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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姜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身份证号(略),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乡长。

第三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身份证号(略),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普安县……

复 议 请 求

请求普安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乡人民政府关于雪浦村石关沟组陈某某与姜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雪府裁字【2014】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请人姜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第三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确权。被申请人受理后,在未查清争议土地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草率的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XX乡人民政府关于雪浦村石关沟组陈某某与姜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雪府裁字【2014】1号(以下简称1号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XX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行复决字[2014]9号,该复议决定以1号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内容不适当为由,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处理决定。201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XX乡人民政府关于雪浦村石关沟组陈某某与姜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雪府裁字【2014】6号(以下简称6号处理决定),6号处理决定在查明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几乎与1号处理决定完全相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从法律依据上, 1984年填制的土地承包底册可以清楚得知,申请人家(户主姜某高,系申请人之父)在小地名为皂角塘处承包得有不同等级的责任地四幅、荒山一片(有普安县雪浦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于1984年6月颁发的承包农户土地使用证证实)。从争议地现场可得知争议土地就是申请人家承包的皂角塘处荒山。1998年实行土地延包时,《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虽未填写荒山承包情况,但并不影响申请人家于1984年承包皂角塘处荒山一片的客观事实。从对争议土地的实际管控上,申请人家多年来进行了管理、看护,予防止被他人侵占。2012年,第三人趁申请人外出误工之机在争议地种麦子,2013年申请人发现后,采取自救方式在争议地上种玉米。之所以出现本案争议,原因在于国家在争议地附近修建四十米大道、火电厂项目等,第三人见争议土地将来可能增值较大,便采取诉讼、行政确权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占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事实有雪浦乡雪浦村石关沟组村民姜某武、姜某榜、曾某军、姜某福、曾某华(五位知情人中,姜某武、姜某榜、曾某军、姜某福在争议地附近有耕地,曾某华系土地发包时组长)及书证等可以证实。

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决定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严重错误。6号处理决定中提到第三人陈某某在土地下放时,承包有野狗洞土地,并用该处土地张冠李戴的定论为本案争议土地,完全忽视了申请人姜某某家在皂角塘处承包得有荒山(1984年雪浦人民公社颁发给申请人之父姜某高的承包农户土地使用证记载,皂角塘荒山一片)的关键事实,更忽视了野狗洞位于四十米大道右侧而争议土地却位于四十米大道左侧的关键事实。该6号决定中,提到第三人陈某某的1.71亩,册上载明:东西北抵沟,南抵水淹地。按被申请人所制作的平面示意图,争议地四至界限应为:东抵姜某某跨沟地、南抵沟、西抵陈某光地、北抵第三人陈某某承包地。无论怎样比对,均与第三人陈某某承包册上记载的东西北抵沟不相符。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行复决字[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查明的“申请人(姜某某)在争议地有荒山而第三人(陈某某)承包土地为荒熟一片且并在承包地内开垦荒地,既然是承包地,为何又要开垦荒地”一节,被申请人却置若罔闻,对之前普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内容完全不予理睬。希望复议机关给予重视,并在本案中即时给予纠正。

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所附的平面示意图,申请人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才得知,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组织过现场指界。如果被申请人组织现场指界,为何不通知申请人到场。仅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平面示意图上提到的指界人,无论是姜某元还是曾某昌,两家在争议地附近无土地,无法判断争议地状况。另外,被申请人既然已查明申请人家土地承包户主是姜某高(申请人之父),那就说本案主体有不适格之处,在处理时却未予重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决定内容明显不当,处理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6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O一四年十一月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普安县雪浦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普安县承包农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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