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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该法虽经历了四次修正,但其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始终没有变更。这再次表明,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君主立宪制、共和制、三权分立制等制度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正确的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得到充分体现,且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同,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对其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些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加以阐述,以便有所裨益。

一、完善选举程序,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有所调整,诉求呈现多元化,需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选举程序。其一,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人大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代表的是民意,如果其没有自觉自愿为民服务的热情,就不可能更好地表达民意。因此,选举的第一环节必须是要人大代表候选人自荐报名为前提;其二,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些人不能参与当地的选举与被选举,使得政治权利实质上成了当地人的专利,而外出人员的政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三,取消以协商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在提出初步候选人后,如果超过法定差额人数,可采用协商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协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被人暗箱操作,一般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被“协商”下去。因此,应以公开、公正的预选票决制,按多数票决确定候选人;其四,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方式。从目前的人大代表选举情况来看,给人的整体感觉是缺乏活力,选民对选举兴趣不高,有时需要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才去选举投票。因此,投票带有盲目性,容易产生贿选,选出的代表也不一定是优秀者,难以代表民意,这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可以让代表民意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一点已经被实践证明。那么如何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呢?我们选人大代表实际上是选“民意”,不是选权贵,也不是选明星,只有谁的议案、建

议写得好,谁脑子里想的是民众,我们就推选谁做代表。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逐步增多以及互联网知识的普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完全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工具。具体讲,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保密性很强的选举网站,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征集建议和议案,然后全部公布到该选举网站上让人浏览、讨论、投票,最后那些大家公认的较好的建议和议案的作者就可以作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当然在投票网站上要采取身份认证和适当的保密措施,避免一人多投或者违规投票。这样做既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保密性、提高了投票的热情,减少了贿选,真正表达了民意。

二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由此可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种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间接选举使得所选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设区的市、自治州是完全具备条件的。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职权,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根据现实情况,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权。俗话说,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会祸国。因此,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和关键点。当前,立法部门的利益长期困绕着立法的质量的提高,立法缺乏“问题”意识,具体立法回避主要矛盾,法律条文回避解决问题的措施等等。要改进立法,提高质量,从根本上是要实行立法民主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提高立法质量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实行立法“三审制”等,但这些措施不是标本兼治。提高立法质量,消除立法部门化的治本之策是让真正代表社会各种利益的人进入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没有代表各方面利益的博弈,那么就只剩下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因此,在立法组成人员一时难以改革的情况下,就需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和公开制度。立法听证是实现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立法公开制度,让电视转播或直播常委会审议法律过程是更简单易行的立法民主化措施。这样做有利于激发公众对立法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使其主动向立法机关反映意见、建议;也有利于公民学法、用法,使其更好地遵守法律。同时,公开立法审议表决过程,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大代表。

二是理顺决定权。有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监督机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误解,必须摒除。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但主要还是决定权,代表民意决定重大事情。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决定,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决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的不尊重,是对人民权利的不尊重,也是对宪法的不尊重。因此,对税收财政预算问题,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城市的拆迁和改造政策,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国家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等,都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决定。如果理解为这些事项都由政府决定,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只能监督的话,那就错了,这就改变了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三是完善监督权。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屡见不鲜;一些国家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具有监督权的有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避重就轻,不讲实效。被人戏称为“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既要对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议以及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对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的重大事项、突发性的事件以及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进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可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地方性立法权的下级人大及常委会派驻监督组或者监督员,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会期制度

我国人大代表众多,大多数来自工作生产第一线的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由于他们知识水平、素养等参差不齐以及阅历不同等等,难以保证审议议案的质量,加上人大代表发言不规范、缺少辩论机制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人大及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首先,虽然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还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但在文件准备上,除了将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文本、对法律草案的说明以及必要的材料提前一个月发到人大代表手里外,还应将会议即将审议的所有文件资料提前发给人大代表;其次,少一些常委会分组审议法案的方法,多采用全体会议的审议方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小组讨论会审议议案时,代表们发言都较随便,很少准备发言稿,随意性很强,有时还会偏离主题,而全体会议审议的发言都比较慎重,都会认真准备。小组讨论会上各说各的,整个会议缺少相互交流。全体会议审议能在广泛的范围交流,产生火花,形成辩论。小组讨论会不容易集中意见,而为工作机构掌控修改权提供方便。全体会议上发言、辩论意见大家都清楚,可直接反映到法律草案中去,可大大减少工作人员集中意见的随意性。总之,全体会议发言、辩论有利于提高会议的审议能力,提高审议质量;最后,完善发言制度,建立辩论制度。周恩来总理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一文中就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要建立辩论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但是西方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发现问题。”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辩论制度也是人大及常委会正确决策的前提条件之一。考虑到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议案较多的现实情况,不可能将所有的议案进行辩论,但对于热点难点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案必须进行辩论。

二是完善人大及常委会的会期制度。会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举行的时间长短,会议日程安排如何,对能否开好会议至关重要。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对每年开会的次数和开会的时间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召开一次),对会议持续的时间等都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和人民事务的增多,热点难点社会矛盾凸显,立法监督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真正行使权力,就必须让其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决定问题。所以,适当延长会期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笔者认为,县(不设区的市)、乡(镇)人大会期不应少于5天,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会期不应少于10天,全国人大会期不应少于20天为宜。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要议程是审议法律,一个法律草案审议时间过短,加上目前主要采取笼统审议的办法,委

员们缺少对法律草案的了解,致使审议时委员们没有思考的时间,发表不出什么意见。如果在充足的时间下,对法律草案采取逐条审议和辩论的办法,必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审议质量。这些必然要适当延长人大常委会的会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以上这些完善措施都是在现行宪政框架下进行的,对激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力,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完善,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人权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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