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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 “隐患” “违章”认定标准

公 共 部 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 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 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 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 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 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 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 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 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 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 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 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 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 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 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 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 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 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 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 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 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 煤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 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 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 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100.达到强制放顶条件不强制放顶继续生产的。

101.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的。 102.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采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103.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4.不按规程规定加齐丛柱等特殊支护或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5.采煤机防滑装置失效的。

106.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的。 10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08.超前支架防倒防滑措施未落实的。 109.采煤机离合器损坏的。

110.工作面架间距超过规定且造成架间漏矸严重的。 111.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挤架。

112.挡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切顶排窜矸未采取措施的。 113.支架咬架、或移架后顶梁接顶面积小于80%且不实的。

掘 进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114.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措施规定撤离的所有人员。

115.综掘机炮头不停电、不闭锁、不保压作临时支护、迎头有人工作- 678910111213

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280.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281.井下烧焊地点氧气瓶距乙炔瓶在l0m以内的。

282.做炮头不使用竹签的,做炮头时监护人做其它工作或无监护人的。

283.除尘风机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284.采煤工作面强放制顶时炮眼布置、角度、装药量与规定不符的。 285.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 286.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的。 287.火药库,帐、卡、物不符的。

28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289.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的。 290.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91.私自甩掉瓦斯断电装置的。

292.安全监测电缆损坏,造成断开的。 293.瓦斯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探头上有水的;探头线未留0.5米余量;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的。

294.与回风流相通的煤仓口、矸石仓放空的。 295.2个以上隔爆水袋损坏未及时处理的。 296.采煤工作面割煤、锚喷巷道、机掘巷道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净化水幕的。

三、严重隐患

29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炸药、雷管存放量超过规定数量的。 298.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毫米且长度超过5米的,不及时冲刷的。 299.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

300.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特殊情况下,编写特殊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301.造成敞口盲巷的。

302.火药硐室距施工地点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3.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老塘风、循环风的。 304.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305.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未及时封闭的。密闭墙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及时检查更换的 307.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6米的盲巷未及时申请密闭,未进行三断的、密闭时不具备条件的。

308.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09.风机安装位置距信号室小于15米的。

310.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 311.井下烧焊未按措施配齐设备、材料的。 312.风门连锁不起作用或不使用连锁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把电瓶车或其它车辆停在风门处起吊、装卸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关及行人的。

313.风门、密闭漏风严重,通防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 314.风门、密闭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315.永久防火墙、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压差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构筑、管理的。

316.炮区水幕、冲击破水幕、净化水幕距迎头距离超规定或检查时喷头堵塞不出水的。

317.无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距迎头距离超规定的。 318.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19.现场防灭火沙箱未放在进风侧、箱内沙数量不足、防火锨损坏及沙袋少、灭火器超期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一、重大隐患

32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32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未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水情预测预报”不及时的,积水情况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生产的。

322.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置不足的。

323.未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 16171819

规程措施规定不符的;起吊、固定锚杆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回 采 专 业

22.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未设置防飞矸设施的。 2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柱连续5棵初撑力不够的。

24.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防尘水水压在使用过程中低于2Mpa;综掘工作面水压低于3Mpa的。

25.煤机、溜子不闭锁的。

26.工作面挤架、压架、死架严重,拉不动支架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7.撤面准备高度达不到规程、措施规定、出现死架。(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8.安装、撤除工作面信号未进入躲峒的。

掘 进 专 业

29.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30.综掘机炮头液压闭锁失效;综掘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

31.迎头5米内的岩石未扒出而打眼的;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之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1/3以上时。

32.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33.锚索预紧力合格率达不到70%的。

34.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迎头仍正常施工的。 35.上下山扒装机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机 电 专 业

36.主副井钢丝绳超期使用的,主副井提升容器超期使用的。 3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

38.绞车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 39.皮带保护保护不齐全、不起作用的。

40.皮带、溜子无准用证使用的,供电系统安装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使用的。

41.设备各类保护试验不起作用的。

42.皮带磨支架、跑偏严重继续开机使用的。

运 输 专 业

43.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装不合格使用的,斜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44.超过设备提升运输能力提升运输的。

45.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电瓶(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准用证的、使用假准用证的。

46.钢丝绳滑头插接长度、滑头制作方式、卡子数量、规格与规定不符的,无绳皮的。

4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 48.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49.对拉绞车型号不一致的,绞车之间的距离超过绞车容绳量的。 50.绞车固定不牢的或制动闸行程超过80%的。

51.倒拉牛回头轮固定方式与规定不符的,无二级保护的,压板、固定回头轮锚杆规格、锚固剂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2.提升运输连接件未按照规定试验或不合格的。 53.新施工车场铺道后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 54.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55.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使用的考核停止作业,未使用的按较大隐患考核)

56.斜巷轨道提升使用不合格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辆或不使用保险绳的。

通 防 专 业

57.巷道贯通和预透老巷、老空时,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规定的内容未落实的。 58.排放瓦斯现场无安全负责人的 ,排放瓦斯未按照规定停电、撤人、站岗的。

59.工作面温度超过30°C的,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0.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6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6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4.多地点串联通风的。

65.瓦斯断电、风电闭锁不灵敏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66.工作面干燥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 治 水 专 业

67.工作面开采前不进行防水评价的,排水系统不完善。 6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69.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停止一方施工的,未执行边探边掘的。

地 面 部 分

70.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使用非标准件的。

71.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

7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在同一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安全的。

73.搭架施工,架板捆扎不牢固,在上方作业的。 74.小绞车、电瓶车、行车信号不合格使用的。 75.无规程、措施、任务书施工的。

管理处罚规定

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保安管理处罚规定

供电所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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