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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管执法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城管执法争议很大,存在着诸如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执法管理运行体制不顺、执法方式粗暴简单等一系列问题,但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管执法又有其必要性,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意识、改善执法方式等措施完善和改进城管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法律效果,合法性,合理性,法律效果

据《兰州晨报》报道,一位从临洮到兰州靠蹬三轮为生的小伙子,在兰州西站果菜副食批发市场附近遭到几名七里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的殴打致使昏迷;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和义南苑北里小区一名黑摩的司机在“逃跑”过程中,被紧追不舍的城管协管员用砖头拍中前额,造成头部凹陷骨折;而据《东南快报》报道,在福州市鼓楼区城管执法局某中队6名队员遭遇不法摊贩暴力抗法,包括中队长在内的两名执法人员被捅伤,其中一个伤势较重,昏迷四小时;无独与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在城管执法现场,用切烤肠的刀刺死了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近年来,上述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或者“暴力抗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上万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似乎预示着中国陷入了“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怪圈。

那么,到底什么是城管执法?城管执法的作用如何?为什么上述悲剧在重复地上演,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各大媒体呢?本文就此简要介绍了关于城管的概况,包括概念,职责,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

(一)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其范围主要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①。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制度,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管执法依据在理论上的不足。

1、国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通过法律规定已经将某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职权配置给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这些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而出现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后,这些被法律赋予行使某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职能机关或直属机构却不准行使,而由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行使,这就导致了有法可依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政,行政综合执法主体无法可依的局面。

2、行政主体的职权既是不可分的,又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则是对传统行政法学原理中职权不可转让的一个挑战。城管行使其他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把其它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合,交由城管进行行使。那么,城管与其它机关则存在着职权转让关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的职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及程序进行转让,如国务院依宪法将有关的特别管理权授予地方机关就是典型的依法转让。但是,城管与其它机关就行政处罚权的转让却并没有如此体现。②

(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

前文已所提及,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不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因此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其执法的权威性往往引起群众的怀疑,更别说执法效力了。那么,当城管强制执行时,群众往往产生抵抗情绪,暴力抗法现象自然应运而生了。第二,将助长腐败现象,不利于中国政府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于特权思想的存在,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自己权力在握,高高在上,以言代法,为所欲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投机经营,从中捞取好处,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

①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 1993年第3期:7~8 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100~103 ②

三、关于完善城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建议

(一)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不足。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先在法律上下功夫。但到目前为止,不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没有关于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定,而且各地也基本上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这制度的调整规则多是政策性文件。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推动全国人大进行专门立法,至少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以消除人们对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法律依据的疑问。正如“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有相关法定的授权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赋予其行政处罚权。③”

(二)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作为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应承担程序之法律责任④。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以依该程序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利于更有效地,更及时地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现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事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此,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城管才会在群众中,社会中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

有必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法律使每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下来。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同时实行城管执法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城管执法的监督当中,城管执法公开可以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有利于相对人产生一种眼见为实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使相对人了解整个运作过程后,有利于事后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及时地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改善执法队伍素质以及提高提法技巧

1、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者,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因此必须严格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执法队员的执法技巧,态度直接影响到城管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城管执法技巧是指城管人员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执法对象,有效地进行执法活动的能力体现,那么城管执法队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如下:

一是言谈举止文明,城管执法队员与被执法对象的第一接触是语言接触,当 ③季英伟,城管违法行政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420~421 韩丰,孙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理论分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01) .

④ 然也包括肢体语言了。其语言技巧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城管执法队员在口头表述中一定要文明规范,肢体语言表达要谦和稳健⑤。在执法活动中切忌以不文明用语相称,切忌讲话时用手指向当事人,这样容易引起冲突,同时也影响城管本身的形象。 二是心平气和对待他人,“只有尊重了他人,他人才会尊重你”,城管执法队员切莫以为与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而居高临下,指手划脚,那么很容易引起反感。只有对自己的位置进行准确地定位,才能以平常心参与到执法过程当中,才能得到群众的肯定与认可。 三是公平公正办案,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且一视同仁,做到重过重罚,轻过轻罚,罚过相当。切忌搞人情关系,导致处罚严重失公,不利于城管进一步开展工作。 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就要求城管执法队员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令其心服口服⑥。

如此,自然会营造了和谐的景象,有效地解决了政府与社会公众,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城管执法自然会得到了公众舆论的支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 1993年第3期:7~8

[2] 季英伟,城管违法行政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420~421

[3] 王春业.论柔性执法.中央党校学报[J].2007年第10期:53~54

[4] 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100~103

[5] 韩丰,孙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理论分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01) .

[6] 熊文钊,刘华,社会秩序局: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9, (02) .

⑤⑥王春业.论柔性执法.中央党校学报[J].2007年第10期:53~54 熊文钊,刘华,社会秩序局: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9, (02) .

论城管执法的现状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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