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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交车超载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公交车超载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姓名:方茜

学号:20094543

班级:09级法学2班

【摘要】

随着人口的增长,交通问题的现状也日益堪忧。公交车超载是全国各大小城市的普遍问题,但大多数人对此司空见惯,犹如“就如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对公交车超载的处罚条例,使一些公交车公司钻了孔子,对公交安全有极大的影响。本文目的是反映公交社会现象,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交车超载 现状 法律 影响 建议

【正文】

一、公交车超载的现象和研究意义

公交车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了,在人们的观念中,公交车辆安全的代名词。

中国人口多,城市人口更多,上、下班高峰期,每辆公交车肯定是载满了乘客的,而且肯定满的不能再满。每辆公交车挤得像“沙丁鱼罐头”。20多哥乘客蜂拥而上,司机关了几次车门,都关不上,经过几分钟的“搏斗”,车终于“蹒跚”开走了。每辆车最少“消化”十几名乘客,车上足足有八九十人,最后一个挤上去的人紧紧贴着车门,连车门都关不上,司机还是说一句“大家自觉点,挤一挤”。

然而,着眼于现实,全国各地公交车超载极为普遍,虽然法律对其有严格限制,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却无能为力,禁止公交车超载似乎又遥不可及。

回溯旧闻,“6.5”事故,当天9路公交车拉的乘客超过了100人,已经属于严重超载,由于人挤人,整个车就像一个密不透风的“闷罐车”,发生火灾后人难转身窗难破,乘客很难逃生。再看看今年发生的几大大型的公交事故,3月24日,在兰新线乌鲁木齐至二宫间K1886+550M处,一辆531路公交车突然失去控制,与正在行驶的7553次市郊旅客列车相撞。这是因为531路公交车超载并刹车失灵才酿成的一起车祸。6月24日,在长春市新城大街与乙十四路交会处,一辆满载沙子的翻斗车与一辆满载乘客的103路公交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相继发生侧翻,103路公交车受损严重,车内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确实,出租车限载4名乘客,而一辆公交车却常挤六七十人。每逢上下班高峰期,热门线路人满为患,只有三十个座位的公交车超载100%以上,乘客挤得前胸贴后背,连转个身都不可能。种种发生的事故都在警示我们,货车超载损坏的是车和路,人员伤亡较少,而公交车超载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比如容易导致汽车失衡,制动失灵等故障,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人员伤亡就相当多了。

众所周知,公交车超载给城市公共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公交车的拥挤的状况,不仅给乘客带来了体力、心理上的消耗和不快,还给市民带来无尽的烦恼,例如,如此近距离的人体接触,传染病易传播、年轻的女性容易受到性侵扰、公交车扒手猖獗。然而,更重要的问题是驾驶人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因超载而受到极大的威胁。 另外一个问题,车辆超载被罚不稀奇,但公交车超载被罚扣分也许就很少听说了。公交车超载存在着非常大的隐患,但现在却没法管。其实,相关法规对此有处罚规定,

只是没有部门来执行。况且,公交车超载比较难管理。现在的公交车是自动投币,很难清点忍术,而且司机也没有拒载的权利,可以不准乘客上车。

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经过调查,80%以上的人是不知道公交车超载是违法应该受到处罚,实际情况中,乘客是否上公交车,并不会考虑到自己上车后是否会超过核定载客忍术,在公交车上仍有战栗空间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乘客都会选择上车,随机调查了几位市民,如果车上在有空间的前提下司机拒绝乘客上车,这几位市民全部表示对驾驶员进行投诉。而选择不上车的乘客想的大多是想要一个宽松、舒适的乘车环境,也不会更多的考虑到安全隐患的问题,所以说市民对公交车的安全隐患问题的考虑是相当薄弱的。而相反,我国现有的国情决定了,交管部门治理普通车辆超载能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而如果治理公交车超载,自然会遇到民众的质疑和反对。

究竟该不该查公交车超载?针对这一问题,有市民提出“有法可依,为什么不查?”“超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性势必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首先是刹车距离会增长,其次,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拥挤空间也容易导致乘客挤伤。”一位在公交集团从事安全工作的工作人员表示。当然也有人提出,以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超载的公交车进行处罚有违客观事实。首先,公交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客运车辆;其次,公交车目前不论在哪个城市,都不能满足不超载的要求;其次,公交车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市民,带有很强的公益兴致,当人们急着要赶时间上班的时候,公交车却因为满员而不停,这又怎么方便市民?最后,目前城市公交车的超载状况,是一个普遍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单纯依靠出发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应当尊重这样的现实,问题需要一步一步地解决。

二、我国现阶段对公交车超载进行的法律规制

根据2004年5月1日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车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对此做出规定:公路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除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一位负责人指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关于何在人数的具体规定,所以国家强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公交车可以据此进行载客,核定载客数以车载质量、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等三种不同标准来计算,即:

1、按车载质量核定人数计算,1T折合15人;

2、座位数加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1人,即每平方米可载客不超过8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

3、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2007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箱》中提到公交车超载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但是虽然现阶段法律对公交车超载是严格限制的,但是公交车超载在各个城市中仍司空见惯。究其原因,主要为:

