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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邹碧华院长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4 02:0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由邹碧华院长引发的思考

时光真的是飞逝,转眼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已经过世一月有余了。这一个多月以来,我的心情是复杂的。

12月11日一早,我如往常一样打开网页浏览新闻,一条“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突发急病不幸去世”的消息赫然以黑体字标注,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这不可能,这肯定是一条伪新闻”。然后我又重新确定了一下我浏览的网页是搜狐网,心里“咯噔”一下:这么大的网站,难道会发布假新闻?打开新闻链接后,我仔细读过后,才逐渐意识到这大概是真的。随后一股悲伤之情油然而生:这怎么可能?这么好的人,怎么可能说走就走?老天爷呀,你是怎么想的?不是都说你是很公平的吗?至少是相对公平呀!你怎么忍心收走这样一个杰出人才?不是都说好人一生平安吗?可是为什么遭遇此不测的偏偏是他?老天爷,如果你觉得他太累了,你可以“给他点颜色看看”,或是卧病在床,或是药不离身,只要他还可以发挥自己的能量,他的家人、同事和朋友也会心满意足的。可是你为什么偏偏选择这样一种万分残忍的方式来对待他?连一点遗言都没来得及留,连一句告别的话都无法对家人说,连一句嘱托都没有给同事。这真的很残忍!

我只是偌大个中国无数个基层法院里的一名综合部门的普通干警,邹院长这一生都不曾知晓我,但是邹院长在我心里始终是一名德高望重的师长。认识邹院长,了解邹院长,始于三年前我们这个地区高院邀请邹院长来做一个名为《心理学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的讲座。当时邹院长只是在高院面对高院干警进行了授课,我们这些基层法院,是等到高院将讲座制作成光盘下发后才有机会聆听的。

彼时我正在学习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之前也经常观看北京电视台的《幸福秀》节目和天津电视台的《有一说一》节目。我个人认为这两个节目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推动作用:一名律师、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心理咨询师一起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对矛盾双方进行心理和法律层面的调解,彼此的配合、各方面的沟通、语言的技

1 巧等诸多方面都达到了近乎完美的结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邹院长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来给我们讲解如何运用心理学的技术来进行诉前、诉中和诉后的调解工作。这正好是我非常感兴趣的,当时真有种久旱如甘露的感觉。他那一个个生动的案例给人以启发和耳目一新的感觉,从他解决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来,邹院长不仅仅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释法,用心理学技术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树立正确的理念,邹院长还有很大程度是在运用一种巧妙的方法来解决双方的纷争,且不同的案例各有不同。这些很值得法院系统的同仁学习、研修。听罢讲座,我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邹院长不仅是法律博士,而且拥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加上他那精彩的讲座,佩服之情油然而生。当时就很希望今生能有机会结识这样的高手,如果我能够在讲座的现场该多好,我可以找他索取讲座的相关资料,他说过他的资料可以任意公开,可是我找遍高院的相关部门都没有得到,深感遗憾,邹院长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不远万里来给我们传道授业解惑,可是当时的会场却没有应有的高潮,索取资料和提问几近为零。如果今生能够和这样的高手交流,该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一件事!我曾暗想:今生如果有机会,我一定要当面向邹院长讨教心理学和法律交叉学科在理论上和实务上的问题。这貌似是个奢望,但也许会成为现实。那将是我的荣幸!可是,现在„„看到有怀念邹院长的文章作者说和邹院长是忘年交,我真的从心里羡慕。一个人如果一生能够结交到一个这样的忘年交,实属永生的幸事!终身受益。

自此,我一直认为邹院长是全国范围内法律和心理学交叉学科的带头人。只这一条就足让我佩服得五体投地了。出乎意料的是,自他过世后,他的家人、同事、同学、友人等在总结他一生的成就时几乎根本就没提及过这方面,查阅大量资料才知道,原来这仅仅是他研究的一个很小的方向。现在我来汇总一下媒体报道的邹院长的成就:

