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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处、室、系、科、馆: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确保所购物资的优质低价,提高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阳光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泸州市政府采购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特修制定《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4月28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学院事业经费和院内各类公有资金(包括各单位创收资金)支付的物资设备均实行统一采购、分级实施,主要范围是: (一)各种教学、科研、办公等所需仪器、仪表设备; (二)各类教学、科研、办公等正常使用的低值品和易耗品: 1.大宗耗材(指价值两万元/学期以上的); 2.较多的实训中心教学耗材; 3.后勤中心维修耗材;

(三)其它政府规定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

第三条 物资采购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监审处监督,学院成立三级采购中心,分别为国资处、各系部实训中心、后勤中心。 第四条 在物资统一采购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学院三级采购中心(国资处、各系部实训中心、后勤中心)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 国资处的职责

1.国资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国资处组织实施我院集中采购的各种教学、科研、办公等所需仪器、仪表设备、办公用品、各类家具、政府规定列入统一采购范畴的其它物资。国资处对我院有关单位的专项自行采购工作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指导并监督;

3.国资处与监审处共同对学院后勤中心、各系部实训中心采购的物资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审核,监审处对偏离市场价格的货物进行审计;

4.国资处对系部和后勤中心的采购过程进行定期的监督和审查,系部和后勤中心的每学年度采购资料文件须交予国资处归档保存。 二 后勤中心的职责

1.采购物资的申报(品牌、型号、预算价格); 2.负责后勤中心的小批量物资的采购; 3.参与后勤中心大宗物资的招投标; 4.负责后勤中心物资的验收和软件上帐管理; 5.负责完成发票的前期报账手续工作; 6.后勤中心主动接受国资处和监审处的管理;

7.后勤中心负责采购各类后勤维修所需使用的低值品和易耗品; 三 各系部实训中心的职责

1.采购物资的申报(品牌、型号、预算价格); 2.负责各系实训中心的小批量物资的采购; 3.参与实训中心大宗物资的招投标; 4.负责实训中心物资的验收和软件上帐管理; 5.负责完成发票的前期报账手续工作; 6.实训中心自觉接受国资处和监审处的管理;

7.各系部实训中心负责采购各类教学正常使用的低值品和易耗品; 8.系部实训中心负责教学低值品和易耗品出库信息记录并上报国资处;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应向教学和科研办公设备等方面倾斜,办公家具,设备的审批应从严控制;

1.各物资使用单位务必每年11月底将前集中整理报送到下一年度所需物资采购申请,以便批量采购;

2.大宗物教学耗材每学期集中申报一次、小批量耗材每月申报一次; 3.后勤中心大宗物资耗材每年申报一次 ;小批量每月申报一次;

第五条 物资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急需程度和所需物资的技术要求,数量,预算单价,参考厂商,经费预算及来源,并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报表》。采购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主

要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做出批复,审批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经费来源,预算及补充建议。

第七条 新建的实验室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充分调查,向国资处递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包括:(1)仪器对本院,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仪器工作量预测分析;(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费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情况;(4)仪器设备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5)安装地点,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善程度;(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国资处会同教务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确认初审符合规范后提交到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购建计划。

第八条 实验教学所用的仪器设备,低值品的采购申请,以系部为单位报教务处初审。利用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物资的采购申请由科研处初审。办公设备和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初审。家具、劳保福利用品、后勤所需维修耗材材料由后勤中心初审。各部门采购申请经初审后交国资处汇总,国资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现有设备情况和经费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

第九条 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项目以外的物资(如图书,教材等)的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组织购买。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采购申请,由国资处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以形成批量采购的优势,进而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费预算,市场现状等制定采购计划实施方案,并报以分管院领导批准。实施方案应由预算总金额,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组成;市场现状是指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参考价格,厂商情况,采购日程安排等内容。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批准后,国资处根据有关规定和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组织实施。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五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组成采购小组,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监审处,计财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采购制度;

(二)系部耗材采购预算费用在二万元/学期以下由系部自行采购,监审处、国资处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和采购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预算总金额五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采购的,由国资处、监审处、计财处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共同实施;

(二)其余采购由国资处组织实施,凡预算价格在二万元以上或总价在五万元以内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实施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市场询价;

(三)学期采购预算价格在二万元以内的物资采购,先进行采购申报,通过审批再进行采买:预算总价在一万元以上的由监审处监督并必须备有详细的询价资料;

(四)预算总价在五千至一万元之间由监审处监督下实施询价采购;预算总价五千元以下实施双人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预算单价在二万元以上或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物资应实施招标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招标时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四)招标前必须审查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及价格、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

(五)开标要按有关规则当场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学院评标小组的成员和有关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六)评标小组的成员有权查看招标的全部文件,并作出评价。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经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七)评标小组由资产管理,财务,监审,归口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密切关系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参数的制定人、论证人员不能作为评标的专家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设备的验收组成员。 (八)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九)论证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十)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二)所有招标文件的正本由国资处交院档案室妥善保管,国资处保留复印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六条 订货会采购。根据学院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 ,可通过组织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全国高校教学仪器采购订货会以及全国高校订货会,对计划之内品种较分散,同类产品采购数量较少的设备和生产厂家不多,商品信息缺乏的设备采取参加订货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无论何种采购形式,除金额较小,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物资技术要求等。购销合同由国资处组织草拟和报批。购销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国资处,档案室各保留一份。采购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原件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交由学院档案室保存,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可保留有关复印件。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

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登记制度。

(一)采购物资运抵学院后,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或验收小组组织逐项验收,验收工作技术上由使用单位负责,参数的制定人,不能作为设备的验收组成员。

(二)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定供销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定供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三)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或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报告交国资处存档。 (四)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参与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代表使用单位办理资产入库,建账,建卡,报销等手续。

第二十条 采购物资在验收过程中国资处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

(一)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二)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物资采购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

(三)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物资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四)需验收物资在1千元以下由系部自行验收,将入库单和验收单交予国资处验收;

(五)需验收物资在1千元至5千元,提交验收单,由系部和国资处共同验收;

(六)需验收物资在5千元以上监审处参与验收工作,形成系部、国资处、监审处三方共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五)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六)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七)各系部实训中心和后勤中心每月不按时上交采购资料存档的;

(八)对于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

(九)后勤中心购买的办公用品和各系部采购的各种教学用品不负责任采购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或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大宗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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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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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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