盗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四、工作制度

(一)、定期检查制度。每周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购买、运输、出入井环节、储存、领用发放、使用、清退)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台帐,发现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及时消除和纠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定期汇报制度。在每周矿井安全办公会上汇报一次民爆物品工作开展情况。

(三)、安全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民爆物品领导小组会,总结工作情况,查问题,安排下步的工作。

(四)、奖惩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井口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每年对组织成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奖优罚劣。

(五)、安全意识警示教育培训会制度。每月由矿主管民爆专职负责人组织召开井口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并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

(六)、担保制度。对涉爆人员实行担保人制度,由中层以上或熟悉被担保人的管理人员对本井涉爆人员进行担保,签定担保书,做到层层有担保,明确职责,凡是没有落实担保责任的爆破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担保人每月至少对所担保的爆破人员进行一次家访式的谈话,谈话内容要详细并记录在案。全面了解爆破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如发现所担保人员情绪不稳定或其它不良苗头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停止其从事的爆破工作。

(七)、对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审查制度。

1、符合中国国籍常住人口,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邪教组织,工作认真,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家庭和睦,心态平和,无仇视和抱复社会言论,无过激行为。

3、涉爆人员必须是本井正式职工或与所在井签订了劳务合同的人来担任。

4、各井负责办理涉爆人员户籍地政审及现实表现证明。

5、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参加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公安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班组长领导下对放炮安全工作负责。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3、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好火工品运输、伫存、使用、返退工作。

4、对发生拒爆、残爆、瞎炮等情况当班没有处理完毕时,要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离开现场。

5、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民爆品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民爆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火工品发放硐室内,不准超量存储,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密办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登记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入出库登记薄》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5.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实现安全存储。

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检身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

3、对升、入井人员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按照入井须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把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如:火工品等),特殊情况需主管主任批准,采取措施,方可升、入井。杜绝一切人员不携带自救器下井。

4、检查下井人员着装,严禁穿化纤衣服,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制止下井。

5、坚决制止酒后人员下井。

6、检身员发现入井人员有病态时,必须制止其下井。

7、检身员在完成升、入井人员检身工作后,对责任区必须每班巡查一次(副井口→井下人行车库处)。

8、对临时下井人员和早出班人员必须详细登记时间、姓名、灯号、自救器号。

9、对外来人员必须有调度室通知和本单位人员陪同,详细登记时间、姓名、灯号、自救器号后方可入井。

爆炸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押运爆炸物品,必须经井口调度室通知,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井上或巷道内无故中途停留。严禁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要在地面专用暂时存放点装车,车辆要使用专用矿车,数量要清点,装车完毕后必须上锁,并设明显标志,服从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

4、运输爆炸物品时,行车速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慢行,运输斜井一律清人,做到行车不行人,沿线平巷要停止其他作业。押运员要紧跟车辆后面,严禁登钩。严禁其他人员跟随或靠近运输专车。

5、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6、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纪,运至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后要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点核,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7、填写押运日志。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对暂存、装车、押运、储存、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各个环节施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3、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哑炮,按规定时间解除警戒。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

5、全面掌握领取和使用爆破物品情况,监督爆破员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薄》。

6、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进民爆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火工品暂存管理制度

1、火工品到达指定地点前,火工品押运员必须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如运输工具内有杂物,要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火工品到达指定地点后,装卸火工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看守,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区。

3、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准进行火工品装卸作业。

4、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不许携带火具、火种。

5、严防蛮干作业,装卸火工品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火工品。

6、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火工品不准发运。

7、押运员应及时把爆炸物品装入专用车内并上锁,及时运送到火工品发放硐室。

8、装卸、运输等各个环节严禁脱节停顿。

火工品下井管理制度

1、从接货到入井、入库,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火工品,并且在车辆显眼位置标示“危险”的标志牌。

