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

问答题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廨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参考答案: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方的婚前财产;

(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理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参考答案: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方的婚前财产;

(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7.简述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8.我国法律规定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收养成立的条件是:

(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4)收养必须有关当事人同意。

1.简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

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

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参考答案: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

(1)-方的婚前财产;

(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几方面内容?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简述我国婚姻自由原则。

参考答案:

(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

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

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2.简述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参考答案:

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

6、

8、l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年满30周岁且元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l名子女;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案例分析题

29.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29.案情介绍:

常(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常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常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常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300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

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有常某抚养。

(2)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

(3)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常抚养。 29.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29.案情介绍:

王某(男)和李某(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某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王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王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可危,并由丙代替李举行了婚礼。李某病愈后就与王某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投身王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已是和王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李某,但实际上自己是王的妻子,李某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王某的婚姻关系。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参考答案:

(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并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李某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王某的非法两性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盘求,丙与王某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王某与李某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j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29.案情介绍;

宫某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坠入爱河,三个月后双方准备结婚,但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婚龄,富某便托人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便因琐事开始发生矛盾,2年后,官某以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

问: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法院认为,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在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2)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但在富某申请婚姻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因此,对富某要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1.案情介绍;

王(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王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王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王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三百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

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由王某抚养。

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

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和J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王抚养。 1.案情介绍;

孙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1999年结婚,结婚后孙某的父母赠给孙某个人一套房屋由孙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孙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孙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孙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孙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孙某继承的100000元钱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1.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甲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乙,于是甲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乙举行了婚礼。乙病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已是和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甲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参考答案:

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乙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法学案例分析题

电大法学专科调查报告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模拟卷

法学通论案例分析题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