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由大学生掏鸟获刑引发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学社会主义论文

考试科目:考生班级:考生姓名:考生学号:考试分数:

科学社会主义

摘要

河南大学生闫某、王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在舆论中引发争议和讨论。本案并不复杂,但却引出这么多争议,的确透视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它反映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正义观念、法律认知及法律情感等方面的落差。其实存在这种落差是很正常的,司法者的专业思维和普通人的大众思维始终会存在一定的距离,二者之间的紧张感不仅无害,反而有益:司法应以大众的正义感为依归,司法行为(法律适用)应尽可能获得公众的认同,这样可使司法行为免于落入过分专业主义的窠臼。但是,公众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又存在一些非理性成分,缺少法理逻辑、专业技术的支撑。因此,面对来自公众的质疑,司法者应当表现出一定的专业独立性,而不是盲目屈从于“民意”。司法者应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引导公众的法律认知(情感)向更高的法治意识层面提升。就本案而言,抽象地讨论“掏鸟窝”判十年半是否公平是没有意义的,所谓“人命比鸟命贱”也只不过是故意混淆视听的煽情表达。问题绝不是几只鸟的事,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关系到一个种群的基因库的完整性,一旦被破坏,极难修复,且会危及整个生物链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被告人是否具有明确违法性认识,是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定罪过程中,违法性认识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否则有违责任主义原则。只不过在通常(典型如自然犯)情况下,由于行为具有较明显的反社会性,故可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而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如果行为人有合理证据表明确实不知其行为违法,则不应定罪。所谓“不知法不免责”虽然是一句古老的法谚,但从来不是一个正式的刑法原则。不仅在定罪时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在量刑时也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尤其在根据情节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的情况下。

关键字:正义观念 法律情感 公平

从大学生掏鸟获刑看普法

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起因是某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 16 只获刑 10 年半》。加上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进程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对国家干部官员贪腐的惩处也在不断加大,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高官大多锒铛入狱,获刑十年,沦为阶下囚。对此很多人心存疑惑,有的人之前高高在上作威作福为害一方,贪污腐败收取贿赂多大数千万,落马之后才获刑十年,但几个普通百姓家的孩子,两个普通大学生,涉案的金额累计不过万元也要因为自己的过错,将要在监狱中度过漫长的十年。群众对此很不理解,甚至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这倒是值得我们扪心自问。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值得深思:

然而事实上,这次判决10年是数罪并罚的结果,并不单单是一个案件。误导性的信息:简单的把燕隼说成鸟,实际上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鸟和鸟之间的差别太大了,记者故意模糊事实,不少微微博评论都是“我小时候也掏过鸟,难道也要判10年?”记者努力打造一种“无辜少年被重判”的印象,我看了不少媒体的发文,核心内容都是这样的“小闫无意中发现家门口有个鸟窝,掏了出来,在不知这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卖掉,居然被判了10年”。将惯犯包装成一时起了玩性的无辜小盆友,实际上这是个职业抓捕珍惜鸟类的贩子。他在兜售抓来的燕隼时特意注明“阿穆尔隼,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怎么可能是因为无知。让我感兴趣的是为什么这个新闻突然爆发,实际上这件事发生在14年7月,也就是一年半之前。在半年前判决已经下了,案件本身平淡无奇,又是个旧案。突然媒体大规模的集中报道,而且偏向性极强,而且报道都包括造谣、模糊事实、偏向性。最明显的就是新浪了,新浪除了大肆造谣之外,还搞了一个投票,无论是投票前的陈述还是投票选项,都是非常典型的诱导式提问:首先把偷猎濒危动物替换成“掏鸟窝”,多次偷猎换成一次。选择上也完全是诱导式的,只有“同情、判重了、不好说”三个选项,如果你投票的话,只能选“同情大学生”,或者选“我认为判重了”。没有“不同情,他罪有应得”这种选项,看来是小编心中早有答案,只不过要借用一下“民意”而已。所以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客观、公正、平衡,要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向社会公众报告事实真相;同时,新闻报道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来不得半点偏颇和虚假,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公众。但从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来看,仅媒体报道的标题就够吸引眼球的了;再看内容,这鸟是在家门口的鸟窝里掏的。如此表述也难怪引起社会公众的愤怒了。但事实是怎样的呢?16 只什么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根据司法解释,猎捕 10 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况这种猎捕行为已经发生过多次。但这些,在许多媒体的报道尤其是网络转载中却并未见到,这也难怪公众会产生误解。二是社会公众需避免“情绪化”。如前所述,现在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利益对抗往往以极端情绪化的形式出现,甚至一件本来很小的事情也会被无限拔高。我们之所以说大学生掏鸟案件是一件司法公共事件,不仅因为事实上它已经具备了公共事件的一些特征,而且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情绪的极端化。比如有些网民就认为,在自己家门口掏 16 只鸟要判 10 年,而那些贪官贪赃受贿几千万、上亿元也才判 10 年,这太不公平了!这种情绪化的简单类比,缺少逻辑支撑,与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司法判决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量刑,比如适用的法条、罪行危害程度、有无减刑因素等等,把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反应。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化的发展,对司法公正是没有好处的,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消极作用也 是显而易见的。三是司法机关应防止“从众化”。司法是由专门人士从事的依照法律进行的专业裁判活动。法官之所以是职业化、精英化,是因为法官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人是无法胜任的。如果人人都可以对司法判决指手画脚,那还要法院干什么,要法官干什么!在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中,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这是值得肯定的。固然,司法审判工作也要充分发扬民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这对于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是必须的。但司法本身是一个严肃的、专业的活动;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参考,但最终决定裁判结果的是事实与法律,而不是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司法要尊重民意,但不能被所谓的“民意”绑架。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我国的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的基本原则;情是情、法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成为公众的一种信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闫和朋友不但猎捕燕隼,还通过网络等渠道贩卖,已经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既然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们不能因为所谓的“少不更事”和大学生身份,就希望法律网开一面。

