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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26 08:33:19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纪律整改措施

篇一:劳动纪律整顿安排措施)1 劳动纪律整顿安排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工作作风,提升队伍的战斗力,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任务顺利完成,配合公司完成此次专项活动,根据《关于开展劳动纪律整顿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工程技术部实际情况,我部门员工通过对公司领导在职工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及相关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这次整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工程技术部的的整体形象,规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工作态度,狠抓落实。针对我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整顿活动的安排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此次活动精神,以“重教育、严纪律、正作风、促管理”为引导,紧紧围绕深化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完善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满足管理需要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

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部门全体员工法制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能够自觉遵守岗位劳动纪律、考勤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忠诚履职、行为规范、敬业奉献。 (二) 使劳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具备完善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严谨的管理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三) 使实现职工队伍“零违法、零违纪”目标,使遵章守纪成为每名职工的自觉行为。

二、活动安排

部门成立“加强劳动纪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落实活动的各项工作。

活动组长:王天印,负责督查活动的总体进展情况; 活动考勤:王洁,负责活动中的考勤专项活动,如实填写部门考勤表,配合领导完成对员工的工作考勤情况。落实好部门学习活动参与人员:工程技术部所有员工。

三、活动安排和要求

“加强劳动纪律”活动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以此进一步加强职工的纪律、作风建设和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岗位劳动纪律。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确保有效劳动时间;不得上班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内睡岗、脱岗、窜岗,或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要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则,严厉杜绝酒后上岗,把“我要安全”的诺言落到实处;要爱护油田财产、厉行节约,不做有违单位荣誉的事情。

(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建立并完善了考勤制度,并做好本部门职工出勤情况记录,考勤员需定期将考勤结果如实上报综合(2)接受考核部门监督;考勤表填写必须规范、清晰,以此作为计算出勤率的依据;坚持每日考勤,杜绝月末补考勤,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究考勤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取得双赢。

(四)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开展劳动纪律整顿活动的通知》(延油房发?2010?005号),规定,对长期离岗不归、挂名挂靠、小病大养、泡病号或以身体有病为由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等人员进一步清理,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促进队伍和谐稳定。

(五)严肃职工违规处分。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纪律,依法规范职工行为,保障管理局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开展劳动纪律整顿活动的通知》(延油房发?2010?005号),对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明确。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职工处分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违纪人员要坚决按照《职工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查处,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坚决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出现。

四、总体安排

(一)对“劳动纪律整顿活动”进行二次动员和宣传教育,要向员工讲清开展该项活动的要求及目的意义,讲清该活动的具体安排和对职工所提出的要求。培养职工的守法自律意识和忠诚奉献意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为相应公司的活动号召,安排组织部门员工集体学习讨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4月29日—已实施)《劳动纪律管理制度》,(5月3日—已实施)、《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5月4日—已实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方针政策》(5月4日——已实施)、《民法通则》(5月5日—待实施)、《员工奖惩条例》(5月5日—待实施)、《劳动法》(5月6日—待实施)、《合同法》(5月6日—待实施)、《公司法》(5月7日—待实施)、《经济法》(5月8日—待实施)等相关法律知识,着力加大了对有关员工工作规范及员工考勤休假制度等有关劳动纪律规范的学习。通过学习,切实增强职工的遵章守纪意识和爱岗敬业情操,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我部门职工的行为。

(二)组织部门员工进行自查自改。通过前期的广泛动员、深化教育,我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自查自改。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全面开展加强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通过多媒体形式大力提高员工虚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员工对活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要轰轰烈烈的说,大张旗鼓的讲,使“文明守纪、高效办公”深入人心,杜绝“纪律散漫、消极怠工”现象。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各项劳动纪律管理。 一)是对照规章查找问题。每名职工要从本职岗位开始,在清晰领悟规章制度每一条含义的基础上,仔细对照自己的言行,查找问题和差距,改正、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清理。本着“谁管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长期不上班、小病大养、泡病号或以身体有病为由,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等违反劳动纪律人员和现象进行彻底清查,对查出问题的要及时、稳妥地处理。 三)是对存在的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内部举报,由部门领导进行说服教育,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确保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保密。针对查出的问题和清理情况要即使形成总结材料和统计表及时上报到活动办公室综合

(二)。

(三)根据文件精神,部门领导须监督检查好活动的开展落实、劳动纪律管理和劳动纪律自查自纠等情况。主要检查职工学习劳动规章制度情况、考勤记录,并完善定期和日常劳动纪律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抓典型,抓整改,促管理,促提高。组织部门员工召开座谈会,了解劳动纪律整改落实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建立完善劳动纪律检查制度,规范职工日常工作行为,增强组织纪律性;建立健全劳动纪律检查监督机制,加大对劳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篇二:整顿劳动纪律总结

“整顿劳动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工作总结 根据公司6月份开展的“整顿劳动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安排,企管科组织人员学习了相关会议精神和公司有关制度,现将此次活动以来的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效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组织、有效发动

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企管科立即组织员工学习了相关规定,将这次劳动纪律整顿专项活动的内容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将“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内化为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同时强化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有错必纠、违反必罚,做到不迁就,不姑息,不放任;要求领导必须模范遵守,自查自纠。通过宣传动员,广大员工认清了形势,提高了认识,都能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加入到这次劳动纪律专项整顿活动中来。

二、对照规章、仔细检查

自开展整顿劳动纪律专项活动以来,要求所有员工重新学习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这些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在全面整顿、全员参与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找问题:一是是否本人打卡,有无代打卡现象;二是请销假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是否有超越权限审批假别;三是是否有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科室有意隐瞒;四是是否有弄虚作假开病假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狠抓落实 通过自查自纠,我们发现在过去执行劳动纪律制度中,在一些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请假中存在事后补请、请少用多、销假不及时等现象,出差时存在事后补填出差申请单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劳动纪律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领导管理缺失的因素,当然也有员工自身自由散漫的问题。