2、在井筒内运送雷管时,车辆内只准放1层雷管箱,并固定牢固不得滑动,箱与车底之间垫有胶板。

3、火药、雷管从开始卸车和运输,必须不间断地转运到库贮存。

4、每次到货下井,由调度室及时协调时间并通知专职运输人员、井上下信号把勾工、绞车司机。升降速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火工品安全运输。

5、火药和雷管往井下运送,必须分送。

6、运送火工品必须固定专人,下井后不得停留,井底至火工品发放硐室之间采取人力推车方式运送到火工品发放硐室。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副井口及井口房内、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8、运送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火工品发放硐室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火药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三昼夜的需要量,雷管不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

2、火药和雷管必须隔离贮存。

3、火药应在库内存放,堆码整齐、稳定,不应倾斜;库内存放量不应超过允许的贮存量。

4、雷管应放置在木质架上,架上的雷管箱不应叠放。

5、贮存硐室要保持干燥,以免受潮使火药和雷管变质,炸药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米高度的垫木。

6、火药和雷管按其入库先后顺序发放,以免贮存期过长变质。

7、搬运和存放时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拽。

8、库内必须装有防爆型照明设备,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发放硐室。

火工品领退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蔚县公安局爆炸物品“一条龙”管理办法》。

2、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凭条领取,并把当班所开的管药全部领走,火工品发放硐室决不临时存放,出班时清退即可。

3、领取火工品人员进入火工品发放硐室时,必须卸掉矿灯,方可进入。

4、库管员必须根据领取凭条注明的炸药雷管数量发放,无领用凭条不得发放,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详细记录管号等。

5、领用凭条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井口领导、爆炸物品监管员四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6、领用凭条中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使用大写文字,并不得涂改。

7、炸药、雷管当班领,不得提前领取,必须当班使用。

8、库管员必须做好炸药雷管库存、发放详细记录,并保存爆破员出具的领取凭条。

9、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用带锁的炸药雷管箱分装分别背运至工作地点。

10、爆破员出班后,必须将当班炸药、雷管使用情况(如:领取炸药、雷管数量、爆破次数、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做记录,并由本人签字,安全员签字确认后,交给库管员,由爆破员填写在爆破员日志上。

11、爆破员必须将本班剩余炸药和雷管交回,由库管员存放,不得擅自保存。

12、库管员收到炸药箱、雷管箱时,必须及时与其领用情况核对,并在爆破日志上签字,如使用数量与领用数量不符时,必须查明原因处理。

13、处理瞎炮后未爆的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由库管员妥善处理。

14、各队组领用、退还管药时,必须谁领谁退,库管员必须将其领用、退还管药编号、数量、领用、退还时间登记在记录薄内,做到帐物相符。

15、火工品管理必须做到帐、物、卡三对口。

井下库管员操作规程

1、参加区队组织的班前会,听从工作安排。

2、按照火药库交接班制度,对当班的火工品及其它情况进行现场交接班,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在交班前,为下一班准备好待发的火工品。

3、按照火工品交接制度,对于从井上向井下集中运送的火工品与运输主管人员现场清点。

4、执行雷管编号制度。按照到矿雷管的编码严格管理,发出与退回时的编码记录完整。

5、在做雷管导通试验时,动作要轻,严禁拉拽。对变形、变质及不合格的雷管不予发放。

6、搬运炸药箱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推、拉。

7、严禁在发放时在发放台上同时摆放炸药和雷管,当炸药或雷管发出并装箱后,方可发放另一种火工品。

8、执行火药库的其它管理规定。

9、每月底向调度室报送“火药雷管收发汇总表(总表)”。

10、每月向物管科和各使用火工品的单位报送火药、雷管消耗情况表。

11、每月月初向公安部门报送火药、雷管库存消耗表。

12、在库内搬运火工品时,确保自主保安,防止在各拐弯 处擦伤或摔倒碰伤。

火工品交接制度

1、供应部与井火工品押运员交接

(1)、采用火药、雷管进井,经交接后直接下井的方式。 (2)、火工品交接地点:副井井口南侧材料库旁的火工品暂存点。

2、每次火工品到后,由供应部专管人员向井火工品押运员移交,并由井火工品监管员现场监管。

3、供应部专管人员负责向井口移交外包装完好、内在质量符合验收要求的炸药和雷管。

4、验收必须按照供应部有关领料管理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填写验收报告,须有供应部押运员、井火工品押运员、井火工品监管员等人员的签字。