成年的大学生早就不是无知的孩童,理应具备最起码的环保意识、守法意识。你可以不认识燕隼,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应该知道随意捕猎野生鸟类是在破坏生态环境。在被法律追责之后声称“不懂法”“不是主观故意”,永远都是一种苍白的辩解。要知道,“不懂法”不是法律的过错,而是违法者的过错。如果都以此来开脱,那岂不是意味着所有的罪行都不是罪行了。认为“掏鸟不算事、获刑很冤枉”,恰恰说明很多人不但对保护野生动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法治观念还相当淡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需要全民守法。“掏鸟获刑”再一次提醒我们,实现全民守法,首先必须做到全民懂法。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普法宣传还亟待进一步加强。总之,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此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希望所有人都能通过这一课进一步增强知法、守法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与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与行政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许多贪官的落马,尤其是今年*徐才厚等人,曾经身居高位,受到党和人民的信任,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反而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只为一己之私大肆敛财,尽管他们曾经地位显赫,只要触犯了法律和党纪,就该受到处罚。这充分显示了我们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决心。很多人可能觉得对他们的处理罚不当罪,处罚过轻,对两名大学生却处罚过重。其实法律的判决和处罚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工具,不会放过任何一名犯罪者,任何一名犯罪者,只要是触犯了法律,都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关于对贪腐官员的惩治,网上流传着这样的言论,如同样是贪污,两人一般贪污数额悬差如此之大最 终所接受的惩治却相差并不明显,这样一种量刑方式的存在就极易导致当官员在走向贪腐以后,会产生一种“多贪是贪、少贪也是贪,反正最终差别不大,还不如多贪”的认知,让官员在贪腐的路上更加没有节制,毕竟在很多人看来反正一旦事发的最终结局相差无几,那还不如大捞特捞,万一能够侥幸逃脱岂不就赚大发了?因此,对于贪腐官员的量刑应当坚持与受贿的金额相对应,让侵害不同程度公众利益的人接受不同的审判,这才是每个人真正的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而买单。对于贪腐官员的判刑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用一种可以量化的准则去推动反腐才是真正的为反腐倡廉保驾护航。在实践中,对贪腐零容忍是国际惯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贯彻了世界各国对腐败的不容忍态度,十分显著地体现了惩治犯罪的严厉性特点。“如在香港,贪污贿赂罪并不以数额为依据,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数额,目的是使每一次恶劣行径都受到法律的惩处。

其实,如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业已构建完成,但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不是一劳永逸的一件事,就如同昆明火车站事件和新疆暴恐分子上海无辜百姓等一系列恐怖事件发生后,我国迅速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这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补充。虽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还有许多细枝末节的工作要做。除却媒体沸沸扬扬地炒作,关于大学生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事,我们应该抛开一些成见,从这件事的本源去认识它的实质,不能人云亦云。同样是十年,贪腐官员获刑十年也是法律量刑的结果,任何一种判罚,都是依据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情节的轻重,个人的表现决定的。对贪腐官员的处理也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有所偏颇,损害法律的公正,也不能让法律为民意左右,贪污受贿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整体利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和国家的公信,危害性巨大。“不能因他(贪腐官员)是级别高的大官就放过,也不能因为他(贪腐官员)是没贪多少的小官就不去查处。大贪小贪都是贪官,都要严查。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今后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对贪腐的惩治力度固然要加大,但防患于未然还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贪腐官员的量刑标准应该细化。现行有关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是1997年制定的,十多年来,一直未做修改。以1997年的眼光来看,10万元可能堪称数额巨大了,那时的人们也许不曾想到,到如今,官员贪腐的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计,上亿的,也不鲜见。因此,在今天看来,受贿10万元判10年似有过重,而受贿500万判10年,又无疑太轻。很显然,要消除这种罪责刑罚不相适应的现象,以及不合理的行为激励,修改沿用十多年的法律规定,显然已到了时机了。另一方面我国的动物保护事业起步太晚,而绝大多数人还拥有过残忍杀戮的童年,大众认知和法律规定极其容易擦枪走火。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还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众普及。而就此事而言,还需要媒体的专业报道,和围观者冷静地获取信息,否则一起很好的普及动物保护法律及探讨法律完善的机会,只能变成大众的宣泄。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因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货币可能贬值,但对贪腐的惩处力度不能贬值。