整顿劳动纪律专项活动以来,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对劳动纪律重要性的认识和遵守劳动纪律制度的规范化程度都有了提高,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风气进一步加强。要求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提倡员工上班“早到点、多干点、干好点”,进一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坚持劳动纪律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一视同仁,不搞因人而异。做到了违规必查、有查必果。

四、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这次劳动纪律整顿专项活动中,我们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若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放松,则前期工作都将付诸流水。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躺在过去的成绩簿上,停止不前。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做到严明的劳动纪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所以我们将按照公司整顿劳动纪律专项活动的安排,抓好劳动纪律整顿第三阶段的工作,认真检查考核、实现巩固提高。严格考核管理,通过考核情况加大奖惩力度,严处违规行为,确保各项考核措施落到实处,巩固和提高活动成果,为进一步搞好企业管理提供良好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保证。 企管科

2013年9月1日篇三:劳动纪律整顿方案 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集中整顿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交通厅“迎国庆、保全运、促和谐”的指示精神,自9月1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全面开展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达到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一、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

三、劳动纪律考核:

1、营调科、经营科、票务中心必须参加行管片5:20、11:50点名。

2、任何人不准无故旷工,旷工一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2天或至年底旷工5天者,停职检查,本科室主管领导扣5分、诫免三个月。

3、点名结束不到者为迟到,迟到罚款20元,点名结束30分钟不到者视为旷工,口头请假,无请假、休班条和不在现场者视为不参加点名。

4、工作时要严肃认真,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打游戏,有嘻笑、打闹、吃零食、干私活、带孩子上班者,每次罚20元,本科室主管领导扣5分。

5、行管人员外出开展业务,必须到企管办登记,一线人员外出必须向本科室领导请假,有串岗、中溜、早退和值班期间外出购物者,每次罚款50元,本科室主管领导扣5分。

6、工作期间不准喝酒或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款200元,本科室主管领导扣10分;如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00元,停职检查等处理,本科室主管领导扣10分。

7、因公出发,必须经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到企管办登记,不能及时登记的,由主管或分管领导电话告知企管办,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或分管领导扣5分。

8、坚持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对待旅客要热情周到,耐心解答问题,如和旅客发生争吵,罚款100元,本科室主管领导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罚款200元,调离工作岗位,本科室主管领导扣5分。

9、其他参观、学习、会议、卫生扫除等集中活动,有违纪者参照以上

2、

3、4条处理。

10、凡不参加点名的职工,请假、休班不提前交请假、休班条,查岗时不在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现场管理:

1、现场卫生标准按《管理制度》执行。

2、凡卫生区卫生不达标者,每次罚款20元,通知整改后卫生仍不达标者加罚40元,通知后不整改者,罚款100元。

3、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者罚款20元、不佩戴服务证者罚款10元,统一活动不按要求穿工作服者,罚款10元,本科室主管领导扣1分。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2篇: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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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作者:林伯青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目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公司方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纠纷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做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此,本文拟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出发,分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构成要件,以作为大家办案、科研的一个参考。

【关键词】劳动纠纷;严重违反;纪律;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原告(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为广州某外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被申请人):广州某外资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纠纷。

二、基本案情

广州某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李某,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工资8900元/月。2009年8月10日,李某向公司请假补休,直到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公司秘书才回复说,总经理不批准。而李某这时已经买好了机票,外出旅游,不理会公司的意见,进行了休假4天。休假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

三、案件焦点问题原告在请假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离岗(旷工)4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法的规定,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四、双方的不同意见

(一)被告方意见

广州某有限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劳动法授权制订的,而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查,可以作为公司处分员工的准则。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合理。

(二)原告方意见员工李某则认为,一方面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主观上没有存在恶意,而且公司迟迟不回复,存在着恶意的嫌疑;另一方面,缺勤仅仅是4天而已,不构成“严重”的性质,《员工手册》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五、焦点分析

根据上面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做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中,根据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员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严重”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条件是: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本案中,答辩人本来就没有存在任何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缺勤。即使是旷工,也只是三天而已,远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没有“超过十五天”。因此,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司法解释,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为有效,即:1.制定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以单位名义颁布的。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实践中,“民主程序”通常采取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形式,“公示程序”通常采取制度培训、会议宣讲等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就没有具备三个有效的条件,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没有通过民主、公示程序,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所以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作为处理本劳动纠纷的依据。

(三)按照法理分析,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确立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1.违反的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良法”

(1)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员工民主讨论过。

(2)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比如要求过早的上班时间或者过晚的下班时间等等。

2.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是否纯洁;是否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等。

3.客观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1)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

(2)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

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做出了类似的、可以参考的规定。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第9條规定,“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1.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2.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慣常疏忽职责;3.雇主可无須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该雇员”。

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要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更谈不上严重后果,没有多次违反,没有恶意的动机和情节。相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的劳动纪律本身就是很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反的本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劳动纪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被认为“严重违反”。而且从请假到审核请假条的间隔时间是一天多,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嫌疑,想乘机找理由炒被告(原告最近正好处于改革转制的非常时期)。

另外,“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一直要经过民主程序,也是我国劳动法历来的精神,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规定也有体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六、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件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认定劳动者的行为“在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执意进行休假,没有正常上班出勤,该行为已经构成旷工。虽然王某的旷工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是并未达到严重程度。这是因为:第一,此前王某有不休假在先,并已向被告递交了请假单,并非恶意旷工;第二,王某已经将自身的有关工作安排妥当,对工作并未造成大的影响;第三,旷工天数不多,仅仅只有4天”。因此,裁决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等规定,给予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推荐第3篇: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通知

