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会„2010‟6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0‟18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办理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2010年4月30日以前在昆明市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其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指调动一次或 - 1 -
多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最终调入点)指定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注册登记的内容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2.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4.持证人员受到奖惩情况。
三、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注册登记工作的要求,各持证人员在办理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时,须如实填写附表一的内容,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供审核,否则,不予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须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或参加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200
7、2008年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未能提供200
9、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1.持证人员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 2 -
2.持证人员未能提供200
5、2006年度有效培训证明材料,且未参加2008年注册登记的。
六、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注册登记方法
(一)注册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1.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的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它县(市)区所在地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的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2.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等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工作。
3.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属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等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工作。
4.其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
(二) 调转手续的办理
- 3 -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持证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到对应的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即持证人员携带注册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指定地点办理调转手续,再到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调入和注册登记手续。具体调转原则为:
1.有单位的持证人员,以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行政区划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为最终调入点。
2.无单位或不在岗持证人员,以户口所在地归属的行政区划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为最终调入点。
(三)办理注册登记和调转所填写的《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登陆昆明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网址:czj.km.gov.cn)或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免费领取。
八、注册登记时间及地点
(一)全市注册登记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注册登记时间和地点,并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告知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全市的注册登记工作务必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 4 -
(二)昆明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地点如下:
1.市属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到市会计监督管理局办理。联系人:毛玉萍,电话:0871-4103330。
2.市属无主管的单位持证人员,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联系人:田景燕、刁云霞,电话:0871-3149930。
附件:昆明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携带材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会计资格注册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昆明市会计监督管理局2010年4月22日印发-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