5、验收后,通风区负责将验收数量报矿综合科。

爆破材料丢失报告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爆破材料丢失,必须执行报告制度并执行处理的有关规定。

1.丢失可能的原因:

(1)由于放炮员责任心差,造成丢失,被管理人员发现,雷管可根据编码及发放日期确定具体放炮员,炸药可根据地点和班次确定施工单位。 (2)由于放炮环节崩出的残爆、瞎炮雷管,施工单位未发现,经运输和选煤环节发现的丢失,能够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或由于毁损严重不能确定责任的。

(3)火工品发放硐室发放人员疏忽造成帐、物、卡不符,并确定为丢失的。

(4)其它原因。 2.报告制度:

(1)任何人员捡到爆破材料,必须及时报告井安全组,安安全组根据报告情况,组织通风区查清丢失单位。

(2)对于火工品发放硐室发现的丢失,通风区必须及时报告井安全组。

(3)其它情况的丢失,通风区及时报告井安全组。 (4)井安全组建立专门记录,对丢失情况进行登记。 3.处理:

(1)按照矿有关文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当性质重大时,在逐级报告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调查,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捡到的废弃爆破材料,经分析后,交回火工品发放硐室,由管理员进行专门登记。其后,按照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办理。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做好本室的安全保卫工作,非本室工作人员出示要害证后方可入内。

2、遵守岗位制度严禁随便脱岗。

3、积极做好安全预防性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矿有关领导、调度室,并协助有关人员处理。

5、硐室外要悬挂“要害场地,严禁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电雷管编码制度

一、领取雷管时,库管员用专用手持机刷卡发放并认真填写雷管编码信息登记表。

1、雷管编号按厂家出厂的流水号为准。

2、填写雷管使用编码登记单,横栏“个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个位,纵栏“十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十位,中间交叉空格用于填写相应编码雷管领用人的姓名。

3、按要求规范填写企业代号;按雷管合格证提供的生产日期填写生产日期;按雷管的箱号、盒号条形码后三位数填写箱号、盒号。

4、填写领用人和发放人姓名时必须由本人填写不能代签,并将领取日期、数量、实际用量填写清楚。

二、填写记录时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是否符合要求由主管主任审核。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井口留底,保留5年以上备查,一份在右上角帖盒号标签报于公安部门备案。

三、发放时,火工品库管员必须按井口雷管领用计划单和有关规定按编号顺序发放,不得丢三落四。

四、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发放情况,交不清时,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告井主管部门。

五、由于库管员失职造成雷管流失,由库管员全面负责,发生问题追究其法律责任。

火工品发放硐室出入验身制度

为了保证火工品安全存放,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火工品发放硐室入出验身制度如下:

1、非火工品发放硐室人员必须出示我井签发的要害证或背药证方可进入该硐室;外来人员必须由持有要害证的我井安管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2、所有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进入火药库。

3、所有进入火药库的人员,必须服从库工指挥,将所带矿灯及各种电子仪器存放到指定地点。

4、所有人员不得将金属物品带入火药库。

5、所有进入火药库人员必须按“非要害部位人员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

6、所有退出火药库人员,必须主动服从配合库工检查,防止火药、雷管流出火药库,对社会造成危害。

井口出入验身制度

1、井口设置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专职检身员,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2、检身员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不得空岗、脱岗、擅离工作岗位。