各部门:

兹有封装事业部* ***同志,5月20日上晚班期间在车间内睡觉,出勤不出力,对工作没有尽心尽职,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并影响了车间形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进行劝退处理,请**同志在5月23日前办好离职手续。

对于**同志作为本班组的班长有监督不力,宣导不到位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200元。

***、***同志作为部门主管、厂长管理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爱岗敬业,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各事业部领导更应加强对自己部门的各项管理,今后,不管是谁违反劳动纪律,上班睡觉均对违规者劝退处理,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总经办 抄送:各部门

批准:

审核:

拟制:行政部

推荐第4篇: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此规定若与前期制度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一、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罚款10元。

二、上班打卡后外出或吃饭的罚款20元。

三、上班串岗罚款20元。

四、擅自离岗罚款20元。

五、上班睡觉罚款50元。

六、上班吃零食、看书报、发短信罚款30元。

七、上班上网了聊天罚款50元。

八、办公电话用于打私人电话者罚款50元。

九、在禁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十、穿拖鞋,穿背心进入车间,各罚款20元。

十一、车、铣、钻床戴手套操作,罚款20元。

十二、上班时间内聊天、嬉戏,罚款20元。

十三、在厂内、宿舍随地吐痰,乱丢瓜皮纸屑等其他杂物,罚款20元。

十四、酒后上班,罚款50元。

十五、乘坐载货电梯,罚款50元。

十六、不服从车间领导临时工作调动,罚款100元。

十七、工作时间内吵架,双方各罚款50。吵架先动手打人的,罚款300元;对打者各罚200元。

十八、下班后不打扫工作场地,不清扫设备,不关照明灯、电风扇,罚款20元。

十九、员工请假批准后,必须办理交接班手续,机床保养及场地清洁卫生由接班者完成。无人接班的,必须自己完成机床保养及清扫场地。未办理交接手续者,机床

未保养、场地未清洁,罚款20元/次。

十、在宿舍内私自烧开水、烧饭、点蜡烛,罚款20元。

二十一、

二十二、

以上规定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罚款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劳动纪律

意识。本规定自2007年3月31日起执行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根据设备的金额处以赔偿及罚款。 对重犯、态度不好者加倍处罚。

浙江炬炼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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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违反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生产处经济责任制

为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加强生产处内部管理,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上班时间不许饮酒,违反规定扣款50元且当天作事假处理,当天停止一切工作;

2、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一月内累计5次扣除当月奖金;

3、在班期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扣款10元/次。

4、在班期间无故窜岗者扣款10元,造成设备及其它因无人在岗造成损失,交公司人事处处理;

5、检修作业未挂警示牌,带班检修者扣款10元,不影响安全的检修须告知岗位工;

6、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不到位扣款20元,不听劝阻者责令停止工作并做出相应处理;

7、未按化验室规定配料扣款100元/次,造成质量事故根据公司规定相应处理;

8、在操作磨机过程中比表面积连续“三大”或“三小”扣款30元,造成质量事故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9、不服从班组工作分配(主操行使班组长权利)每次扣款20元;

10、高压断、送电时未按规定实行每次扣款50元,造成安全事故交由公司处理;

11、交接班必须“一对一”交接,违反规定扣款20元/次;

12、由于操作或巡检不当,造成磨头、磨尾或其它部位跑灰未清除者当事人扣款30元;

13、由于巡检工未及时补加润滑油造成设备事故损坏,当班巡检扣款50元,造成重大损失交公司处罚;

14、气割作业氧气、乙炔气瓶未分开,扣除作业电焊工10元;

15、电焊作业时,未按“电焊安全操作规范”作业者,扣款20元;

16、因吊车工原因造成空仓影响一次生产扣款5元;

17、吊车未按化验室质量要求吊错仓、吊错料当事人扣款100元,造成质量事故按公司规定处罚;

18、进入生产或检修现场未戴安全帽扣款10元。

19、交接班记录应认真填写,若交接班记录不清违者每次扣款10元;20、工具保管不当造成遗失且没有及时上报扣款10元;

21、卫生包干区环境卫生差,班组长扣款20元。

违反以上规定扣款将在当月奖金中扣除,如当月无奖金,顺延下月执行,造成重大事故,按公司规定处罚。此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生产处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推荐第6篇:施工现场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处罚规定

塔里木建工集团克拉玛依天百国际购物中心工程项目部

——《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的处罚规定》

为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克拉玛依天百国际购物中心工程能够平安、顺利完工,我项目部与劳务公司及各班组长共同制定了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的处罚规定。为了你的安全,为了你全家幸福,也为了能够更好的在克拉玛依天百国际购物中心工地工作,特制订此规定。本规定从2013年6月16日起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个人罚款50元,带班组长罚款20元。2.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个人罚款20元,带班组长罚款10元。 3.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个人罚款100元,带班组长罚款50元。 4.酒后进施工现场罚款50元、酒后上岗操作者罚款200元。 5.穿拖鞋、高跟鞋、穿裙子、赤膊进入施工现场者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或宿舍区打架斗殴者不管任何理由各罚款5000元至50000元,并送公安派出所处理。7.在施工现场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谩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者罚款500元。 8.违规乘坐工程车辆者,罚款100元。

9.违规无证驾驶场内机动车辆者,罚款200元。

10.宿舍内到时间不按时熄灯、酗酒、惹是生非者,影响别人休息者,罚款200元。11.在施工现场、宿舍区聚众赌博者罚款1000元,情节恶劣者送公安派出所处理。 12.无证操作特种设备者罚款1000元。

13.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宿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罚款50元。14.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元。

