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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基于全国和上海的数据

2015-06-17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农村劳动力流动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编号:12BJY032),本文作者为该基金项目的主要参与人,非项目主持人。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近期,国务院又转发了《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三个实施方案。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领域的两项重大突破,标志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迈入新征程。

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早在2004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就开始启动,2010年初和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两次将方案上报国务院,但均未通过。最后又推迟到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贯彻落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点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究竟为何?一方面,由于利益关系的固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势必会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导致利益集团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利益关系的掣肘,而垄断行业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因此,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另一方面,由于领导层特别是决策层没有找到解决收入分配的有力抓手,因此,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推进不顺。

我们可以从三次分配的角度来分析为何缺少有力抓手。 (一)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强有力手段

首先,我国现在的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非国有制企业,城镇就业人口也大部分在非国有制单位(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中有33%来自于国有制企业,全国城镇就业人口中仅有18.4%在国有单位),在这样的所有制格局下,政府很难调节初次分配领域的收入分配。其次,我国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不仅导致生产要素配置的低效率,更带来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就生产三要素来讲,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分割,导致城乡就业者之间的不合理收入差距;资本市场中存在国有资本的垄断和对民营资本的排斥,导致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土地市场特别是农村土地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很低,进而导致农村居民收入处于不合理的低水平。再次,初次分配领域还未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由于我国工资谈判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工资收入正常增长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缺少工资谈判机制所需要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工会制度缺陷,即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现有的工会制度还不能做到这一点)。最后,一些阻碍收入公平分配的制度和政策还存在,例如户籍制度和养老制度等。

(二)在再分配领域,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作用有限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说明:一是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很难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这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此外,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个税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据计算,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一半以上,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二是我国税收结构的不合理。直接税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三是社会保障不完善,且存在不同的保障水平。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差异,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在第三次分配领域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

第三次分配领域即所谓的慈善公益事业,由于我国慈善公益事业起步晚、发展缓慢,且存在管理混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缺乏监督等问题,很难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

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普通劳动者、普通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问题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GDP中,政府、企业和居民(或普通劳动者)所占比重的均衡,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于迈入中等收入阶段的中国,劳动者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才能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逐步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我国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9年的52%左右下降到2007年的40%左右。劳动占比的下降意味着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所获得的收入相对下降。虽然从2007年到2010年劳动占比有所上升,但总体上与1999年相比还是下降了7%。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和垄断势力增加是导致劳动占比下降原因之一,但工资变化对劳动占比影响不大。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变以及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有所减少,因而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的贡献率下降。此外,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导致按劳分配比重的下降,垄断势力的增加导致普通劳动者参与公平收入分配的权利和机会减少甚至为零。

同样地,在初次分配中,普通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出现了下降。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统计年鉴》数据,从1990年至2008年的19年间,在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构成中,政府占比从32.33%上升到33.47%,企业占比从25.84%上升到30.16%,个人占比却从41.83%下降为36.37%。原因主要是随着上海经济中心地位的确立,企业成为上海经济的重心,因而在GDP中的比重有较快上升。

(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从全国层面来说,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达到0.473,相对于2002年的0.454,上升幅度达4.4%左右。

同样地,民盟上海市委2011年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本市不同行业工资收入之比,从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中计算出来的差异是2.4倍,但在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中计算出的差异却高达6.4倍;在同一企业内部,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之比已经扩大到5倍,有10%的企业甚至超过10倍。

城镇居民内部和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们根据全国基尼系数对其进行组内分解得到城镇居民内部基尼系数和农村居民内部基尼系数。计算结果表明,城镇居民内部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5扩大到2010年的0.56,增加了2.73倍;农村居民内部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0扩大到2010年的0.60,增加了2倍。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更多地受到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一方面是由于农户在农业和非农就业机会的差异,以及二者之间劳动报酬率的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地区分割引起的地区收入的差异。

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1985-2013年,无论是城乡之间名义收入之比还是剔除通货膨胀影响的城乡之间实际收入之比,都有所上升(虽然2010年之后城乡居民名义收入之比和实际收入之比有均所降低)。原因主要是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封闭导致城乡之间就业机会和就业收入有很大差距,另外,城乡之间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差异性也导致城乡差距的扩大。

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工资差距也在扩大。以全国为例,1995-2012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明显要高于集体和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上海市也同样如此,但上海市国有单位比其他性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出的幅度更大。原因是:相比全国来说,上海市国有企业比重更高,以2012年为例,上海市国有经济产值占上海市GDP比重达44.6%,而全国占的比重为35%左右。

(三)工资性收入增速缓慢的问题

以全国和上海为例,2000-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明显要低于财政收入年增长率。这说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没有占到合理的比重(见图

1、图2),主要原因是财政收入中国有经济缴税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国有经济的就业占比也相对较小,这使得国家可以调控的、按劳分配的职工工资增速较慢。

图1 2000-201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图2 2000-2012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 数据来源:历年《上海统计年鉴》。

三、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要处理好“四对关系” (一)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收入分配要根据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是前提。同时还要确定什么是公平,两极分化不是公平,平均主义更不等于公平,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更是包括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能体现共同富裕的总目标。

(二)处理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

在再分配领域,国家可以通过调节税收、增加转移收入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手段,将既定的收入再分配到居民个人,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初次分配奠定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对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与合理起到关键性作用。初次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即使再分配再有力、再完善,也很难维持收入分配格局的公平与合理。国际上,衡量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就是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

(三)处理好“高、中、低收入”的关系 政府要在宏观上对缩小收入差距给予更大的关注,落实好“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方向。对于低收入者,可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于高收入者,要通过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取缔非法收入等手段来平衡过高收入。要平衡好高、中、低收入的关系,使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从“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这不仅能提高内需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试验”的关系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一方面要靠中央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统筹好各方面利益关系,把握好各个环节,另一方面也要靠基层政府部门的试验,总结经验教训,将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广东省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收入分配改革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地方试验。在顶层设计方面,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全面实施,目前,全省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76.5%。另外,广东省人社厅也出台文件规范公务员津贴性收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作制。在基层试验方面,中山市明确提出“收入倍增”计划,打造橄榄型社会结构;梅州焦岭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方面接连破冰,农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佛山顺德允许村民公寓增加商业功能为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固定收益。广东省的成功经验说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试验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作者: 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 陈光普 来源: 《北方经济》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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