3、出、入井人员必须接受验身检查,检身员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逐人验身检查。

4、发现私带炸药、雷管及其他物品升井的,立即报告井安全组和矿安全科。

5、检身员必须在其工作岗上交接班,填写好交接班日志,并对金属搜身仪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6、保卫组组长和责任区的队长必须对检身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督导检查,在升、入井人员比较集中区段内必须协助检身员维护好现场秩序。

雷管导通试验管理制度

1、检查导通仪器性能的完好情况。

2、把成束雷管顺好,按要求抽取单个雷管进行实验。

3、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沙箱),检查时要将管体放入沙箱内,每次检查一发一通电。箱外雷管必须用安全防护罩加以防护。

4、从雷管硐室取出每天应发的雷管进行编号登记后,放到每个放炮员的架子上,然后从架子上取某个放炮员的雷管到导通室,数量不超过100发。

5、做好实验后将脚线拧结,20个一把缠好放在一起。

6、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完成后,才准进行下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工作,循环往复。

7、实验数量满足本班使用后,雷管放到发放架子上便于发放。

雷管导通试验操作规程

雷管导通流程图 准备工作

从总库取出每天应发的雷管进行编码后放到每个放炮员的架子上,然后从架子上取某个放炮员的雷管到导通室,数量不超过100发。并检查导通仪器性能情况。

导通试验

先把成束雷管理顺好,按要求抽取单个管进行实验后,将脚线拧结,并缠好,20个一把放在一起。

结束轮换

一个放炮员的管号导通实验完成后,才准进行下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工作。循环往复,满足本班使用,然后把雷管放到发放架子上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销毁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失效或变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材料(以下简称“废炸药、废雷管”)。

2、领取在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存放的待销毁的废炸药、废雷管,其数量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凭专门证件(一次性)和卡片办理领取手续即“一证一卡”。

3、销毁爆破材料必须由库管员登记造册,在计划销毁工作前,必须编制报告,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4、销毁方法及一次最大销毁量: (1).销毁方法:炸毁法,

(2).销毁废炸药: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kg。 (3).销毁废雷管: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30发。

5、销毁爆破材料的场地由公司提供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销毁场地选取在矿井东边大沟内。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掩护体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得小于50m,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及公路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6、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冗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冗装的电雷管。

7、销毁爆破材料应由矿长组织,供应、安管、调度、通风、保卫人员必须参加。

8、安全技术措施:

(1).每次销毁工作由通风队进行,矿保卫部、安管部必须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由通风区指派放炮员协助放炮。

(2).拉炮地点应在出入口背向爆破点的掩体后面,在爆破点西侧,距爆破点距离不小于100m。1人操作,2人监护。

(3).作业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壤。 (4).警戒位置:在大沟上距沟边不小于20m的地方,两沟边各有2人负责警戒;在大沟内,西侧距爆破点150m,东侧距爆破点200m,两警戒线各有1人负责。

(5).销毁废炸药时,引药不小于2个,殉爆药各一卷,废炸药集中在一起,覆盖不小于0.3m厚的黄土。

(6).销毁废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冗装盒内埋入土中,土厚度不小于0.5m。引药2个。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郑沟湾矿郑井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按照集团公司“五统一”要求,放炮员技术、业务、工资结算统一归通风区管理。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培训中心发给的放炮操作证和蔚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放炮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运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经过矿组织培训,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管理和矿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放炮员应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

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班组长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瓦斯员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环节执行不好,不准放炮)。此过程由现场安全员监督执行。 5.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放炮,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6.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爆破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高安全度的“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要求和变质的爆破材料。

7.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全电阻检查和严格按编号进行发放,同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