15.在施工现场吸烟,乱扔烟头者罚款50元,管理人员罚款100元。16.班组安全员不戴袖标每次罚款20元。

17.上、下班实行刷卡制度,我项目部将根据你的刷卡考勤每月造工资册。上、下班不刷卡者,将视为当日没有出勤。 18对于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并屡教不改者,将逐出本施工现场,永不录用。

塔里木建工集团克拉玛依项目部:(盖章)

劳务公司:(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劳务公司经理:(签字) 安全负责人:(签字)

安全负责人:(签字)

推荐第7篇:地磅员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规定

地磅员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规定

地磅员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公司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班时间打牌、喝酒,每次罚款50元。

二、非地磅人员进入地磅房与地磅员闲谈,每次罚款50元。

三、早上9:00时,须将填写的过磅单,其中过磅单必须清楚,来料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司磅员、送货驾驶员签名、车牌号、毛重、皮重、净重等交库房,每错一次罚款10元。

四、依据来料仓位分类堆放材料,每堆错一车罚款50元。

五、无理由拒绝收取材料和其他人代收材料,每次罚款50元。

六、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早晨8:00时前须将库存日报表报到调度室,每漏报一次罚款10元。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电子称损坏,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推荐第8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反三违的10项对策

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为“三违”),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反“三违”足各行各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是遏制事故强有力措施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下面提出反“三违”的10项对策。

1、舆论宣传为先导

首先要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作用,广泛开展反“三违”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方法,大力宣传遵章守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违章违纪的危害性。表彰安全生产中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谴责那些违章违纪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恶劣行为,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形成视“三违”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通过宣传,使职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勿忘安全,珍惜生命,自觉遵章守纪。由“要我反‘三违”变成“我要反‘三违”。实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的目标。

2、教育培训为基础

教育培训是安全工作的重头戏。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的高低,防范“三违”的自觉程度和应变能力都与其密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除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形势任务、安全方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安全知识、工艺规程的教育外,应重点抓好法制教育、主人翁思想教育,特别要注意抓好新干部上岗前、新工人上岗前、工人转换工种(岗位)时的安全规程教育。做到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为反“三违”打下坚实的基础。

3、企业领导是关键

“‘三违’除不除,关键在干部”,开展反“三违”要以领导为龙头,从各级领导抓起。

1)从提高各级领导自身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人手·,针对个别领导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进行灌输宣传,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身作则,做反“三违”的带头人。2)要求各级领导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三违”实行“四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综合治理,把反“三违”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约束作用和经济责任制的激励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反“三违”的强大推动力,充分发挥领导的龙头作用。

4、安监队伍是主力军

安监队伍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力军,不但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而且是企业内的“警察和裁判”,为创造企业一方平安的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各级领导要稳定安监队伍,建设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经验丰富懂技术、作风扎实制度熟、任劳任怨敢管理的安监队伍,树立安全管理的权威,促进企业生产的安全、持续、稳定发展。

5、班组是主阵地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既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反“三违”的主要阵地。要真正使“三违”销声匿迹,抓好对班组的管理无疑足重中之重。

1)抓好日常安全意识教育。针对“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揭露,同时查纠身边的不安全行为、事故苗子和事故隐患,从“本身无违章”到“身边无事故”。

2)抓好岗位培训。让职工掌握作业标准、操作技能、设备故障处理技能、消防知识和规章制度,向先进水平挑战,做到“四比”(比敬业爱岗态度,比职业技术水平,比实际操作能力,比安全作业标准),“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三种人是重点

1)班组长。企业生产一线的指挥员,是班组管理的领头羊。班组安全工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这些人。班组长敢于抓“三违”,就能带动一批人,管好一个班。

2)特种作业人员。他们都在关键岗位,或者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职业和作业,随时有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可能,是事故多发之源。

3)|青年职工。他们多为新工人,往往安全意识较差,技术素质较低,好奇心、好胜心强。在这个群体中极易发生违章违纪现象。

把上述3种人作为反“三违”的重点,进行重点教育、培训、管理,并分别针对其特点加以引导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可有效控制“三违”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

7、现场管理最必要

现场时生产的场所,是职工生产活动与安全活动交织的地方,也是发生“三违”,出现伤亡事故的源地,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要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安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在第一线查“三违”疏而不漏,纠违章铁面无私,抓防范举一反三,搞管理新招迭出,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8、良好习惯要养成

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某些行为、举止或做法,一旦养成习惯就很难改变。俗话说:习惯成自然。在实际工作中,养成的违章违纪恶习势必酿成事故,后患无穷,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

要改变这种局面,除了需要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矫正措施,克服不良习惯外,还要利用站班会、班组学习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开展技术问答、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标准、强调纪律,规范操作行为,实行“末位淘汰制”,促使职工养成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良好习惯。

9、教罚并举是武器

要实现安全生产,不能仅靠思想教育,还须搞好法制教育。运用法律武器和法制手段教罚并举,反“三违”,除隐患,灭事故。企业必须对国家、各级政府和本企业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宣传教育并自觉执行。

凡是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帮教处罚。对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据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一视同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10、群防群治作保证

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负责,群众监督”足两项同抓并举的任务。“群众监督”是实现“企业负责”搞好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也是搞好反“三违”工作的可靠保证。要搞好群众监督,就应特别注意发挥各级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安全监督能力,广泛发动职工依法进行监督,开展以“群防、群查、群治”反“三违”的监督检查活动,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推荐第9篇:反违章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管理办法

反违章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杜绝各类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一步强化对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引导和教育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使反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为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7、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人监护;

9、在受限空间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0、使用潜水泵未停电下水。

1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12、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1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4、使用未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5、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19、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或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22、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2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4、起吊物件,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25、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6、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7、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8、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9、启动输送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0、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3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32、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33、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4、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强超抢会。

