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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赣协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2: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国赣协总会章程

全国高校赣协总会,亦称全国高校赣籍学子总会,简称全国赣协、赣协总会或总会。

全国高校赣协总会是全国各地区高校赣协的联合性组织,是全国高校赣籍学子的精神纽带。在全国拥有141所会员单位,代表全国高校赣协全体成员和全国高校赣籍学子利益,以服务省外37万赣籍学子、服务家乡江西的发展为宗旨,对内统筹国内高校赣协、同学会的发展与合作,对外加促进与江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团委、商会的联系与对接,搭建省内外沟通桥梁。全国赣协总会成员单位既包括清华、北大、浙大、人大等一流名校,也包括中央党校、中国科学院等重要学府,还包括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覆盖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学子,极具代表性和群众性。赣协总会的蓬勃朝气、高速发展,受到江西团省委的高度认可,经精心筹备,2015年10月18日,在全国高校赣协总会的基础上,成立了江西省外高校赣籍学子团工委。江西省外高校赣籍学子团工委是共青团江西省委的派出机构,是直辖于团江西省委的省级驻外团组织。团江西省委书记曾萍同志在团工委成立大会上指出“江西省外高校赣籍学子团工委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不同高校同一原籍地学子探索成立的团组织”。

第一章 宗旨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高校赣协总会(以下简称“全国赣协”或“总会”)的日常运行,促进全国赣协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全国高校赣协总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高校赣协总会代表全国高校赣协总会全体成员单位和赣籍学子利益,以服务江西、振兴中华为宗旨,以增强省外高校赣籍学子凝聚力、树立江西良好风貌、传承发展江西文化为目标,在江西省外高校赣籍学子团工委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举办各项活动。

第三条 全国赣协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所有省外高校就读的赣籍学子,为实现伟大中国梦、江西梦而共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国赣协实行总会长负责制,总会长是全国赣协的代表和总负责人;实行总会、地区城市联盟、各高校分会三级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赣协日常工作机构是全国赣协会长办公会,重大决策机构是全国赣协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全国赣协的使命和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各高校赣协、赣籍学子通畅联系的平台和机制

(二)提升各高校赣协的凝聚力,促进彼此联系

(三)指导和帮助各省高校、各城市联盟(分会)

(四)与江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团委等部门联系合作

(五)积极引领和组织赣籍青年学子创新创业

(六)大力开展高校学子返乡支教等志愿服务

(七)为家乡的发展添砖加瓦

第二章 组织会员

第七条 全国赣协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成员单位和会员,所有成员单位和会员一律平等。章程对于全体会员,不分性别、学校层次等,都统一适用。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学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规范、社会伦理道德以及本会会规会纪,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江西省外高校就读的赣协负责人或代表;

(三)对家乡江西具有认同感,愿意为家乡发展奉献力量,为宣扬赣文化努力;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以及支持本会相关工作;

(五)遵守《全国高校赣协总会章程》。 第九条成为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会活动,阅读本会文件,加入本会交流群、获取本会信息;

(二) 免费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实习、就业、创业和支教服务;

(三) 参与公平竞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请求权、知情权;

(五) 对本会的会议和品牌活动有参与权和请假权;

(六) 有权在本会内部刊物上投稿,开展讨论,发表意见;

(七) 自愿退会权,须向相关负责人报批;

(八) 其他各项相关权利。 第十条本会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 与其他会员真诚、团结地和睦相处,共同营造赣籍学子之“家”氛围;

(二)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为本会发展出谋划策;

(四) 对外宣传本会宗旨,提高本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同有损本会章程和荣誉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会员缺乏热情和意志,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会章程,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半数以上通过,可进行劝退和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搞串联,拉帮结派,勾心斗角,在会内搞阴谋诡计,破坏本会团结的,监事会会长召开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宣布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总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三条 总会长是全国高校赣协总会的代表和总负责人,全国赣协会长办公会是全国赣协日常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成员由总会长、副总会长、各部部长组成,总会长作为会长办公会负责人,领导全国赣协会长办公会,负责全国赣协的重大工作;作为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全国赣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全国赣协的主要发展方向和重大事宜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全国赣协常务副会长协助总会长处理全国赣协日常工作事宜,总会长缺位时,由常务副会长暂代总会长之职,行使总会长职权。