总而言之,腐败案件不分大小,对我们国家体制的腐蚀程度、影响都是同样存在的。同样的,捕猎贩卖国家保护动物,身为大学生,还做这种知法犯法的事情,都是不能被容忍的。在我国,保护珍稀动物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因为一方面我们对此宣传得不够很多人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很多人觉得掏个鸟窝是一种娱乐,并没有官员腐败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大。通过两类事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铁的定律是不容践踏,另一方面,我国的的法律完善工作任重道远。法律作为一种强制的道德规范,是道德规范的底线,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讲话中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持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持续高效运转,而不是惩罚。对犯罪行为的昭彰和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显示了法律的警示作用,这就告诉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不管贪腐官员还是因捕售珍惜动物的大学生,做出犯罪行为前不可能是最自己行位的后果没有评估的,犯罪付出的代价小或者是个人的侥幸让他们铤而走险。还是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从1985年到2015年,全民的法制教育走过了30年路程。30年的普法,总的趋势是普法逐渐向纵深发展,向依法治理延伸,其内涵不断丰富,层次逐渐提高,领域不断拓展,影响更加深远,推进法治成为治国安邦的主要手段。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来说,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法律国家”,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也已成为了一个“法治国家”。这是因为:第一,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弄清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国家,以及如何建设这样一个国家,但在实践中普及、提高与探索的道路仍会是曲折的。中国人民要振兴民族,走向富强,追求法治国家的目标是别无选择的历史必然。我们就应该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坚定不移的决心向前走,在新世纪里实现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第二是自由只有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实行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法治的过程是一个包含了人类的法律思想、行为和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实现法治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法律观念的现代化,这是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是实现法治并使现代化法治长期发展的基本的先决条件。法律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从1996年2月9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领导法制讲座上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到1997年写入党章,再到1999年写入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人真正开始法治的进程是短暂的,没有中国民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信仰的树立,依法治国是不可能实现的。大力普法,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仍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历史任务,尤其要提高宪法观念,让民众都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人们都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法治的实现才是可期望的。

当前,执法的严肃性、司法的公正性,距离法律规范的客观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基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事例还经常有,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法制基础上的社会公正成为化解现实社会矛盾和危机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民众中的形象,反映出法治文明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权威,决定着民族的生死存亡。社会法治化水平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因此,普法的现实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主要的理由是:第一,中国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缺少法治的人文传统。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和文化的积淀,使得专制观念在人们的心底根深蒂固,人治的习惯势力很大。改变这种传统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第二,实现法治是一个过程,目标不是固定的、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社会生活复杂万变,法律随之调整,需要经常不断的废止修改;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掌握并熟练运用。第三,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意味着更大的竞争风险。中国要走向世界,不仅要遵守游戏规则,还要熟练用好游戏规则,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利益。

法律制度由三块构成,一是法律结构,是指法律中的硬件环境,比如一个国家的宪政架构,法院的设置,法官的数量等等。第二个构成要素是法律实体。实体内容是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即直接影响当事人以及更广泛的民众权利和利益的那些规范。第三是法律文化,即影响法律机制动作的各种因素,例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对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评价,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倾向等等,法制宣传教育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职能。

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已经不可逆转,原因在于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挑战。在内部,觉得民主和法治带来实惠的人民对进一步实现法治的期望值很高,市场经济也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中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在外部,旧的经济模式经不起走向法治的世界潮流的冲击,国际环境的激烈竞争促使我们必须通过推进法治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以实现强国之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担负着传播现代法治文化、促进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加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立法进程。尽快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推动这项工作继续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基础。经过多年实践,全国各地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已经上升到法律高度。可以预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将会加快。从西乡塘区来说,区委、人大、政府对这项工作很重视,关心这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这必将促进西乡塘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当前在法制宣传实践中,一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新的媒体渠道,努力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参与法制实践对领导干部而言也是一种有效的普法方式;三是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层次,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建设现代法治文化作为我们的长期任务。

推进依法治理,在立法、普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厉行法治;在法治的原则下,更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化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民众参与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众的根本利益,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保障经济发展,实现民富国强,正是我们的希望所在,也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 赵云芬.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中国成人教育.2004(12) [2] 李望平.中西方高校学生工作几个基本问题的比较与反思.怀化学院学 报.2004(23) [3] 江冰.提高职业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初探.南平师专学报 2002(3) [4]董舆.当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抽样调查结构与分析.延边党校学报2001 年第 2 期

[5]许烨、于吉主编.中国法制建设 20 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由一首歌引发的思考

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思考

由当代大学生考研现状引发的思考

由俄狄浦斯情结引发的思考

由日本核事故引发的思考

由折纸活动引发的思考

由数学日记引发的思考

论文—由《雷雨》引发的思考

由一节语文课引发的思考

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一些思考

由大学生掏鸟获刑引发的一些思考
《由大学生掏鸟获刑引发的一些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