35、厂内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转弯不打转向灯、不减速、不“一看二慢三通过”;

36、厂内特种作业车辆(装载机、叉车)搭乘人员;

37、厂内机动车辆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8、厂内机动车辆倒行(掉头、转弯、装车等非倒行不可的情况下除外);

39、驾驶其他单位的机动车辆;40、在禁烟区吸烟;

41、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42、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43、进入受限空间,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44、未经允许,在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使用电加热设施取暖和做饭;

4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46、不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8、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49、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3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电气线路乱搭乱接;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7、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8、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9、夜间高处作业或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不足;

10、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1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12、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3、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4、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15、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16、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17、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19、厂内机动车辆带病作业、特种车辆不定期检验。

20、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1、粉尘涉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气设备;

22、氧气瓶、乙炔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23、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24、厂区消防通道堵塞;

25、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26、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5米或距明火点不足10米;

27、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

28、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29、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安全要求;30、作业现场环境不良;

31、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全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指挥性违章: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工作票负责人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一切行为。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

4、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6、无票作业或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7、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8、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9、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不组织进行分析,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10、职责范围不清、胡指挥、瞎指挥或越权指挥;

11、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或不能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12、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管理性违章:各级管理人员,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一切行为。

1、已投入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工艺规程;

2、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3、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4、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5、对上级和公司安排的专项活动、整改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6、对员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完善;

7、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深入现场查禁违章违纪或发现违章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

8、未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0、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1、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五、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一切错误行为。

1、不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公司;

2、脱岗、串岗、睡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时间看小说或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

4、上班时间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

5、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

6、酒后上班、酗酒闹事;

7、骂人、恶语伤人、恐吓他人、打架斗殴;

8、上班时间趴、躺、卧、仰等姿势不端正;

9、私拿公司财物;

10、未经安排或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11、无故不参加生产会议及各类安全技术培训、考试;

12、无故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随心所欲;

13、私自调整监控设施;

14、随意损坏生产设施及劳动工具;

15、未经允许,带闲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16、未经允许,开私家车、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区;

17、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语或行为;

18、失职、渎职行为;

19、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错误行为。

发现以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克服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有针对性的对分管范围和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和劳动纪律意识的培养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

推荐第10篇: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规定(住宅物管)

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处理,有利于公司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2.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有关规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别给予违纪处理。

3.1.1对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拒不改正,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到20次或一年内累计达到50次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给予下岗6个月处理。

3.1.3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从事个人其它职业一年内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5蓄意损坏考勤设施、考勤凭证;辱骂、殴打、威胁考勤人员,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6私自请人代(替)班,或买班卖班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7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一年内累计发生10次给予下岗3个月的的处理。

3.1.8工作不服从安排,经说服劝导无效的给予下岗3个月的处理。

3.1.9借故谩骂、刁难、恐吓单位领导或相关负责人,一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的给予下岗6个月处理。

3.1.10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聚众打架斗殴,冲击办公(工作)场所,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下岗6个月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1.11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溜岗闲逛,消极怠工,2次完不成计划任务的给予下岗3个月的处理。

3.1.1、其它应当给予处分的。

3.2相关说明

3.2.1员工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同时按公司《员工行为管理考评办法》给予经济惩罚,若触犯刑律的,则按法律规定依法惩处。

3.2.2员工受下岗处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满而又重犯的则按停薪留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2.3甲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11篇:王鹏飞违反劳动纪律事件的再学习

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再学习

2011年11月21日早晨,我因故迟到,,虽然这对我来说是个意外,但对部门整体形象来说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深刻体会到了迟到对员工形象态度的重要性.

准时上下班事情虽小,但却彰显了岗位职责的态度,和日常习惯细节。

部门近期又多次强调准时上下班,可我还是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检修维护部《检修维护部综合考核管理细则》第

5.1.2.1条并结合近期考勤管理实际情况,做出考核本人迟到200元的决定。

通过再次的学习,让我认识到要端正自己的态度,从思想上重视劳动纪律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自我管理.

其次,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敬业习惯\\积极向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更要加强自我革新\\ 回馈部门\\厂部\\公司\\领导一个优秀积极的自己.

违纪学习人;王鹏飞21:31:48

电气二次班组

2011年 11月22日

第12篇:关于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二)

HR工具-文本范例

关于XX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

(二)

我厂第三车间工人王××,男,2*岁,××省×县人。王××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自由散漫,牢骚满腹,经常违反操作规程。××××年×月×日上午,王××迟到半个小时,未做准备工作就开机作业,险些造成安全事故。车间主任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他不仅不听,反而口出秽言,公开辱骂领导。据此,车间主任令其停产写书面检讨。中年吃饭时,王××在食堂酗酒,喝得酩酊大醉,跑到车间主任办公室无理取闹,并出手将车间主任的眼睛打伤。

王××不遵守厂纪、违反操作规程、酗酒闹事,其错误性质严重。但经厂部多次批评教育,王××对所犯错误有一定认识,也写出了书面检讨,表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为了严肃厂纪,教育本人,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厂规第×条和第××条规定,扣发王××3个月资金,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特此报告

××厂厂长×××(公章)

××××年×月×日

仅供参考

第13篇:关于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一)

HR工具-文本范例

关于XX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

(一)

××、男、现年30岁,机加车间原汽车装卸队工人。该同志自入厂以来,累犯劳动纪律,曾多次发生殴打事件,谩骂领导干部,辱骂老工人,特别是今年×月×日,伙同××、(已收审)×××(已记大过)等3人两次殴打×××,影响极坏。为了维护厂规厂法,加强劳动纪律,经厂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厂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每月25元。

××市××厂××分厂 ××××年×月×日(公章)

仅供参考

第14篇:关于某同志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的通知各部门

关于XX同志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的通知各部门:经查实,XX部门的XX同志在XXXX年XX月XX日上班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现根据我公司《员工管理条例》第X条第X款的规定,经公司人事部研究,呈公司董事会批准,为严肃纪律,决定对XX部门的XX同志进行经济处罚,罚款XX元,在下月工资体现。希望公司全体同仁要深刻认识这次事件的严重性,认真吸取教训,将今后工作做好! 特此通知!