第十五条 总会设总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1至2名(下一届会长培养对象)、副会长若干人,根据职能需要,设职能部门若干,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设立监事会,由上一届会长团成员组成,监事会设立会长,由上一届卸任的总会长担任。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多名,邀请学界泰斗或优秀企业家担任或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担任名誉会长,引导赣籍学生创新创业、博学笃行;设立名誉副会长,邀请关心帮助总会发展,并做出一定贡献的校友担任。

第十八条 设立顾问团,聘请政界、商界、学界、文艺界等具有较大影响力、声望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指导和帮助总会发展。

第十九条 全国赣协下设九大基础部门: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城市联盟部、志愿者工作部、督导专员组、南昌项目组、支教项目委员会,各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处以协助总会会长团处理总会日常事务为工作中心,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促进总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协助总会长工作,做好总会大型活动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各项会议的通知、记录和考勤登记工作;管理总会各种文件、信函、报纸等,并对文件、信函登记,存档;协助会长团调配人员、传达通知、撰写有关文件等;做好活动经费的预算、支出、收入登记;负责组织总会各部门的招新、培训,提高总会各部门成员的工作水平;承办总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部审核各部部长提名的常务副部长、副部长、部员任命;策划总会本级、各高校赣协之间的活动;对各赣协的发展情况进行评级和分类;整理和归档各高校赣协的章程、活动策划;指导、协助未成立赣协的高校建立组织、选拨优秀骨干、硕博士推荐至各级党委、政府、团委、商会、企业等部门挂职、实习。

(三)宣传部主要负责对总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对外宣传、提供策划,包括新闻稿件的撰写、活动照片的拍摄、宣传视频及海报等的制作以及建立和运营总会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宣传平台;及时收集外界媒体有关总会各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各类稿件;第一时间发布总会信息,并收集会员意见和建议;协助总会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四)外联部主要负责同江西省内各级团委、全国各地江西商会以及其他关心全国赣协发展的各界社会人士联系,争取他们对全国赣协发展的支持和帮助,为本会之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负责协助秘书处筹备全国赣协年度理事会议的、协助支教委员会进行C9+1支教和向日葵支教的学校联系工作和志愿者招募等工作。

(五)城市联盟部主要负责促进主要城市、不同城市赣籍学子联谊会的成立;加强同城、城际赣籍学子之间的交流,推动建设专门性的单科协会,力促资源共享与交流,跟进各地分会的发展与活动情况;做好赣籍学子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定期发布就业、兼职、实习、创业、竞赛等信息,组办针对赣籍学子招聘会。

(六)支教项目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国赣协的支教活动的组织、开展,经费的审核,下辖C9+1支教和向日葵支教两个分部。

(七)督导专员部是针对组织部考核评优职权所特设的部门,督导部门直接参与各部门活动,并协助各部门完成工作。每个督导专员负责对接总会一个部门,对所对接的部门起到考核及评优作用,督导部定期向总会长汇报各部门情况。

(八)志愿者工作部,简称志工部,主要负责总会义工活动和相关方面的工作,秉承团结赣籍学子、服务江西发展的理念,是赣协推动江西公益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总会志工部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指导工作,组织落实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开发、拓展学生志愿服务项目,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

(九) 南昌项目组是全国赣协设在南昌的基地,它负责全国高校赣协总会与省委、政府、团省委、商会等部门的对接,服务于广大省外赣籍学子。它的主要职责有:协助“C9+1高校暑期夏令营支教”与各级团委和省内中小学学的对接;借助总会平台,促进团省委与青年学子间的沟通,为青年学子提供团省委的就业创业各项政策信息;联系在省城南昌的积极份子,为总会招募人才;承接总会在南昌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条全国赣协职能部门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由总会长提案、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在九大职能部门设置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全国赣协会长办公会每届任期同全国赣协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全国赣协下届总会长、常务副会长经由现任总会长综合各常务理事总体意见从本届留任下一届的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由全国赣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产生,总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一年,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全国赣协会长办公会根据本会发展情况与实际需要,每月不定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全国赣协会长办公会工作人员每半年有无故缺席工作会议累计达三次以上的,会长办公会可予以其劝退处理。

