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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1-06-14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国土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 发改西部〔2010〕13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含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坚持中央制定统一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第四条实施建设项目的目标是:

(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93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建设任务。

第七条在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国土资源部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水利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中的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坝地、沟滩地建设、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农业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农民工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项目以及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其他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市场的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口粮需要。

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统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督促各县逐乡、逐村、逐户予以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并将有关制度和部门分工情况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并附送当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内的项目;

(二)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包括劳务配套);

(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在两个月内分解落实本省(区、市)的建设任务,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备案。

各地在分解下达国家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确保不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类型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等编制和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具体制定,并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应当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对较小项目难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要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退耕农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项目工程县要按年度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原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配合。

第六章验收与管护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和联合复查。自查验收由县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复查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各类建设项目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要落实后期管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建设项目分别组织或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要对退耕还林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信息统计与效益监测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建设项目信息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负责汇总报送。

各省(区、市)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汇总审核制度,明确项目县报送信息的汇总审核要求,各省(区、市)汇总信息须经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审核无误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汇总报送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上半年和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上半年和年度粮食补助生活费补助资金兑现情况;

(三)全年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上半年信息于每年7月31日前、年度信息和全年总结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分析情况及时提供给部际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效益监测。效益监测分为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发展、退耕农户生活三类。

生态环境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退耕还林以来工程区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河川径流量、含沙量、降雨量变化、大风(沙尘)天数变化等连续动态变化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掌握退耕还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退耕农户生活监测,主要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口粮保障、能源消费的信息,掌握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解决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态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具体负责监测技术指标及方案的制定、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各省(区、市)林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部门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

经济社会发展和退耕农户生活监测由国家统计局监测网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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