8.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当班领退火工品时,由通风区派出的放炮员负责领取,领取数量由施工单位根据当日安排的工作量大小确定,由施工单位当班委派的背药工负责通知放炮员按要求数量领取,通风区委派的放炮员必须按施工单位提出的具体数量领取,以防出现第二次背药,影响生产的情况,若放炮员未按要求领取火药,由此造成的产量损失,由放炮员自己承担。其它情况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必须认真填写开滦蔚州矿业公司郑沟湾矿工作面炸药雷管支出消耗单,此单执行一日一签一回收制度,要求当班班组长必须签字,监管员签字处现场瓦检员在,由瓦检员签,瓦检员不在由施工单位付组长签字。为更好地配合好各单位工作,要求计划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通风区办理申请使用放炮员申请单,此单必须经施工单位和通风区值班人员双方签字后,通风区才能安排放炮员工作,如若施工单位不按期申请放炮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特殊情况除外)如不可预见性崩大块、处理煤仓封堵情况,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药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杜绝爆破器材丢失。

9.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

10.装配引药只允许放炮员一人进行,并按操作规程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装药时必须首先消除炮眼内的煤(岩)粉,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3条和爆破说明书的要求。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以外要用不少于0.15m的炮泥填满堵严。严禁无封泥放炮和放糊炮。所有装药放炮使用的炮土,均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运送到放炮地点,由放炮员负责制成软胶柱状,直径为30毫米左右。(手攥能胶结成块)。凡施工单位自己不背炮土的,放炮员有权停止装药放炮。由此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自己负担。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明火放炮。放炮器的钥匙(手把)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手把)插入放炮器。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手把)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除放炮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持有放炮器钥匙(手把)。放炮器必须专人管理,下井由放炮员负责领取,到地点后,交班长负责放入专用成放炮器箱子内,并加锁(锁子问题由施工单位自己配备),锁放炮器箱子的钥匙由当班长负责保管,不到放炮时,班长不准将锁打开并给放炮员。每次放完炮后,放炮员要立即将放炮器交给班长,由班长负责放入箱子内保管。升井时,由放炮员负责将当班使用的放炮器交回通风区仪器收发室保管。

12.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放炮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 须用绝缘胶布包好,放炮母线的敷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的规定。放炮线保管和领取使用工作由通风区负责。严禁出现不合格的放炮母线。

13.装药放炮前,要对放炮地点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列举的任一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洒水除尘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执行放炮前洒水情况,放炮员有权停止放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放炮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

1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放炮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炮药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警戒距离严格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15.装药后,脚线的连接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完成。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即将“允许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持续5秒钟后方可放炮。

16.响炮后,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17.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原则上要求放炮员离开时必须经当班组长签字同意方可离开,否则,对放炮员按提前丢岗处理。

18.通电以后装药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手把),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雷管至少要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短路等原因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其它原因造成的瞎炮,要严格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19.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防止放炮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0.工作面放顶期间不得装药。回采工作面放炮应尽量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破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一次装药,分组起爆。分组装药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m,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放炮挤压的措施。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放炮器放炮。

21.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放炮。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作业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突的规定和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2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应装设牢固的声控水幕,做到放炮时自动喷雾。尚未安装自动声控水幕的,可先由人工控制的水幕代替。放炮前,人员撤出后打开水幕。

岩巷掘进工作面要安设风水喷雾设施或水浴式除尘风机进行灭尘。

24.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25.处理煤仓和溜煤眼堵塞应按照局、矿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和溜煤眼时,只准使用刚性被筒炸药,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被筒。刚性被筒的装药和引爆必须符合规定,并要采取防止崩坏煤仓和溜煤眼的措施。每次放炮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煤仓和溜煤眼内空间、放炮地点上部和下部的瓦斯,并采取洒水灭尘的措施。

26.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 27.放炮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8.开凿和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9.井下放炮作业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其它有关规定。

30.雷管、炸药消耗量,拉一次所消耗炮数和药数全部由放炮员认真填写,并由现场班组长、安全员、监管员签字,发现一次不填,对放炮员进行罚款。凡不按规定填写火工品支出消耗单的,火药库拒收火药。

背药工管理制度

1、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具有耐压、抗冲击、防静电的专用火药箱内并加锁。装在同一药箱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有固定的坚固隔板隔开,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不同间隔内。

