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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1992]41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4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保证这项改

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其养老保险基

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强制实施。

(一)驻在我省境内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由省统一筹集,其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

61号令执行。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都要在当

地参加全省统筹。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仍按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待我省国营企业的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行一段时间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将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基金与固定职工的养老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具体调剂、合并使用的时间和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三)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各类职工的养老保险,参照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市、县负责筹集,其具体业务由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为减轻企业负担,凡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比例等于或高于现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上缴比例的,可将两项“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具体合并使用办法和积累率,由地、市、县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备案。

(四)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经济条件好的,可参照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办法。经济条件差的,可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五)城镇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原固定职工,仍按照原职工所在企业的性质分别参加当地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的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分别按国营

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六)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劳动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和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劳动部的实施细则》(冀劳人计[1990]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主决定。凡企业提留的奖金接近或超过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应当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的数额,应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确定。对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也应由企业建立适当的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个人意愿,可按月或一次性支取。

职工经企业同意调离时,职工个人帐卡上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以随同转移或予以保留;职工被企业开除、劳改或未经企业同意离职的,企业为其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退还企业处理。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记在职工个人帐卡上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继承法》等有关规

定处理。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本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允许试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即:企业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也要参加一定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所存款项连同利息归个人所有,在职工退休时由职工本人一次或分次支取。

四、按照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营、城镇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目前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可逐步实行个人缴费。凡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企业职工,一律从增加工资(含工资性补贴)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固定职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其他职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l%缴纳,以后增资时改为3%。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向社会保险机构储存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的凭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劳动部的规定核发、使用和保管。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养老保险的各项基金要单独建帐、建卡,并要建立严格的缴费手续,做到人建卡、卡有帐、卡帐相符、帐册相符。

七、省、地、市、县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我省各级原设立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统一更名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的建设,充实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凡过去所发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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