1.著作《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第1版(2010年9月1日),被最高法院推荐为指导民商事审判的范本。

2.2010年,邹碧华时任长宁区法院院长,长宁法院出台了《法

2 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引发了律师界的振动。两年后,邹院长的博文《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亦引起很大反响。

3.邹院长去世的前一天,由他主导推动的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

4.著作《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研究》。 5.指导或参与审理了上海社保基金追索案等一大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当前全国司法改革的操盘手。

7.著作:《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展开与评述》(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二版。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三版。

《合同法学》(副主编、作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合同解释论》(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即出)。

《法庭上的心理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4月第2版。 8.论文:

《国企改制中劳动关系之司法认定初探》,载《中国劳动》2004年8期,并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2004年度优秀论文。

《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载于《法学》2005年10月。 《事实劳动关系之司法认定初探》,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期。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待证据规则》一文,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1月。

9.社会兼职: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

3 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九届青联委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0.学习经历

1984年—1988年在北京大学经济法系就读,1993年通过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硕士生考试。

199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1.工作经历

1988年,进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从事书记员工作。 1993年,成为助理审判员。

2001年,成为审判员,并调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 2002年,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助理,2003年担任研究室副主任。

2003年10月,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主持工作。 2005年6月,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2008年7月,任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2012年10月,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曾赴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担任高级研究员。

一个人仅仅用了47年的时间就出色地完成了以上这么多事项,这是怎样的人才?热爱生活,热爱事业,热爱自己的亲人、同事、同学、朋友。

纵览以上业绩和经历,我心中有很多疑问。邹师本科毕业即就业,而且属于完全没有后门的一类。和夫人相比,他的职业上升速度是比较慢的了,这是体制决定的,但在体制内,这个速度已经算是快的了。但关键是邹师没有后门却能有如此成绩,这在体制内实属不易。一方面他的才华出众,另一方面至少他遇到了赏识他的领导。在职期间邹师攻读了硕士和博士学位,而且是北大的,是外地的,是全日制的还是脱产的?是公费还是自费?无论如何都很让人羡慕。无疑,邹师是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换来的,期间的困难和艰苦可想而知,邹师绝非社

4 会上那些花钱买文凭的大老板。这是他今生的骄傲!可是作为体制内的人,我深知没有后门,想公费全日制学习是绝对不可能的,然自费非全日制阻力也是相当大的。每天无数的工作压得人难以喘息,其中大部分是事务性的,堂堂的法院在西方本是很权威的部门,可是在中国,不知道为什么,几乎每天都能收到很多部门的通知:区级的、市级的、政法委的、组织部的、人大的、政协的、财政局的、建委的„„总之这个局那个委,一个通知的背后就要有很多人在忙才能完成被要求的工作。还要面对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如果人到中年还有沉重的家庭负担,想在职学习,混文凭或许尚可,想学出成绩来真的很难。用邹师的话讲:大家的智慧聚到一起都会暴表的。但是有几个人能够有邹师这样的学习机会,能够没有顾虑的一心做学问呢?另一方面,邹师是不是也是被这种行政化累倒的?司法改革能够去行政化吗?在我国,这个级别的领导往往都是事务缠身,但像邹师这样不想、不愿丢掉自己的专业实属不多。如今,北大清华的学子能够留在国内的越来越少,如果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这种趋势将会愈演愈烈,那将是国家的重大损失。

我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优秀的人才会突然被老天爷“收走”。 其实邹院长早就意识到身体健康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者,他曾强调过法官一定要注意身体,他所在的长宁法院已经有多位法官被查出癌症了。可是他为什么就认定自己是铁打的呢?他是专攻经济法的,假如他专攻医疗诉讼,是否就会运用自己因工作而了解到的医学知识来调整自己?