2、雷管必须有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有资格的背药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

3、火药应直接运送到放炮作业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严禁用刮板机、皮带运输机等工具运送火药。

5、火药箱应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人员稀少并避开电器的地方,且药箱始终在放炮员的视线内。

“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矿井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1、采掘工作面等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做不到不准放炮作业。

2、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装药前、放炮前、后的瓦斯浓度。凡装放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3、“三人连锁”中三人即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应各自携带好三牌,即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瓦斯员持放炮牌,现场无牌的不准从事三人连锁工作。

4、“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环节执行不好,不准放炮。

专职炮工队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掘进队队长

成 员:安全员、班组长、炮工、瓦斯员

二、职责职责职责职责

1、组长职责

在通风区长领导下,做好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程》有关规定和矿火工品管理制度;负责炮工队检查、考核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关于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事故预防和各项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相关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对违章作业人员严肃处理。落实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一炮三检制度。对爆破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安全员职责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对火工品的领取、存放、消耗、清退“三人连锁放炮”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大规程”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凡在现场发生违章放炮行为,负责追究事故原因及责任并上报炮工队,对现场爆破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

3、班组长职责

班组长为现场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火工品的领取、存放、消耗负全面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三大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认真遵守爆破管理规定,提高职工技术,安全素质,严禁违章放炮。凡在现场发生的违章放炮行为,负责追究事故原因及责任并上报炮工队,班组长对火工品的存放、消耗现场爆破负全面管理责任。

4、炮工职责

为现场爆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火工品的申请、领取、存放、消耗、清退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工有权杜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并认真填写火工品的领取、消耗、清退单,及相关规定的其它票单。

5、瓦斯员职责

负责放炮地点“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执行,认真填写瓦斯牌板,如发现有害气体超《规程》规定,有权制止工人继续作业,组织撤出人员并上报调度室。

三、管理制度

(一)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1、发爆器由通风区统一管理。

2、发爆器由放炮员领取携带到工作面,放到专用箱内。发爆 钥匙由当班专职炮工管理。

3、发爆器符合防爆电器设备要求,外壳不得有裂纹,螺栓要紧固有弹簧垫。由通风区设专职检测维修工进行电能检测、校验。

4、发爆器供电时间≤4ms,引燃冲量≥8.7A2ms,充电时间≤20s.

5、仪器维修中不得随意改变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6、每节电池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5A。

7、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并存放在 清洁、干燥,无硫化物的无毒场所。

8、井下严禁随意打开发爆器,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到发放站更换。由检测维修工修理校验,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9、发爆器在使用中要精心维护,严禁磕碰,对故意损坏放炮器得按仪器价格的150%处罚。

(二)放炮管理二十个严禁规定

1、未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工作面,严禁爆破作业。

2、无爆破上岗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严禁上岗。

3、采掘开作业规程无爆破说明书,严禁爆破作业。

4、采掘开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打眼。

5、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装药放炮。

6、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7、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8、掘进工作面装药后,严禁再打眼。

9、装药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10、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起爆。

1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2、放炮母线、雷管脚线、连接线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严禁同任何物体接触。

13、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4、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的规定,严禁装药放炮。

15、严格执行警戒制度,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进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否则,严禁起爆。

16、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放炮。

17、严禁用爆破法处理老塘大块煤、矸。

18、严禁用明火、普通导爆索、导爆管起爆和放糊炮。

19、严禁在残眼、虚发眼继续加深打眼以及再装药放炮。 20、处理瞎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的规定,严禁采用其它方法处理。

(三) 安全生产放炮制度

1、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放炮事故,必须在采掘放炮作业中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地区,为掘进工作面、回采面瓦斯涌出异常地点或通风区认为比较危险的地点,必须设专责瓦斯检查员,不得出现因瓦斯检查员不在场,而影响放炮的情况。

