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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 公务员的管理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

一、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1.考核的对象: 所有公务员。 2.考核的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德”考核内容:

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 4.“能”考核内容: 业务知识、工作能力。

5.“勤”考核内容:

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勤奋精神。

6.“绩”考核内容:

指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对绩的考核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7.科学发展观: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8.正确政绩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灵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根本指针。 科学发展观是重要前提和基础。 求真务实是核心内容。

实践、群众和历史是衡量标准。

9.“廉”考核内容:

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

二、考核方式 1.公务员考核的分类:

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平时考核的方式:

(1)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人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经常性考核并记录在案; (2)是由公务员个人建立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定期检查核实。 3.定期考核方式:

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 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方式要求不同。

4.定期的周期:

年度考核,即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5.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 (2)述职。 (3)民主测评。 (4)群众谈话。 (5)调查核实。

(6)撰写考核材料。包括: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问题;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7)评定考核结果。 (8)反馈。

6.对非领导成员定期考核程序:

(1)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三、考核结果

1.年度考核结果的等次: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5%左右,最多不得超过20%。

2.“优秀”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3.“称职”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4.“基本称职”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5.“不称职”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考核结果的存档:

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7.考核的结果的意义:

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8.对称职以上等次的奖励:

(1)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3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9.对基本称职等次的处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10.对不称职等次的处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

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对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

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对挂职锻炼公务员的考核:

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对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公务员的考核:

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对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公务员的考核: 不进行考核。

6.对被立案调查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7.对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对不进行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公务员的处理: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的处理:

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节 培训交流与回避

一、公务员培训

1.定义: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分级分类开展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2.公务员培训的性质:

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 3.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

(1)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

(2)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 (3)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益,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 4.公务员培训的方法:

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5.分级培训:

对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公务员实施各有侧重的培训。 6.分类培训:

对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实施不同的培训。 7.公务员培训机构:

⑴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例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等。

⑵高校和科研院所; ⑶各类社会培训机构。 8.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后备领导人员培训。 9.初任培训:

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10.任职培训:

机关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 11.专门业务培训:

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2.在职培训:

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常规性全员培训。 13.后备领导人员培训:

机关根据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14.初任培训的时间:

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 15.不参加初任培训的后果: 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 16.任职培训的时间:

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17.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 18.在职培训的意义: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19.在职培训的期限: 由公务员管理机构具体掌握。 20.后备领导人员培训的期限和方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方法上提倡采用自学、研讨、进修等符合领导人员特点的方法。 21.培训管理

对培训的公务员实行登记管理,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公务员交流 1.交流: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 2.交流制度的意义:

交流制度标志着公务员管理系统的灵活和开放,体现出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生机和活力。 3.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4.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 5.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6.调任人选的条件: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具备公务员的消极条件。 7.调任的程序:

调任机关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8.转任:

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9.公务员转任的一般要求:

转任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10.领导成员转任的特别规定: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11.挂职锻炼: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12.挂职锻炼的性质: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 13.交流的纪律:

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应当服从。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三、公务员回避 1.回避:

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的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2.建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4.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异地任职。 6.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回避的提出: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8.回避的决定: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机关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节 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任职

1.任命公务员职务的主要形式: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2.选任制

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

3.选任制公务员特点: 不参加考试。 存在任期限制。

有些职位还存在任届限制。 4.中共机关选任制公务员范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检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中共地方各级纪委常委、书记、副书记。

5.人大机关选任制公务员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6.政协机关选任制公务员范围: 政协全国及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7.行政机关选任制公务员范围: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8.审判机关选任制公务员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9.检察机关选任制公务员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任职不得超过2届的公务员范围: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国家主席、副主席;

(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1.只有任期年限限制的公务员范围: (1)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地方所有选任制公务员。

12.没有任期年限、届数限制的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

13.选任制公务员任职条件: 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14.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产生途径: 1)选举;

2)决定任命(准选举)。

例如: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5.选任制公务员免职的途径: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16.委任制

