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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1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A、B、C、D四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生产塑料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A出资25万元,B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C以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作价25万元出资,D以商标权依法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为了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准备聘请曾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刑二年,现已刑满释放一年,但十分有才华,有经营经验的E为经理。由于A要出国,没有时间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因此B、C、D制定了公司章程。

请分析回答:

(1)在出资方式上存在什么问题?

(2)以非货币出资要履行什么手续?

(3)E是否可以被聘为公司经理,为什么?

(4)A未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可以,为什么?

答案:(1)有限公司不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2)要履行评估

(3)不可,犯贪污罪刑满释放三年及以上才可

(4)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四分之三超过三分之二所以可以.

[案情]

1997年10月8日,某市劳动监察机构到该市新湾煤矿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煤矿无论是井下职工还是井上职工都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于是市劳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煤矿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延长井下工人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对该煤矿处以罚款5万元。新湾煤矿认为该煤矿是省矿务局直属企业,其行为是否妥当,是否合法应由省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做出评定或给予行政处罚,而市劳动监察部门则无权对其处罚,遂不予接受。

[问题]

市劳动监察机构有无对新湾煤矿处罚的权力,应怎样处理?

答案:本案中,虽然新湾煤矿属于矿山的范畴,但是新湾煤矿延长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属于普通劳动监察的内容,其处罚应由劳动监察机构作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对矿山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矿山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由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市劳动监察机构对新湾煤矿有处罚权,而且就新湾煤矿的行为而言该处罚也是正确的,新湾煤矿应接受并改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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