3、钻眼期间不影响其它的工作,回采工作面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电钻允许同时打眼。使用风动工具的掘进工作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打眼的风钻数量。装药期间附近20米前后严禁从事电钻打眼等与放炮无关的工作。

4、在得到瓦斯检查员允许,钻眼完毕,放炮员要严格执行“十不装”规定,准备装炮,这时组长和放炮员换牌,与此同时,组长指派专人到所有通道处放警戒,并交给警戒牌,说明放警戒地点(回采面还要交代此次放几响)。组长要组织撤人和撤出需要撤离的工具。这时,组长把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即说明组长除放炮有关工作以外,已无生产指挥权。无论掘进、回采,装药开始,一律停止溜子运转。

5、瓦斯员检查了放炮迎头及20m范围内瓦斯含量不超限,并进行了洒水除尘,其它符合“十不放”的要求后,把放炮牌交给炮工,炮工开始联炮,并由班组长、瓦斯员在场监督,联炮完成以后,撤至放炮地点,发出警号,进行放炮。

6、回采工作面放炮以后,发现顶板等方面有问题,要先行处理,认为无问题后,再继续装药放炮。

7、通电以后不响或怀疑有瞎炮时,炮工要把母线从放炮器上拆下并扭结,携带放炮器及钥匙和班组长一起进行检查,安全员看守放炮母线,检查完后仍按第4条执行。

8、放炮并吹散炮烟以后,放炮员将母线拆下扭结和组长、瓦斯员三人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问题后,三人交换牌,组长仍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斯员持放炮牌,这时,此次放炮宣告完毕。

9、贯通地点,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面工作面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及通风符合规定时方可放炮,组长在下达放炮命令前,要掌握通向对面工作面各个通 道口的警戒情况。

10、用放炮方法处理残拒爆时,按以上规定执行。

11、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人的职责职责: 组长职责:派出警戒并清点人员、撤离工具、顶板及支护情况,同时还要负责各项放炮制度的执行。 炮工职责:所有火药、雷管管理,做引药、装炮,联炮母线放设及使用,引爆操作以及检查和处理残拒爆等。 瓦斯检查员职责:负责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包括贯通巷对面工作面的气体和通风情况)、除尘灭尘制度,监督现场放炮工作。

12、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

(四)炮工 “十不放”制度

1、炮眼深度、角度、方向、位置、数目及炮泥长度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2、眼内煤尘或岩粉没有清除不放炮。

3、顶帮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不放炮。

4、瓦斯超限不放炮。

5、炮眼来水、迎头地质变化、温度骤高骤低不放炮。

6、在放炮地点20m内,煤车、煤岩等杂物阻塞巷道1/3,巷道支架有严重损坏情况不放炮。

7、放炮母线和电缆混挂在一起不放炮。

8、不设好警戒、没发信号、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放炮。

9、迎头风量不足、局扇停止运转不放炮。

10、工作面机头支架、特殊支护或其它必要支护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五)炮工 “十不装”制度

1、瓦斯超限不装药。

2、工作面风量不足、未经处理不装药。

3、工作面顶板、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放炮。

4、炮眼内煤粉、岩粉未清除不装药。

5、未经进行洒水除尘,而又存在煤尘、危害的情况下不装药。

6、掘进迎头和回采工作面装药地点10m范围内,未停止与装药有关的其它工作不装药。

7、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位置、方向和数目不合乎规程规定不装药。

8、需要探水巷道、不按规定打探眼时不装药。

9、发现炮眼变形、坍塌或有裂缝时不装药。

10、发现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内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或透老塘、旧巷时不装药。

(六)爆破工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涉爆人员的政审制度,定时向炮工队汇报个人思想动态。

2、对政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炮工作,对不能胜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坚决取消放炮资格,收回证件。

3、放炮员必须由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安培中心发给的合格证和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4、放炮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放炮员应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

6、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7、严格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做到领取、运送、存放、消耗、清退三对口,杜绝爆破器材丟失。

8、放炮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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