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全国高校赣协总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全国赣协的重大事务决策机构,其常设机构为全国高校赣协总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由全国赣协总会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全国赣协常务副会长担任,理事由理事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担任。

第二十六条 全体理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理事会的召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现任总会长关于全国赣协下届总会长、副会长的提名,经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通过,若同意人数未达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总会长须重新提名下一届总会长、副会长人选,直至同意人数达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

(二)审议新任总会长关于各部部长的提名,经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若同意人数未达全体三分之二的,新任会长得重新提名各部部长、部员,直至同意人数达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

(三)选举下一年度全国赣协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通过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报告;

(五)表决、通过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六)根据章程规定和全国赣协发展的实际需要,参与、进行其他全国赣协相关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第二十七条全国赣协理事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全国赣协总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

(二)各高校分会推荐,其中根据各高校分会的组织发展成熟度等实际情况,各高校分会享有1-2人推荐名额;

第二十八条全国赣协常务理事会是全国赣协理事会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和权利:

(一)审议会长办公会关于本会相关活动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二)审议各高校分会享有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之资格;

(三)常务理事享有竞选、选举下一届总会长、副会长职务之权利。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除从理事会成员中产生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全国赣协总会长、副会长、部长等主要职务;

(二)担任地区城市联盟主要负责人职务或者联盟推荐的代表

(三) 达到总会发展程度评级先进及以上水平的高校分会或者在总会会长办公会工作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高校分会推荐;

第三十条 全国赣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一年。理事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常务理事会必须完成下届理事、常务理事的推荐与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常务理事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可推迟选举,延长本届理事会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半年内,必须完成下届理事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国赣协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负责主持、召集。

第三十二条 全国赣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在遇有关于全国赣协重大事务决策时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第三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时,若有人员缺席的,在会长办公会工作的理事、常务理事,其投票权由理事长代为行使。

第三十四条 无故缺席相关工作会议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给予其取消理事、常务理事之资格,报请常务理事会备案,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新的理事、常务。理事;享有推荐常务理事资格高校所推荐常务理事连续两人被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的,取消该高校三年常务理事推荐资格。

3、各高校分会

第三十五条 各高校分会是全国赣协下设的直属分会,为全国赣协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成员单位),其章程不得与总会章程冲突。 第三十六条各高校分会会长负责本高校分会相关事宜,总会尊重高校分会自主处理日常事务,具有自主人事权、财务权,永久豁免高校分会会费,尊重、监督高校分会骨干班子民主选举、决策和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各高校分会长协助总会会长做好总会整体工作,负责联系、跟进所负责学校的工作实施情况并及时反映和解决所负责学校相关问题和意见;总会支持分会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各高校分会会员亦是全国赣协会员,享有全国赣协前述会员权利与义务之全部。

第三十九条 其他全国高校有类似同等性质组织、团体申请加入全国赣协的,经由总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的,成为全国赣协新分会,享有上述高校分会权利与义务之全部;第四十条各高校分会不得轻易退出全国赣协,但有实际困难的,由其会长提交亲笔手写退出申请书,三分之二以上骨干同意签名,由高校分会会长报请总会理事长,经理事长召开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

事同意,可退出,退出的高校分会不再享有上述高校分会之权利、其成员不能在参加总会活动,不能再享受总会平台权益。

4、各地区城市联盟

第四十一条 在省或省会城市、直辖市等赣籍学子密集区域设立赣籍学子联谊会,亦称城市联盟、地区分会

第四十二条 全国高校赣协总会现有下辖的城市联盟如下:天津赣籍学子联谊会(天津赣学联)、杭州赣籍学子联盟、南昌籍学子联谊会、在沪江西学子论坛、广州赣籍学友会(在筹)

第四十三条 赣籍学子/赣协城市联盟、同性质联谊会的新设立由发起人向总会理事长递交申请书,经理事长召开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可设立。

第四十四条 各地区城市联盟其它规定参照第三节高校分会规定。

5、海外城市联盟、高校分会

海外城市联盟、高校分会具体规定参照第三节、第四节,因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的人文、社会环境差异较大,经全国高校赣协总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给予高度自主权,其章程在总会常务理事会的批准下可以施行不同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理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方可通过、生效(或提出异议者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进行修改,经公开公示一周,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通过、生效(或提出异议者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赣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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