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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由省监察总队和省煤管局监察处室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执法监察,指导、监督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推动全省执法工作开展。

监管处室应将需立案的案件,交由相应监察处室依法查处。 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治标为先、治本为上,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安全漏洞,提升本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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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并根据执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

执法计划

第五条

执法监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编制执法计划应遵循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提高效能、防范事故的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执法重点以及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各执法监察处室要充分征求对应监管处室、有关处室和市、县级安监部门意见,拟定本行业领域下年度执法计划,报监察总队,由监察总队统一审核编制年度执法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原则上执法监察做到100%。

第七条

执法计划应合理界定执法范围,明确省局直接执法监察的企业名单:

(一)省属、中央驻冀企业。

(二)省局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和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市、县级安监部门建议省局执法的企业。

(六)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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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省政府(省安委会)批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执法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被查企业名单及必查内容通知所在市、县级安监部门,由其及时以文字形式告知被查企业,要求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鼓励企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隐患排查。并将告知情况反馈监察总队。

第十条

出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22条规定情形,需对执法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执法内容

第十一条

围绕企业履责情况、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主要从七个方面执法检查:查企业合法性;查工艺合理性;查安全设施设备完整性(合标性、完好性);查制度科学性(是否切合企业各方面实际);查现场管理规范性;查员工“三违”情况;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核心是查处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践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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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倒查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培训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倒查工程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安全协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执法方式

第十四条

省安监局开展执法监察主要采取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观摩执法等组织形式。

执法监察应当根据区域、行业及企业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执法方式,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同德,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减少重复执法,做到依法、严格、有序、有效。

第十五条

实施协同执法。在日常执法中,各监察处室按照执法计划,整合市、县级安监部门执法资源,以省局为主导,市、县级安监部门执法骨干为主体,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混合编组,开展协同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六条

实施综合执法。按照执法计划,多个处室需要到同一企业执法监察,由总队明确牵头处室,其他处室特别是职业 — 4 —

卫生监察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一起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监察,一并出具执法文书,避免轮番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实施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省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联合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减少部门重复执法,增强执法效果。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执法。对市、县级安监部门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实地核查执法规范、执法效果和职责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观摩式”执法。

(一)对于同类企业较多的区域,分别选择安全生产状况相对较好和较差的2—4家企业,制定详细检查方案,组织精干专业力量,“解剖麻雀式”的逐项检查,同时组织同类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观摩。

(二)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召开现场会,对参加观摩的企业以案说法、现场施教,并提出举一反

三、限期自查自纠的要求。

(三)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巡回督导,及时发现问题、了解掌握各企业自查自纠动态,做好指导、督导。当地安监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四)根据督导情况适时召开调度会,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点评,提出限期加强或者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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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若干家企业,对认真整改的要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对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组织当地安监部门和当地同类企业负责人、安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召开总结会,总结观摩执法情况,通报执法监察结果,奖优惩劣,提出提升行业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五章

工作步骤

第二十条

各执法监察处室应当依据执法计划制定详细的现场执法监察方案,确定执法时间、内容、方式、检查重点等事项,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除开展必要的突击暗访外,实施执法监察前,一般应当提前10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准确告知被查企业,并发放《执法监察预告》及《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详细告知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接受检查的有关要求。并通知有关市、县级安监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应当首先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现状,明确执法目的和检查的重点环节、部位,做到有的放矢,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对照《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和《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登记表》,现场逐一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排查的予以肯定;对隐患 — 6 —

排查走过场,致使隐患和问题依然存在的,或虽排查但未整改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深入剖析产生隐患和未及时整改的原因,书面向企业提出堵塞制度漏洞、落实管理责任、照章问责等方面的整改要求,以及弥补责任缺失等方面的建议。要求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照章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经济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时,发现企业对隐患和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照章问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从重处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召开区域座谈会。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组织当地同行业企业和安监部门召开座谈会,梳理共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讲解隐患危害,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法律法规,放大执法效果。

第二十八条

执法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汇总梳理同一地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当地安监部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意见》,重大问题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监察意见》。对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问题较为严重的,提请省安委办下达督办函。情况严重的,以公函方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提升执法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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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每次执法监察结束后,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对执法企业建立“病历式”档案,一月一归卷。案件办结形成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形成完善的执法监察档案。

第六章

执法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正确行使经济处罚权。坚持依法办事、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原则,不以罚款为目的,重在促进企业整改隐患。

(一)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引导企业自查自纠。

(二)对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逾期未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量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 — 8 —

产管理混乱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仍存在同类事故隐患的,以及其他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掌握处罚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初查时,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并正在主动整改的问题,不予处罚;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整改优先,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从轻处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增加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经济处罚的比重,支持市、县执法工作,调动市、县执法积极性。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成处罚意见书》,督促整改到位、处罚到位,并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处罚缴款票据复印件传回责成处室存档。对整改不到位、处罚不到位的,由省局下达督办函,督促限期整改,处罚到位。逾期仍不整改、处罚不到位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两年内不再责成该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要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其合理成分,并做好讲法、说理、说服等沟通工作,达成一致。要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和采取最有利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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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企业权益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或者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说清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提出警告,直至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含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组织现场执法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讨论会,由执法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省安监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行政处罚变更,要经省安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或经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安监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对执法监察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应由局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监察总队和煤管局负责人、局政策法规处、驻局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各执法监察处室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 — 10 —

律是否准确。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执法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十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询问相关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现场抽查核实等形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每年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2次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在局内部通报。加强日常执法监督,随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执法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监察考核制度,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考核细则,对各监察处执法计划的落实、执法数量和质量(包括执法频次、到期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事故情况、抽查合格率、案件评查、行政执法复议、信访等)、执法风纪、执法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罚款不作为考核指标,但罚款数量可以作为加分项。

第四十三条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处室,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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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给荣誉、给待遇,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处室,取消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应检查而未检查,出工不出力、不认真、不负责、不深入、走过场以及由于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责令做出深刻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建议自动辞职,免去职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察总队和煤管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细则。既反对单纯用罚款作为考核的量化依据,又要避免当罚不罚。要体现执法是服务,但不是不执法、不处罚,改进方法不是不严格执法的观念,使各监察处室有目标、有压力、有力度、有实绩。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对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市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将执法监察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办法。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市日常执法情况,作为年终执法考核重要内容。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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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创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制

乡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要点

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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