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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监管〔〕41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4: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云安监管〔2008〕86号

云安监管〔2009〕41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

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陆续到期,延期换证工作业已开始。为确保延期换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延期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延期换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可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daodoc.com “下载中心〈非煤矿山〉”栏目下载)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按照《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足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应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技术的企业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批文。

(十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十八)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通过评审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专家组评估意见一份(符合安全标准化相关要求的企业提交现场审查评分意见)。

办理延期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备齐以上资料后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报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二、延期换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颁发管理机关对属于本次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所有的地下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经过安全评价且通过评审,提交完整的延期申请材料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露天矿山必须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合格,提交完整的延期申请材料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原标准化评定标准二级)及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和三级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同意,可不再进行评价或评估,但应按前述规定提交延期申请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三)审查不合格,不予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四)要求限期推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技术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到期不推行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经过停产整顿仍然没有推行这两项技术,或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足安全费用;按照《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云南省

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上三项经济政策未履行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其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更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颁发管理机关通知企业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

(七)对依法关闭或不再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收缴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通报工商、国土、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

三、换证延期的审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非煤矿山企业、矿界跨州(市)的非煤矿山企业、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设计开采能力大于50万吨∕年矿石量的非金属露天矿山和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其他由州(市)安监局发证。《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6〕68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并及早向企业公布。要合理安排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的时间和批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有关条件、程序、期限、延期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确定不需要评价和需要重新评价的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企业,便于企业及时做好申请准备。

(四)在初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合发一证的,在办理延期时要分别办理延期手续、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及时更新上报“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和“尾矿库普查与管理系统”的有关内容。

(七)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工作中,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八)自2008年4月起,各州、市安监局要每季度定期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新发证的进展情况向省局汇报,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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