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 17.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条件 (1)任免主体具有任免权限; (2)具有职务任免的情形; (3)任免程序合法。 18.国务院的任免权限

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

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常驻联合国副代表;

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 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19.省级政府的任免权限:

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 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 巡视员、副巡视员。

20.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 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

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调研员、副调研员。

2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 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一切公务员。

22.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的任免权限: 本级政府任免以外的公务员。

23.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级各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24.委任制公务员任职情形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单位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5.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职的程序 ⑴提出拟任职人选。 ⑵考察。 ⑶决定任命。 ⑷下发任职通知。 26.职位聘任范围: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7.聘任程序: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28.聘任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违约责任等条款。

29.聘任合同期限: 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30.聘任制公务员工资: 协议工资制。

31.人事争议的处理方法: 先仲裁,后诉讼。

3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33.申请裁决的时间: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得直接诉讼。) 34.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处理:

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5.仲裁与诉讼区别:法院受理诉讼,仲委会受理仲裁;法院属于国家机关,仲委会属于民间组织;诉讼管辖法定,仲裁协议管辖;诉讼公开审判,仲裁秘密裁决;诉讼两审终审,仲裁一裁终局;诉讼判决送达生效,仲裁决定作出生效。仲裁决定书只能由法院执行。 36.公务员在机关内能否兼职? 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允许。 为提高待遇而兼职的,法律不鼓励。 37.公务员在机关外能否兼职?

公务员一律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非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公务员免职 1.委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机关及党务机关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

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免职的程序: ⑴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⑵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⑶任免机关审批。

⑷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3.职务即自行免除的情形: (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被辞退;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 (5)死亡。

第四节 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职务晋升

1.晋升职务的一般条件:

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 2.晋升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具体条件:

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科级正副职、正副主任科员、科员的文化程度: 高中、中专以上。

4.晋升处级正副职、厅级正副职、正副调研员、正副巡视员的文化程度: 大专以上。

5.晋升部级副职的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以上。

6.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 ⑴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⑵曾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

⑶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7.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

晋升科员、正副主任科员,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晋升正副调研员,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 晋升正副巡视员,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5年以上。 8.晋升职务的其他条件: (1)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2)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9.晋升职务的一般幅度: 逐级晋升。

10.破格晋升的条件: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 11.越级晋升的条件: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 只能越一级晋升。 12.晋升职务的一般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13.职务晋升的特殊程序 竞争上岗制度、公开选拔制度、任职公示制度、任职试用制度。

14.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在职务层次上,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 15.竞争上岗的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16.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适用于机关领导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 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 17.公开选拔的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18.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的区别:

(1)竞争上岗适用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适用于机关领导成员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2)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进行,公开选拔则面向社会进行。

例如,财政部人事教育司为机关内设机构,司长可以竞争上岗。安徽省财政厅为政府机关,副厅长可以公开选拔。

19.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20.任前公示制度的程序: (1)公示。

(2)受理群众意见。

(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的群众反馈结果。 (4)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 公示通常为7-15天。

21.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适用范围: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本制度。 22.任职试用期限: 一年。

23.任职试用期满的处理: 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二、公务员职务降低 1.降职的性质:

职务变更形式。不是行政处分,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调整等无影响。

2.降职的原因:

(1)年度考核不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

(2)机构撤销。(本地区、本部门确实无同级合适职务安排。) (3)本人要求。

3.降职救济程序:

公务员不服降职决定的,可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4.职务升降与级别升降关系:

升职后,其原级别未达新任职务最低职别的,可同时升至新职务最低级别。此时级别可以越级,如18级处长晋升副司长后,最低15级。

升职后,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则不再晋升级别。

降职后,原级别高于新职务最高级别,应同时降至新职务最高级别。原级别不高的,可保留原级别。 5.年度考核结果与级别升降:

年度考核连续5年称职的,可以在本职务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逐级晋升,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后,不能再晋升级别。)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首先必须降职,并且可能降级。

第五节 奖励与惩戒

一、公务员奖励 1.奖励的对象: (1)公务员个人; (2)公务员集体。 2.集体获奖的条件:

