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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证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县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四、监管内容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技术人员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

2、种畜禽销售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是否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是否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是否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3、是否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五、监管措施

(一) 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二) 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抽查。

(三) 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1、检查时发现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畜禽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件不齐全,未完全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七、监管科室 **县畜牧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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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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