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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盐城市建设局 盐城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活动、规范营运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出租车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城市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市区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规范营运秩序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车辆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并定期将城市客运车辆和营运证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验。严禁“三无”车辆(无驾驶证、无行驶证和号牌、无营运证)和有驾驶证、有行驶证、无营运证的非法营运车辆参与城市客运经营活动,坚决取缔仿造出租车样式、冒充出租车进行非法营运的车辆。

二、严厉查处“三无”车辆和无营运证从事非法营运的“黑车”,严厉查处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经营的异地出租车以及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外地人员未经任何合法手续恶意炒作本地出租车经营权。同时,突出车站、高速道口、医院、学校、城乡结合部等“黑车”多发区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整治、集中打击。

三、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查实的仿冒出租车样式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三无”车辆,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5]431号)的文件精神,予以没收专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四、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提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对“黑车”的有奖举报,建设部门举报电话:88207110,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凡提供确凿证据,并直接协助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的,经管理部门处理后,给予400元奖励;凡扭送“黑车”交由管理部门处罚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七、市区各出租车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增强交通法规观念,强化营运安全意识;大力整治车容车貌,努力改善乘车环境;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春节等节日期间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主动参与营运秩序整治,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乘坐“黑车”,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打击“黑车”,共同推动我市市区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打击黑车出租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总结(上传)

打击非法营运

打击非法工作汇报

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计划

打击非法采矿讲话

打击非法行医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

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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