必须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3.奖励的原则: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给予奖励的情形: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5.奖励的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6.奖励的程序: 申报、审批、公布和表彰。

7.奖励的批准权限:

(1)嘉奖、三等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2)二等功,由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3)一等功,由省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4)荣誉称号,由国务院、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5)地方政府给予本级权利机关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奖励,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8.撤销奖励的原因: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河南省规定:“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 9.撤销奖励的后果:

审批机关必须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不得替代其他责任的追究。

二、公务员惩戒

1.惩戒公务员的前提: 公务员违反了法定的纪律。 2.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区别:

(1)义务要求公务员“应当做什么”,而纪律要求公务员“不能做什么”。 (2)义务是从宏观的角度提出的要求,而纪律具体得多。 (3)违反义务没有直接的制裁,而违反纪律将直接导致处分。 (4)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而纪律没有相对应性的内容。 3.公务员纪律的主要内容:

分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纪律4个方面,共16条纪律。 4.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5.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6.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7.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4)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 (2)该行为没有免予处分的情形。 9.免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

(1)违纪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后果危害不大。 (2)本人已认识了错误并能够及时改正。 10.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1.处分公务员的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2.处分公务员的程序:

(1)处分决定机关先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2)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3.处分委任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4.处分选任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对于严重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由本级人大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

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15.监察机关处分公务员的权限:

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16.处分决定不适当的处理:

有错必纠,及时予以改正。具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17.实施处分的时限:

(1)违纪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1年。 (2)违纪案件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公务员所在机关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3)公务员所在机关认为违纪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处理。 18.处分的后果:

(1)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 19.处分的期间: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20.处分解除的条件: 处分期满;

公务员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公务员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开除处分不得解除。

21.处分解除的方法:

由处分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22.处分解除后果: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节 工资福利保险

一、公务员工资

1.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立:

现行工资制度,1993年建立,属于第三次工资改革。(1956年第一次,1985年第二次。)

2.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按劳分配原则。

⑵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 ⑶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3.公务员工资结构:

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中基本工资包括

1)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确定,体现按劳分配。其中设若干工资档次,随职务及任职年限而变化。 2)级别工资。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27级公务员,每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3)基础工资。本人基本生活费,各职务人员相同。 4)工龄工资。每年1元,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 4.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正常晋升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5.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两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原级别内晋升工资一档;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

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职务加级别) 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00元、双学士740元、

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7.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职务工资: 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毕业定为办事员330元、大学本科、双学士定科员37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40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495元。 8.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级别: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

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9.公务员工资足额发放措施:

2000年起,国家开始实行公务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由财政部门将公务员工资直接划拨到公务员个人的工资账户。

二、公务员福利

1.公务员福利制度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福利费制度等。

2.公务员的工时和休假制度: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即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公务员的福利费制度: 现仍按1957年规定执行。福利费主要包括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洗理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三、公务员保险

1.保险制度:

指国家对生育、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2.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伤、残、死亡保险; (2)医疗保险; (3)生育保险; (4)养老保险; (5)待业保险。

3.公务员因公伤残的待遇:

公务员因公伤残后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4.公务员因公牺牲的抚恤:

国家为其办理丧葬以及对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5.公务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及标准:

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补助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七节 辞职、辞退与退休

一、公务员辞职 1.辞职:

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机关任用关系的行为。

2.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权利。 (2)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辞职权利具有法律的保障。如依法辞职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权利等。 (4)辞职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3.辞职与自动离职的比较:

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自动离职是违纪行为。

辞职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自动离职所能享受的待遇要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而定。

4.辞职与免职的比较:

(1)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免职是行政机关的权利。

(2)辞职是公务员根据个人的原因;而免职则必须有法定的原因。 (3)辞职后,公务员身份也随之消失;免职者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5.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辞职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身份自行消失,不再享有履行公务的权利和义务;

领导成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7.领导成员特殊的辞职方式: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我国领导成员辞职后,公务员身份存续,故其实质为免职。) 8.因公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9.自愿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0.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11.责令辞职:

