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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9: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

火工品管理制度

编制: 复核: 批准:

编制单位:中铁十一局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月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南龙铁路NLZQ-5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结合福平、南龙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龙铁路NLZQ-5标路桥隧爆破施工。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4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部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5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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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10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分部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11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12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13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分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14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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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23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

第24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分部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25条 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26条 分部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27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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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29条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应由分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30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31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32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33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34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35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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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44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5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

第46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实施。进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47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第48条 各分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分部、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2、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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