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证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县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四、监管内容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技术人员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
2、种畜禽销售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是否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是否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是否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3、是否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五、监管措施
(一) 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二) 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抽查。
(三) 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1、检查时发现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畜禽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件不齐全,未完全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县畜牧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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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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