第15篇:从实际案例看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优秀]

从实际案例看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一、基本案情

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王灿,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广州市芳村区窖口街1号之三401房,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工资8900元/月。2006年8月10日,王灿向公司请假补休,直到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公司秘书才回复说,总经理不批准。而王灿这时已经买好了机票,外出旅游,不理会公司的意见,进行了休假4天。休假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王灿的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不同意见

1.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劳动法授权制订的,而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查,可以作为公司处分员工的准则。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合理。

2.员工王灿则认为,一方面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主观上没有存在恶意,而且公司迟迟不回复,存在着恶意的嫌疑;另一方面,缺勤仅仅是4天而已,不构成“严重”的性质,《员工手册》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三、焦点分析

根据上面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中,根据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员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严重”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条件是: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本案中,答辩人本来就没有存在任何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缺勤。即使是旷工,也只是三天而已,远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没有“超过十五天”。因此,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司法解释,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为有效,即:(1)制定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以单位名义颁布的。(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实践中,“民主程序”通常采取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形式,“公示程序”通常采取制度培训、会议宣讲等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就没有具备三个有效的条件,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没有通过民主、公示程序,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所以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作为处理本劳动纠纷的依据。

(三)按照法理分析,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确立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

(2)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

(3)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员工民主讨论过;

(4)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比如要求过早的上班时间或者过晚的下班时间;

(5)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和情节,是否多次违反。

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要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更谈不上严重后果,没有多次违反,没有恶意的动机和情节。相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的劳动纪律本身就是很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反的本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劳动纪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被认为“严重违反”。而且从请假到审核请假条的间隔时间是一天多,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嫌疑,想乘机找理由炒被告(原告最近正好处于改革转制的非常时期)。

另外,“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一直要经过民主程序,也是我国劳动法历来的精神,在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也有体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四、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件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没有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补偿8万多元钱。

如何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案由]某甲就职于某外资企业A公司,与同事乙共住一间公司宿舍。因甲、乙两人工作时间上有冲突,乙经常上夜班回宿舍影响甲休息,为此甲多次向A公司行政部口头反映,但行政部一直未作适当处理。2005年10月15日晚,甲因乙影响其休息与乙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双方都受伤但伤势较轻。事后,行政部曾找甲、乙两人了解情况。事隔两日,甲、乙均收到行政部的解雇通知书,理由是两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但甲、乙两人从未见过什么《员工宿舍守则》。甲更是觉得事出有因而被解雇的冤枉,向A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被严正拒绝。

评析:这个案例看起来比较简单,用人单位A公司因员工甲、乙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任何赔偿。但仔细想一想,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A公司是以甲、乙两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为由解雇他们的,但是否真得存在

《员工宿舍守则》这样一个制度?该制度是否有效,是否有过公示或为公司员工所共知?

二、既便是《员工宿舍守则》存在并已生效,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从实操角度来看,目前的劳动立法还略显粗糙,对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尚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首先,虽然在举证责任上基于举证能力的差异用人单位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但我们应该同时看到,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越大,其造证能力和主动性也越大。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A公司)代表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为了弥补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随时刨制出一份有针对性的制度,发文日期上作点小动作,盖上公章,让各部门负责人签收,以应对员工甲、乙可能就公司制度提出的质疑。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员工甲、乙有口难辩,总不能劳师动众申请笔迹鉴定吧。所以,如何从形式、内容上规范用人单位的举证行为,杜绝用人单位的造证现象,应是完善劳动立法的应有之义。

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但相关司法解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一个界定。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员工方的劳

动合同,倒是符合情理。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变数就太多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性也就太大了。就本案而言,甲与乙的行为能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关键点之一。如何认定,似乎在很在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在实现实体正义时的取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方确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非常严重的后果、累教不改等,则理所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该事先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有规定的可以遵从,否则容易产生歧异。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发布时间:2006-06-0

5[案情>吴某于1997年3月被聘为某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1997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1999年5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0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吴某被释放。2000年12有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比较混乱、不合理,甚至还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呢?对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适用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

本案中,根据被告银行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违反本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或者虽非严重差错事故,但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的,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一项规定并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可以直接适用,单位据此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有过错。

第16篇:员工有以下行为即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员工有以下行为即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对于以下条款没有涵盖,经公司领导会议确认其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条予以处理。

一、妨碍、影响、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 1不完成公司安排工作;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2不服从管理,打骂、纠缠相关人员; 3拒绝出差安排的; 4散播负面消息;

5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工作职责或者操作流程的; 6工作出现重大过失;

7因个人问题而引起到公司吵闹的等行为;

8迟到、早退、无故矿工;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连续矿工或累计矿工达到一定时间的;经常迟到、早退(每月3次为经常);

10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旷工3日及以上的;

11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

12不遵照禁令,在办公区域(包括工地)内吸烟;

13带醉上班或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饮用酒精类饮品; 14执行职务时拒绝穿公司制服或制定服饰类别;

15不利于工作、不利于公司声誉、不利于公司团结、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言行;

16违反安全规定或进行足以威胁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17无理取闹、肆意纠缠、影响正常工作; 18私自会见、容留厂外人员;

19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 20违反劳动纪律,浪费原材料、能源; 21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违反职业操守的