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公务员辞退 1.辞退:

公务员任职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政行为。 2.公务员辞退的特征:

(1)辞退是行政机关法定权利。 (2)辞退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 (3)辞退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按照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3.辞退与开除的比较:

辞退原因可能是公务员具有违纪行为,但辞退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辞退与开除都解除公务员身份,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被开除者不享受法定待遇。

4.辞退的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减员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适宜开除的。

5.辞退的限制性条件:

(1)因公(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6.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

(2)被辞退公务员享受相关的辞退待遇。 (3)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间隔5年。

7、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 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高效; 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维护公务员的个人权利; 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公务员退休

1.含义:

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

2.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特点: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

2)退休金计发办法与企事业单位不同。 3)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 4)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正在向社区化管理过渡。

3.退休方式:

法定退休,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 自愿退休,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4.法定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5.自愿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6.退休政治待遇:

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

7.退休生活待遇:

(1)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2)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享受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

(4)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退休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退休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退休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9.退休住房待遇:

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10.退休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11.退休安置的内容:

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

12.退休安置原则: 以就地安置为主。

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异地安置。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第八章 申诉控告

1.公务员对哪些人事处理可以申请救济: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救济的方法: (1)申请复核; (2)申诉; (3)再申诉。

3.申请复核的期限和机构: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

4.申诉的期限和机构:

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处分的决定不服,应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再申诉的条件、期限和机构:

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6.复核决定作出的期限: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7.申诉决定作出的期限: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8.对复核、申诉的方法: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9.控告的原因: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10.控告的受理机构: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例如法院、检察院、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等) 11.控告的规则:

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任免奖惩行为。 13.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行为。 14.外部行政行为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15.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作出的行政行为。 16.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7.行政复议与行政复核的区别:

(1)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核由原机关受理。

(2)行政复议的对象为外部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核的对象为内部行政行为。 18.行政复议机关:

⑴对政府部门的行为不服,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部门受理,但对5种垂直领导的政府部门,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于国务院的各部门,复议机关只能是原部门。

⑵对政府的行为不服,由上一级政府受理,但对省级政府的行为不服,只能由原政府受理。 ⑶对政府派出机关的行为不服,由派出该机关的政府受理。

⑷对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的行为不服,由派出该机构政府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部门受理。

19.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复议机关只能是被申请人。)

20.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申诉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复议机关只能是被申请人。)行政申诉的对象是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外部行政行为。

21.不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为:

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为、终局行政行为。

2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般的行政案件,复议或诉讼由当事人任意选择,但少数的行政案件必须复议前置;正在诉讼的案件不得申请复议,正在复议的案件不得提起诉讼;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一般仍然可以行政诉讼,但少数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3.必须复议前置的案件:

对于行政机关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决定不服。

24.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案件:

省级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25.李四向合肥西市区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未获许可。问:李四能否行政复核?李四能否行政申诉?李四能否直接行政诉讼?如果李四申请复议,则复议机关是谁?复议决定可能是哪种?李四不服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李四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本案件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李四不能申请行政复核,也不能行政申诉。李四可以直接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是合肥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工商局。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决定,也可能是履行决定。李四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再行政诉讼。

26.某乡政府规定:“30岁结婚属于晚婚。不晚婚,罚款”。张三被罚款500元后不服,提出了如下复议请求:⑴,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⑵撤销乡政府的规定。请问:张三能否行政复核?张三能否行政申诉?张三能否直接行政诉讼?如果张三申请复议,则复议机关是谁?张三的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复议决定可能是哪种?如果张三不服复议决定,应当怎样维权?

本案件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张三不能申请行政复核,也不能行政申诉。张三可以直接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是县政府。张三的第一项申请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受理。第二项申请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应当受理,但张三可提出审查申请。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或撤销或变更决定。张三不服复议决定,还可以行政诉讼。

27.警察王二过失伤人,被记大过。王二不服。请问,王二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王二应当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王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王二只能申请原处分决定机关复核,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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