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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陕政发 [2008]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是指我县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技能培训的管理。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以计划、农果、林业、水利等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以退耕农户为项目建设受益对象。

第四条 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退耕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生计问题为重点,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为重点,优先解决退耕农民的吃饭、烧柴和增收问题,统筹发展任务,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的原则;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建设目标和支持措施的原则;必须坚持从改善当前退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着手,结合退耕还林地区长远规划,整合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必须坚持项目安排要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意愿,让退耕农民直接受益,切实维护退耕农民群众在规划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必须坚持在充分利用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支持的同时,广泛动员退耕地区农民群众及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增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必须坚持规划实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建后管护)各个阶段,要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良性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专项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县政府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质量认定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计划局对项目实施负有组织、协调、监管责任,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协调部门之间项目资料编制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对相关工程材料采购、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计划局负责生态移民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农果局负责农村能源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中林业类项目及农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畜牧局负责后续产业中养殖业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农民技能培训项目按实施方案管理,后续产业项目按项目管理。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由县计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规划,在认真落实建设用地、管理体制、群众积极性等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前期工作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年度任务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 县计划局会同财政、水利、农果、林业、畜牧等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建议计划,按类型分别编制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技能培训方面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市发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新建后续产业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按规定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林业项目外)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县计划局依据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将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批复的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退耕区域范围内的乡镇、村和退耕农户,并组织具体建设单位按要求施工。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一经分解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原则上在单项规划内调整,由县计划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交变更报告(其中必须附退耕农民意愿资料),报市审批部门批准。各项建设任务的中央补助标准要从严控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运行管护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小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和专业施工队伍并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第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具体实施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范围、目标、任务、资金向项目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必须建立规范完善的档案,要建立电子和文本双重档案。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资料、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和报送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项目任务单位要在每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建设情况,1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情况以书面报告和项目报表两种形式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计划局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采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机制。要完善投入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把国家支持与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投资投劳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发动群众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增加对工程建设的投入。制定优惠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国家和省批复规划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总额,实行包干使用,自2008年起,分8年安排。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一规划、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将在建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村能源、移民搬迁、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有机整合起来,发挥项目的聚集效应。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筹措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拨付,首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明细、资金额度等),县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任务计划,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先行拨付项目资金30%作为启动资金,资金直达项目建设单位专户;项目竣工后,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县财政部门依据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证等书面材料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项目建设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全、管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列支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后续产业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所需原材料、种苗等的购置以及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中央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权益要落实到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属国家重大生态项目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和通报,对建设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暂缓安排专项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自查验收、联合复验和省市抽查。自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联合复验是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级以联合复验为主,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在联合复验的基础上,接受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省市发改、财政、农业、扶贫、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抽查。

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任务的专项资金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到位。

验收具体办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明确权益,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没有制订详细管(维)护办法或制度、未落实管(维)护责任和人员、不能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已建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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