2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态度消极 ,自由散慢,消极忌工;

23当面顶撞领导;

24无故进入与本身工作无关的公司范围;

25不服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调动及工作安排; 26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7习惯性疏忽职守;

28试用期长期请假(连续3天,或每月3天);

29未经批准缺勤或屡次迟到;

30凡于1个月内2次无故缺勤或无故缺勤达到3天(含)以上,或者3个月内3次(含)以上无故缺勤;

31代替他人或委托他人进行考勤记录,均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32利用工作职位之便,牟取个人利益;

33故意疏忽职务或拒绝接受合理及合法的指令;

34以我不会作为理由拒绝工作安排的; 35为其它机构、公司或私人办理事务;

36进行与自身的工作或公司的业务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37谈论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挑拨劳资双方关系;

38故意隐瞒、欺骗与任职资格有关的真实情况;

39散布关于公司的不利言论;

40以公司名义在外行骗;

41隐瞒申报外挂执业资格及专业资格;

42干私活、办私事;

43致使公司经济或名誉受损的;

三、涉及公司或他人财产的,无论价值多少 44挪用公司资金的,无论数额多少; 45侵占公司财产、资金的,无论数额多少; 46滥用或破坏公司财物;

47提供不真实的报销凭证;

48因员工疏忽职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9未经授权挪用公司的财物;

50损公肥私的;

四、违反公司保密事项的 51向他人透露个人薪酬或讨论公司薪酬;

52未经公司批准授权阅览、收集、复制、保存、扩散或破坏与公司的资料、数据、电子档案、文件或物品;

53对公司欺诈或不忠诚,泄露公司秘密;

54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 55在入职信息表上填写虚假信息的; 56将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五、其他严重违背公司文化的 57触犯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58被治安处罚的; 59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60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

61在工作或公共场所污言秽语、恐吓他人等;

6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63行贿、受贿、索贿;

64给公司造成较大名誉损失的;

65其他违反公司有关的政策、规定之行为。

开除通知下达前,需要把该员工的一切费用算清,通知财务部准备好现金,让该员工签字确认领取。HR一定要注意,不签字是万不可给工资的,这是处理开除事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便是当事人没有在处分书上签字,但在工资结算上签字,就可以判定他是认可处分结果的。不然,他也没有必要领取结算工资了。

第17篇: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施工方案

交城县易地扶贫移民集中安置工程项目

施工第三标段

反三违

交城县天风建筑有限公司

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施工方案

根据交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文件,我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为组员的反三违机构。我项目部一定认真贯彻省市县文件要求,集中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我项目制定本方案。

1、反对违章指挥

(1) 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对存在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在未消除隐患前不得安排使用; (3) 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现场要有专人指挥和监护;

(4) 不得用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工种及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人员上岗; (5)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及时整改,不得再安排生产任务; (6) 指令员要按规程作业;

(7) 在检修活动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8) 在没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安排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 不得私自改变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 (10) 在下达停产停业通知后,不得继续组织作业等行为。、

2、反对违章作业

(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3) 攀坐不安全位置;

(4) 机械设备运转时违规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5) 在作业场所不按规定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载货、载人,带病出车等行为; (7) 其他违章作业情况。

3、违反劳动纪律

(1) 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2) 要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 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4) 遵守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纪律及其他规则等行为; (5)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6)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对以上反三违现象我项目部坚决执行,杜绝发生,我项目部要加强管理,提高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第18篇:关于卜某某、陈某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通知

关于卜**、陈**违反劳动纪律

的处罚通知

各部门:

10月10日凌晨4:50分物业部治安队长在夜间巡逻时,发现监控治安员在值班室睡觉,出勤不出力,对工作没有尽心尽职,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并影响了公司形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卜**、陈**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300元。

治安队领班黄**监督不力,应负领导失职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2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爱岗敬业,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各事业部领导更应加强对自己部门的各项管理。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第19篇: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的处罚条例1

********公司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的处罚条例

为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内部良性竞争,达到全员参与公司管理的目的;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条例。

一、职

1、生产部负责生产系统处罚内容的核实调查,负责处罚通报的拟定,并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处罚内容的核实调查,负责处罚通报的制定,并负责档案的记载;

3、财务部负责处罚的实施。

二、处罚原则:

1、处罚有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处罚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3、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果必须公开。

4、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5、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6、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7、对员工处罚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三、处罚办法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级或降职

5、辞退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每次罚款10-50元;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情节轻微;机台卫生不达标;

4、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5、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菲子,不按规定上报报表;

6、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及任何时间在办公区、生产区从事娱乐活动;

7、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10、不按规定请假、参加会议迟到或不记录;

11、不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程序、流程、规范、标准等。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每次罚款30-100元。

1、不按公司规章、制度、规程、程序、流程、标准等执行或执行不彻底;2.不按工艺流程及操作要求生产,裁片、半成品、成品落地不归框归位者。

3、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4、损毁公司财务,造成损失;

5、考核不公正,经查明属实;

6、故意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 安排工作不执行,返工产品未按时完成的,个人工作区域卫生要求不达标的;

7、安排加班,不经主管批准而不加班;

8、虚报冒领;接受离职人员交菲;

9、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伤害或伤及他人;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11、累计受批评三次;

12、工作上出现问题隐瞒不报;

13、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1.5%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记过,罚款100-200元。

1、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

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5、累计受警告三次;

6、不按公司规章制度、规程、程序、流程、标准等执行,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

7、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

8、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

9、在公司内吵架、骂人;

10、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3%的。

(五)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予以降级或降职,罚款200-500元

1、年度考核列末等;

2、有较大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一年以上记过两次;

4、为了获取公司各项福利补贴合伙交菲;