能够仅仅用47年的生命取得如此多的成就证明邹院长是一个分外珍惜时间,巧妙利用时间,善于进行时间管理的人。这绝对是大家应该学习的。但是为什么已经如此珍惜时间了,还要长期熬夜?即使熬夜,为何不愿保证晚上11点-凌晨2点的睡眠?哪怕早些起床?那是确保身体健康最重要的睡眠时间呀。其实突发急病的前几日已经有一些征兆了,可是怎么都没有人督促提醒一下邹师去就医呢?唉,一切晚矣。或许这样的人都会很拧,不会在意他人善意的劝告,只想尽

5 可能多做一些事情。纵使再不信命,也应该在本历年小心行事的。如今,连习近平总书记都号召全国人民不要熬夜了。

从时间上看,邹院长是在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出现不适症状的,到17:20,这期间共有三个多小时。他身旁只有一名司机,假如司机可以进行简单的急救或者就近买到急救药,就可以争取到时间。这就是我们国家教育的悲哀了。都说西方国家从幼儿园、小学就有急救、抢险等多方面的知识培训。可是中国教育在这方面几近空白,成年人都无从知晓,何况小学生?(这里绝对没有责备司机的意思,只是在对比国内外教育)

假如邹师生活在美国,12月10日那天下午会发生什么?当他病发的时候,他身边的任何人大概都会先采取急救措施,也许是急救药,也许是其他什么措施,总之一定会有。然后及时送往医院。从事发地到瑞金医院好像并不太远,而且时间为下午两点多,马路上应该也不会堵车。刚好邹师有车,这要比打120快。大约十几分钟就可以到达医院。到达医院后至晚上五点还有三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作为外行的我认为三个小时挽救这样的突发心脏病患者应该问题不大,但大夫的每个动作都要迅速。

可是司机师傅下车后要自己找平板车,在不停的呼人帮忙时才陆续有人过来;司机师傅之后无法帮忙抢救,而是必须排队挂号缴费;把患者推进医院后还要按部就班的进行一系列检查:心电图、验血等;当发现患者情况万分危急时刻,大夫居然还要求司机师傅在准备抢救手术的告知书上签字,可是作为患者的非直系亲属,作为医学行业的门外汉,司机师傅肯定是要慎重地询问:不切器官是否可以,当得到确定的否定回答后赶忙签字„„这一系列的动作在国人看来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西方的普通人是不是都能轻易发现问题所在?三个小时里邹师究竟是否被急救了呢?还是当推进手术室准备急救时已无法挽回?

假如在西方,车辆达到医院后即有医务人员接应;事发时患者如果未能被进行急救,进入医院后医务人员先采取急救措施,待病情缓

6 解后再进行必要的检查;医务人员可以先抢救后要求患者家属缴费,毕竟救人要紧;验血的血样不需要不熟悉环境的患者家属送检;当发现患者必须切除气管以进行抢救时大夫即刻进行手术,而非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医生会凭借自身的医学知识,在未来得及进行术前检查的情况下,冒着风险,进行抢救手术,那么也许邹师现在正在神采飞扬地为我们授课呢。这之中的若干个环节,哪怕有一个不是现实发生的那样,也许结局都会不一样。可是偏偏每个环节都发生的貌似那么的顺理成章,且这是在堂堂的大上海呀。真的好悲哀!

不切气管就根本谈不上抢救,切除气管就一定要有家属签字才能进行,这是何等的逻辑?这确是中国医学界亘古不变的规则。早就看到过有关资料,在发达的西方社会,无论患者需要进行何种手术,签字的永远是主刀医生,而非家属。主刀医生拥有全面的医学知识,他应当而且必须为患者手术全面负责。而在中国,作为医学门外汉的患者家属,手术前的签字是理所当然的,这很荒唐。“不切气管就根本谈不上抢救,切除气管就一定要有家属签字才能进行”,哪个家属听到这句话都会签字,但这会耽误很宝贵的抢救时间。中国的这种制度完全是医院推脱责任的措施。与邹师在工作中的勇于担当形成鲜明的对比。

