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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领用、运输配送、入井、使用、看管、退库、销毁、台帐建立等业务程序,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成立青龙寺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 繁

副组长:李 璞 李慧平陈二斌 卢文忠 杨 钒 成 员: 许 飞 刘 勇 刘文华 苏 雄 王宇康 各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矿建组,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相关单位职责划分

(一)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是火工品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是火工品领用、临时储存、使用、退库的主要执行单位。

(二)民爆公司:负责火工品的购买、验收、运输、保管、发放、使用、退入库等业务及以上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监理公司:是火工品领用、临时储存、使用、退库等业务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

(四)筹建处:

1、生产技术办: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火工品管理相关制度;负责领用计划审批、使用数量统计,收集好各种记录、台帐;根据各单位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审核日常《火工品领用单》;组织火工品专项检查;负责按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

2、安监科:负责按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负责隐患排查及督办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公司及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火工品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各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3、筹建处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相关管理制度随时监督检查各单位火工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条 火工品供应

(一)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火工品由民爆公司统一供应,严禁自行外购。

(二)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筹建处生产技术办提报下月使用计划,由生产技术办审核汇总。

(三)火工品使用单位要根据当班作业计划,提报火工品领用申请,不得超计划领用。生产办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需及时退回民爆公司,并作好记录。

(四)使用单位专职放炮员持有筹建处相关部门审批后的《火工品领用单》方可到民爆公司按计划数量领用火工品。领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必须将《火工品领用单》第三联返回到生产办备查。未按要求返回领用单据的单位,次日不予审批发放火工品,并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 火工品使用

各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民爆器材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装卸和运输火工品,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运输和押运火工品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否则不得运输和押运。

(三)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叉路口随意停留。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信号灯。在公路上运输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装卸火工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火工品的常识。装卸时要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炸药和雷管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装卸现场要设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六)运输火工品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沿,运输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车箱与火工品箱之间必须铺软垫,防止散落。

(七)运输火工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状态完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2、遇有雷雨天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高压线不少于200m的空旷地方。

3、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4、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箱内,且每次不得多于200发雷管。

5、时速要求: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30km/h,雨雪、夜间、雾天,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八)火工品的入井运输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专车运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井口检身工必须对入井的火工品进行严格检查,并详细登记。

2、火工品在搬运时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火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火工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九)各火工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区队、班组火工品领用、使用台帐,字迹清楚工整,数量准确无误,不得涂改。雷管编号要落实到每个放炮员身上,每天调度会前向生产技术办提报一份前一天使用记录。领用台帐、使用记录与井口入井记录数量必须相符,做到账、卡、物一致统一,经检查不相符时,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

(十)各使用单位在每班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装在专用箱内移交回民爆公司,必须有详细的交接记录,该项工作由当班班长和放炮员负责落实。井下再不进行爆破作业时不得存放任何火工品。

(十一)无火工品使用资质的单位需要使用火工品时,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毕后申请单位现场负责人要给施工单位出具火工品消耗数量证明,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证明同放炮员核对火工品收发数量,并要有详细记录(包括雷管编号),记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施工单位保存一份,一份交生产办备查。此项工作由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如消耗数量与发放数量不相符,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追踪火工品去向,必要时报公安机关追查。

(十二)使用单位发现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立即退还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对其进行销毁。

第五条 处罚办法

(一)对于私自外购火工品的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0元,对筹建处造成不良影响的,筹建处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要求清退该施工单位。

(二)如有记录填写不清、漏填、帐物不符,不按要求上报使用情况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三)不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手续、不建立帐目,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四)放炮员不用专用箱领取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五)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不按要求存放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对相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实行连带处罚。

(六)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要与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吻合,发现炸药、雷管存放量大于两班需要量时,处以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

(七)各使用单位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及时退回,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雷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卷。

(八)发现火工品丢失的立即报告筹建处,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发生此类事故的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严禁未爆雷管进入主运系统,发现进入按照10000元/枚进行处罚。

(十)火工品的运送车辆除放炮员押运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并上锁;爆破材料严禁装在驾驶室内;运送车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也不得在中途停留,且车辆前后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且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十一)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面坐人或码放材料,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十二)火工品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并设置栅栏,临时存放地点不允许有电器设备及电缆等其它物件,必须放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标识清楚,否则每项罚款1000-5000元。

(十三)炸药和雷管箱在施工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24小时看管,看管期间人员绝不能离开,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无人员看管,不得存放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在使用地点必须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箱内必须设置台帐,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

(十四)发现私自将雷管、炸药带在身上或带出井口,罚责任单位20000-50000元,并责令清退该人员,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章放明炮、糊炮、连珠炮者,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十六)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200元,单位2000元。

(十七)炮放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放炮员和班长各200元,罚单位2000-5000元。

(十八)放炮时不设警戒,或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干各200元,罚单位1000——10000元。

(十九)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对未放完的炮不按规定向下班交接,罚班长、放炮员各200元,罚单位3000-10000元。

(二十)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放炮前不将放炮母线的两个头扭结成短路的罚责任者200元,罚单位2000-5000元。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青龙寺煤矿火工品管理小组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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