5、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

6、在公司打架。

7、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6%的。

(六)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予以辞退,罚款500-1000元

1、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十日以上;

2、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损毁公司重要文件;

4、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公司秩序;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

6、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

7、一年中受降级或降职处分两次;

8、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1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失;

11、其他违反国家任何法律、法规的;

12、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10%的。

四、行为规范处罚

1、迟到、早退和旷工按考勤制度处罚;

2、遵守现场管理规定,按照标准对所属区域及员工进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卫生的环境,培养员工素养。乱丢垃圾、纸屑、随地吐痰、违反6S条款罚款10元;

3、在生产区域或食堂宿舍区乱倒垃圾、杂物、脏水、剩余饭菜污染环境,罚款50元,并责令清理干净;

4、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窜岗、离岗或扎堆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不得影响他人工作,违者罚款20元;睡岗罚款100-200元;

5、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使用污言秽语或追逐嘻闹,讲话声量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标准,违者罚款10元;

6、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吃早点、零食、瓜果等,违者罚款10元;

7、不允许在禁烟场所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8、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关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次罚款1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或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每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厂内通报批评;

10、使用电话言简意赅,勿占用时间过长,接听私人电话时间每次不准超过2分钟,禁止用办公电话聊天,严禁拨打自动声讯电话,违者罚款50元;

11、动用公司财物从事私活加工,按材料加工费的5~10倍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照价赔偿;私自将公司设备和工具带回家,罚款50元,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12、尽忠职守,严守公司秘密,严禁擅自复制、查阅及泄露公司文件及资料,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外出,一旦发现,罚款500—3000元,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3、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14、准时出席各类会议,迟到5分钟以内,普通员工罚款10元,中层干部罚款20元,5分钟以上翻倍,无故缺席会议罚款50元;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若有事需提前10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15、严禁擅自撕毁和更改公司各种告示、通知及现场各种张贴文件、图画等,违者罚 款100元,并负责赔偿损失;

16、严禁乱涂画、乱张贴等污损设备、墙面的行为,保持现场环境整齐清洁,违者罚款20元;

17、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不得随意带闲杂人员进入公司内,违者每次罚款20元;

18、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100元;

19、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上交归档,若造成遗失、外流者,根据情节严重罚款50-300元。

20、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财务规定,对玩忽职守、违反现金保管制度和财经纪律,致使支票失窃、现金丢失、帐目错误罚款500-1000元。内外勾结、贪污挪用者,罚款1000-3000元,根据情节轻重,构成犯罪者,交司法部门惩处;泄露公司财务、工资秘密者罚款100元;

五、生产管理处罚

1、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交接班工作,违者按交接班制度进行处罚;

2、作业表单、产品转交单填写清晰、准确。违者处罚责任人10元/次;

3、定时召开班前班会,不召开处罚车间主任(班长)20元/次;

4、现场吸烟,处罚当事人100元/次,三次开除;车间现场发现烟头,处罚车间主任20元/根;

5、不服从班组、车间、厂部的劳动调配,直接领导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工资);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6、未经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并且未及时制止,处罚当班车间主任(班长)10元/次。

7、对设备问题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8、未按标识区域存放物品,处罚30元/次;

9、上岗前不允许汹酒,一经发现,直接领导有权不准其上岗,停工时间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元;

10、因生产、工艺、供应、销售等职能部门失职,产品的工艺、技术数据错误,原辅材料采购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11、未经生产、工艺等职能部门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生产通知单、工艺、质量要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12、员工违章操作、野蛮操作或操作工和维修工不定时对设备进行保养,造成设备、人身、火灾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故意损坏工具、公物,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遗失工具、公物的,照价赔偿,影响生产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4、因原、辅材料供应中断,延误生产工作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15、擅自移动、挪用、损坏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罚款100元;

16、翻越围墙和窗门,罚款100元;

17、员工携带物资出厂应自觉接受门卫查询,携带公物者,须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的出门证件方可出公司,拒不接受查询以及无理取闹,每次罚款100元;

18、门卫值班员必须忠于职守,态度热情、服务周到,严格门卫制度,凡物资出门需有出门证,否则予以扣押。值班员违反上述规定、工作失职的,罚款5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六、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七、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九、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十、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一、本制度从颁布之日执行。

*****************************

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7日

第20篇: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试行)

第一条忠于职守,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努力干好本职工作;不得拒绝领导交办的其他

任务。

第二条提倡文明礼貌,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条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

第四条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不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五条按岗位要求穿着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上班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脱岗、串岗,不得怠慢工作。

第七条严格遵守工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操作规程。

第八条工作时间内及午餐时间非工作原因禁止喝酒。

第九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条工作时间内不得打架、斗殴、伤害、赌博、偷盗等;不得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打牌、下棋、睡觉、看书或报纸及杂志、听广播及随身听;不得

吃零食、闲聊、干私活;未经允许不得因私事接待访客和亲友。

第十二条 不得在计算机上处理私人文件及邮件、进行游戏、观看娱乐光盘(碟);未经允

许不得上网。

第十三条 不得拨打电话信息台,不得电话聊天;接听私人电话不允许超过3分钟。 第十四条 不得泄露公司业务、技术、职务等方面的机密。

第十五条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带公司外人员进入公司各部门。

第十八条 不得无理取闹、谩骂、散布流言蜚语及有意制造麻烦和妨碍他人工作。

第十九条 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携带

公物及资料出公司。

第二十条 处理公司外事务时,应注意仪表,态度谨和,不得有损本公司之名誉。

第二十一条 广大员工应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如有违反一律按20—100元罚款,管理人员要

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奖惩细则》执行。

注: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实行

年月日

违反劳动纪律整改措施
《违反劳动纪律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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