自从邹师突然离世,我发现自己越发地爱看法院报了,每一篇怀念邹师的文章我都不允许自己错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邹师的整个人生逐渐有了更多的了解,这样我就特别希望了解他的家庭,好像追星一样,了解一个人的家庭会让我们对他有一个更为完整的认识。于是我搜遍整个互联网,也没有找到丝毫的线索,至此我深深感到他的家人是多么的低调,没有借此机会为组织增添一丝麻烦。这也让我很失望,少了一个“追星”的渠道。然而,终于有一天我等到了,就在我生日那天的法院报上,整版刊登了记者采访院长夫人的文章,这让我很感动,感动于院长夫人介绍的有关院长的点点滴滴。亦让我很感激,感激院长夫人能够强忍着悲痛,接受记者采访,从而给公众一

7 个再学习的机会;感激逸风上传了一张邹院长书房的照片,让我们大开眼界,学者型法官是怎样练就的?更感谢这样一位北大学子愿意为国效力,为祖国的司法界点亮一盏灯。

综合大家对邹师的回忆,我了解到:首先邹师是一个相当聪慧的人:从他教弟弟学习方法,从他追女朋友的方法,从他应聘上海高院时巧妙地回答问题,从他撰写的诸多著作和论文中和解决的案例中都可以看出,他在解决问题时总是能够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来巧妙地完成目标,不单单是专业知识,还有一种“巧”劲儿。第二,邹师是一个分外珍惜时间,巧妙利用时间,善于进行时间管理的人。第三,邹师是个格外爱读书的人。世界上最爱读书的国家是以色列。中国却是个考试高手云集的国家,邹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打破了国人的这一常规,他不单是考试高手,他更是知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高手,他是学术和口碑都极好的人。第四,邹师的语言表达能力特别强,得以能够向很多同行传道授业解惑,和同行交换思想,得以提升。第四,邹师还是一个爱好广泛,很有生活情趣的人:美术、体育、音乐、电影、唱歌、摄影、书法、吉他、文学„„都是他的最爱。第五,邹师是一个特别平易近人的人,他全身心地善待妻子、儿子、父母、兄弟、同学、老师、学生、同事,以及每一位经过他生命历程的人。他如此日理万机,还可以抽出时间参加外地的同学聚会,聚会也罢,他居然还会抽出时间写下同学聚会后的感想,其中写道:“如果人生可以重新开始,我仍然会选择跟大家同学,会更加珍惜我们在一起同窗的日子,会设法参加每一次同学聚会,会很认真地去做好以前没有为同学们做好的事情„„”。这感情真真挚,真令人羡慕。如今的大学,马加爵、林森浩事件一个接一个,大学宿舍的学子大多成了“低头族”,白领族的朋友圈里成百的朋友,却找不到可以出来喝茶聊天、进行思想交换的真挚友人。总之,邹师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高超的领导艺术、深厚的人文情怀、强烈的群众意识,这就是他的人格魅力!

我清楚的记得多年前曾在法院报上看到过一篇关于美国法院考

8 察的文章,文章说作者穿着借来的法袍坐在美国法院的审判席上观摩美国法院开庭。开庭之前,美国法官征求双方律师,是否同意中国的法官同行穿上法袍来观摩庭审,两位律师毕恭毕敬地回答“没有问题,法官大人”,并向作者表示“欢迎你,中国的法官大人”。等到开庭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律师的火药味上升,法官招招手将两位律师叫上前轻轻说话,作者凑过去一听,原来法官在提醒律师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开庭结束后,法官告诉作者,法官不可以在法庭上当着当事人的面批评律师,因为法官和律师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应该给予律师起码的尊重。原来这位作者就是邹碧华,对,我记得作者是叫什么华的,原来是他!这段描述当时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为这与中国的现状有着鲜明的对比,而且以前去国外考察的文章大多停留在国外的建筑和待人接物方面,鲜有实质性内容。但从这篇文章中我们能够感悟到很多东西,对比我国法庭,深感中国的法院工作真的是任重而道远,关键在理念。这段经历也是邹碧华院长不止一次地和妻子提起过的。也正是基于这段经历带给他的感悟,邹院长后来在长宁法院写下了《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为此,得到了广大律师的共鸣。原本法律共同体这个概念可以在邹院长的力挺下,深远地走下去,现在我担心这条路会走得很慢很慢。因为改革的路会有很多坎坷,除了邹院长,还有谁可以那样见多识广、主抓、力挺、有条不紊的具体指导这项工作?实践证明,组织上安排邹碧华前往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担任研究员,对美国联邦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是英明正确的。

