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市财政局应依照财政部、监察部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定期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在考核工作中可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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