第一、大部分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基本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偶尔有些

城市限制公交车超载却引来社会广泛争议。比如,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

公交车超载被罚案历经法院两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反响,建设

部和公安部各有一个不同的对公交车超载的界定。这也使普通群众认为

公交车何谓“超载”没有统一的说法。

第二、公交车公司并没有硬性规定不能超载,相反对司乘人员的服务态度倒是

有制度约束。公交司机根本无法控制“超载”,一般公交车公司都有规

定:司机不能拒载。那么,公交车公司最多也只能劝乘客等下一趟车,

万一乘客坚持要上,更何况“超一个”与“超两个”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沙丁鱼般的公交车在承载量上基本是失控的。

第三、对公交车超载不但群众不当一回事,而且连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都听之

任之,默认超载的现实合法化,也正是这种貌似合情合理的“潜规则”

埋下了事故隐患的伏笔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部规定的超载标准有所不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道交法》的地位显然高于建设部对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在公交车是否超载的问题上,应该使用《道交法》。《道交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此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的适用,也就是说,公交车超载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是违章,就应该受到处罚。

此外,相关部门在关于城市公交车的载客人数的核定标准问题上,存在着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问题。并且,法律规定公交车不得超载,同时也规定公交车不得拒载乘客,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且无法权衡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这些规定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明文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实践中则经常出现公交车超载与乘客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冲突,也有很多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由于“拒载”受到乘客的投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的公共运输承运不得拒载乘客与车辆不得超载,这两者应如何判定和加以权衡?我认为:

1、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地方性法规中所规定的公交车不得“拒载”、“甩

客”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共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要而作出

的一种强制性管理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严格超载则主

要是为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强制管理性规范。但民事缔约义

务履行需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两者在立法上并

不存在冲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关于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

定,系行政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当车辆已经超载的前提下,乘客继续

要求公交公司提供服务,将导致公交车违法超载行为的后果的产生,

也将对车辆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构成影响,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运输

要求应不属于“通常、合理”的要求。从法律上讲,驾驶员应当有权

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三、研究的过程和方法

暑假期间,我通过网上问卷调查的方式,揭示了受调查者对超载问题的看法和当前超载事故的严重性,并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将问卷发上网上,共有五十份,统计后所得出的数据是:90%的人对目前的公交车状况不满意,85%的人认为公交车超载会带来安全隐患,威胁乘客的生命和安全,80%的人认为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取决于该城市政府部门对交通的正题规划和资源投入,公交车班次太少,人流量太大等是公交车超载的主要原因,也有40%的人提出要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应该要健全有关的法律制度。

通过调查,由于公交车乘客流动性强、每站必停、瞬时变化等运营特点,判断“是否超载”对于公交公司和公交车司机而言本身具有不可操作性,“超载与否”其实并不取决于司机的安全意识、公交公司的利益冲动等市场化因素。相反,它取决于该城市政府部门对交通的整体规划和资源投入。因此,公交车“超载”也因此成为目前社会广泛

存在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客观上无法避免的。城市公共交通本质上属于公益事业,大量市民需要乘坐城市公交出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将存在执行困难并面临窘境,也将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如果增加车辆运次来满足不超载,即便不考虑公交公司的运输成本是否能承受,也将加大城市的交通压力,将会使城市交通陷入瘫痪,这显然也不是法律制定者所希望的,更不是法律本身所要达到的效果。面对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超载现象,说明《道路安全法》的此条规定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和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司法界也有不少呼声认为,既然法律和现实的脱钩,立法机关就应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增加或修改有关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对城市公交“格外开恩”,适当放宽城市公交载客的标准,或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一难题,否则会伤害到更多人的利益,进而失去了法律保护大众利益的初衷。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我认为公交车超载虽然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彻底解决,但无论如何焦急无论如何捉襟见肘,都不能失去对生命的敬畏,都不能以运力有限为借口任由公交超载无序发生,任其凌驾于生命的高度之上。因此,法律对公交车超载的规制绝对不能废除,虽然它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但综合各方面,对公交车超载的法律规制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据此,我提出几个建议:

1、有关部门要出台法律法规,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具体明了,并且开展这方

面的交通安全的教育,宣传法制,以防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

2、乘客自身也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包括法律素质

3、公交车公司发车班次要合理,在上下班高峰期可以将一些重叠线路进行优

化组合

4、改善道路的通行,提高公交车的效率,增加公交车的数量

我认为,法治社会,法律的最公平之处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重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其他,不允许存在所谓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只讲“理”而不关“情”。“特殊情况”任何时候都会有,但是,若事事强调“特殊”,任何一步法律法规就都会形同虚设。法律是准绳,不是皮筋。对法律刚性特征的认同,就叫做“法制意识”。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当中,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对法律制度保持一份尊重和敬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有条不紊的运转。当出现人情与法律相抵触的时候,我们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因为那是我们法制社会的根本。自古以来,情与法就是一个矛盾体,合情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情。正确的执法者,在处理情法不可兼容的矛盾时,一概重法轻情,因为法律是郭嘉大厦的根基和柱石。所以说,对公交车辆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的整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四章和第七章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和第五章第一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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