如今,邹院长不在了,邹院长留下了大量的工作资料(电脑中的和书面的),是否会有专人来整理,为国家所用?他的书房,当然属于他的家人,我在想,如果有人能够把邹院长书房里的书籍都读过,应该也会有非凡的成绩吧。

邹院长才刚刚离世不久,2015年1月5日,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启用,这是邹院长提出并推动实施的;2015年元月,最高

9 法院发布文件,废除许多不合理的法院考核指标,包括邹院长一直反对的导致诸多法院不敢在年底立案的结案率;上海启动的司法改革正在步步推进,这是他生前主抓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还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和法院开始关注如何促进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等等工作都是邹院长关注并为之奋斗的,可是这些成果他都无法看到了。这是怎样的悲凉?

未来,司法改革是正在且必须进行的,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亦会逐渐发展壮大的。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开始关注、研究法律共同体这个概念了,今后律师行业应该会有一个较好的从业环境,但需要社会各界的观念转变,良好而有效的制度做保障,这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邹师如果能够拥有常规的寿命,应该是可以看到司法改革和法律共同体在我国发展到一个相对满意的阶段的,如果有这个发展速度,邹师在九泉之下当是心满意足了。还有,心理学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近年来愈发得到关注,但具体的发展和延伸还需要法院系统多加研究和实践。

邹师给我们留下很多宝贵的精神财富。现在正值上海法院系统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活动,是仅仅学习一个阶段,还是能够通过学习把邹师的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永远传承和发展下去,这取决于我们的决心和执行力。我考虑有些事情是不是后人可以做一下:一是全国很多地区、企业、法院等地方都曾得到邹师的讲座指导,哪位人士或组织机构可以尽可能多的搜集到这些讲座资料,将其整理归集,结集出版也好,发行光盘也好,总之,将这些宝贵的财富尽可能的保留、传播给更多的人,给更多的法律人留下研究的资料,因为他的课不单单是理论传播,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研究、发展的空间,这样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的法律工作。二是邹师的爱好不仅广泛,而且每一个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准,实在令人钦佩。他曾经给亲人、同事、朋友、学生等各界人士都推荐过很多书单、推荐电影、音乐、画作等,无论哪位手里有就都拿出来给大家共享吧,经过老师筛选过的推荐作品一定有其优秀的方面,资源共享,传承精神。三是普及急救知识是不容忽

10 视的。自汶川地震和上海静安大火后,很多中小学校已经开始进行防震防火方面的培训,然急救知识始终未被提上日程来。普及急救知识固然困难重重,但这确是挽救生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不仅要从娃娃抓起,成年人的普及亦不容忽视。只要国家财政支持,爱心人士捐资等等,社区、医院、群众自发等多种形式,每个人都要把学到的急救知识做到位才能起到关键作用。毕竟授人玫瑰,手留余香,掌握这项技能,于己于人都大有裨益。上海外滩的踩踏事件亦再一次证明其重要性。

社会各界对邹师的怀念、哀悼是自发的,形成的“邹碧华现象”是自发的。我,一个邹师不曾知晓的法院工作者,从未为逝去的人留下如此多的泪水。谨以此文怀念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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