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持证上岗,工作中不得违章并及时制止和纠正他人违章,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条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各种记录齐全准确、详细可靠。
第三条 班前班后,检查库房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数量及完好 情况,保持库房清洁。
第四条 发生丢失、冒领情况,立即汇报公安部门和调度室,不得隐瞒,并参加事故追查。
第五条 关心周围安全情况,经常向有关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库房内的炸药雷管要分开存放,不得混放。库房要设专人看守,并上锁。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领、私藏、赠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第八条 爆炸物品保管员要对爆炸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认真清点、验收登记。做到账、卡、物齐全相符。严格执行雷管画号制度。认真填写登记卡并将雷管原始号码落实到每一个爆破工,领取时签字盖章。
第九条 爆炸物品领取要由爆破工持证在发放硐室外亲自领取。领取及返还的爆炸物品数量要求爆破工本人建账、盖章,严禁代领。
第十条 爆炸物品返还时,保管员必须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分类存放,其他人员严禁代放。
第九条 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要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取制度。对返还的电雷管要返还原爆破工,不得重新划号分配他人,并如实填写发放、返还一览表。
十
二、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有带绝缘套的矿灯。
十
三、爆破工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火工品发放室和贮存室内。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到库房内工作。
《火工品库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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