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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方式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殊贸易方式填制规范

一、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有: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 。 主要涉及监管方式有“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和“对外承包工程进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3422):是指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不包括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

(设备、物资包括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等。) 对外承包工程进口货物(3410):指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运回国内,包括外方抵我国劳务人员工资的实物。但不包括用承包工程外汇收入购买运回的设备物资,要按“一般贸易”申报。

填制规范:

1、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报关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属非贸易品。

2、报关单上须注明企业与境外签订的项目合同号、相关文件号,备注栏注明经营资格证书号。

3、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复运进境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 而非“承包工程进口”。如48项为全免,备注栏须注明是否附有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

4、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提供许可证件,属于国家法定检验检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商品,出口报关前需办妥有关手续。

审核要点:

1、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物资,海关凭企业与境外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相关文件验放。

2、依据税管函〔2005〕305号《关税征管司关于承包工程退运货物征税问题的批复》,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复运进境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的,可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可准予出口退税。

二、退运货物(4561):

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填制规范:

1、备注栏注明退运原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

2、视退运原因及时间间隔征免性质可对应“一般征税”或“其他法定”。

3、退运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4、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5、几种易与“退运货物”混淆的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货物,退运报“来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报“加工设备退运”;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报“区内设备退运”。

租赁不满一年和免税品退运报“其他”,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出境报“其他”。

6、依据监管函〔2007〕218号《监管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

当事人在指运地海关办结货物放行手续后申请退运的,申报“退运货物”。

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 “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对于其中涉证、涉税的,系统提示应证、应税时,可通过层级审核报请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批准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特殊处理通过。

审核要点:

1、对于出境货物退运进口,如出口已签发退税证明联,应凭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如未曾签发证明联,先修改原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加注“该票报关单已退运进口,不再签发证明联”,再办理进口手续;如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

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海关直接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

2、审核企业交验的原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的原进口或出口的报关单号及其内容,审查原因,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间隔时间超一年,进出口退运货物不予免税。

货物退运进口时,可取进境日期计算时间间隔。案例:一票货物2008年3月21日申报出口并于当日放行,2009年3月20日因品质原因退运进境,3月22日向海关正式申报。

3、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退运进口货物可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退运出口货物需要签发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三、租赁贸易:

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的进出境货物。

包括三个相关贸易方式:租赁贸易(152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

租赁征税(9800)——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申报该监管方式;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填制规范:

1、租赁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总价栏申报租金,备注栏注明货物总值,48项报“照章”,征免性质报“其他法定”。

海关以租金征收税款。通常对货物总值进行布控,进行税收保全。

2、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首次申报需填制2份报关单,一份用于海关统计需要,申报“租赁贸易”,以租赁货物的全部货值作为申报总价,48项申报“保证金” ,进口征免性质对应“例外减免”、“陆地石油”、“海洋石油”,对货物总值进行税收保全;

一份用于征税需要,申报“租赁征税”,进口征免性质对应“其他法定”、“特定区域”,以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作为申报总价。此后分期缴纳税款时,每次均申报“租赁征税”,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首次进口的“租赁贸易”报关单号,适用海关每次接受其申报手续之日的税率。

3、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补偿贸易”。

4、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口或进口时监管方式报“租赁不满一年”,退运出境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期满复出(进)口,报“退运货物”。

5、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因此,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税征管司关于租赁设备复运进境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复》税管函〔2008〕39号)

6、合同号不能为空。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的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号应填报,结汇证号栏不能空。

审核要点:

应注意审核合同发票,留意租赁期满时间、分次支付租金时间和申报时间。

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清税款;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期届满后需留购、续租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办理,否则自第30日起加征滞纳金。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 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暂时进出口范围。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二)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三)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四)在本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五)货样;

依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六)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但企业使用旧钢瓶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贸易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凭通关单验放,复运出境时报“其他”。

(九)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一)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如限期在半年之内的临时进口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可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但仅限模具和单台设备。(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公告)

填制规范:

1、暂时进出口货物首次申报时,备注栏应填报行政许可审批号,进口48项征免方式为保金或保函,出口全免;复出口或复进口时关联报关单号栏应填报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48项全免;征免性质多为其他法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属免于商品检验的商品。其中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依据文件署监发〔2007〕308号文件,可通过特殊通道申报。

3、留在境内或境外不再复出或复进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两种处理方式,目前尚未统一: 另行申报报关单,如收付汇,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否则为 “其他进出口免费”、备注栏注明不复运出/进境,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方式为 “照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同时修改原报关单征免方式“保证金”改为“全免”,备注栏注明原因。

或者在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上直接修改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备注栏和征免方式修改要求同上。

审核要点:

1、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首次申报时在货物收发货人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无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保函验放。

2、暂时进出口期限一般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注意审核进出境日期,注意是否超期。超6个月经直属海关批准可最多延期3次,每次延长期限最多6个月,注意审核相关批准文件。

3、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正常使用产生的折旧和损耗可忽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4、注意审核暂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的最终出口国,如未能返回到原进口国而是最终出口到第三方,不应申报该监管方式。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6、汽车暂时进出口的相关规定(署监发〔2007〕308号):

进口口岸:暂时进境汽车不受整车进口指定口岸规定的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暂时进境汽车如留购,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汽车留购: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的有关规定,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特别规定: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五、直接退运 (4500)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审核无走私违规嫌疑后,批准其退运的货物。

依据不同情形可分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和海关责令直接退运两种。溢误卸货物属于其中之一。

1、可由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的直接退运的情形有: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溢误卸货物,且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件的; 经收发货人协商同意且能提供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件的;

贸易发生纠纷,且能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货物残损或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且能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检验证明文书;

2、海关可责令当事人直接退运的情形有:

进口国家禁止的货物,且海关已依法处理完毕;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法规,且被检验检疫处理完毕并出示《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相关处理文件的; 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其经海关依法处理完毕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情形。 填制规范:

1、备注栏注明海关直接退运审批号,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号码。

2、进出口报关单均申报“直接退运货物”,先报出、后报进,、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出口直接退运报关单号。

3、征免性质栏为空,免滞报金、许可证及其他监管证件。

征免性质应为空的主要贸易方式有:加工贸易结转类货物(包括余料、深加工、设备等)、各类退换(包括料件、成品)、各类放弃(包括料件、成品)、低值辅料、保税仓库以及转口、保税间货物、免税品、外汇商品、直接退运、各类进出区(料件、成品、设备)。

4、依据监管函〔2007〕218号,进口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按直接退运申报,应为“退运货物”。不适用直接退运。

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 “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对于其中涉证、涉税的,系统提示应证、应税时,可通过层级审核报请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批准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特殊处理通过。

5、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海关应先将原进口报关单撤销后再办理直接退运申报。在往审单中心发撤关申请时,请一并注明海关直接退审号。

审核要点:

1、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如果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需由另一口岸出境的,应在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转关出境。

2、直接退运货物进出口不签发收付汇及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3、申请直接退运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注意审核时限。

4、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限制进口商品或属自动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无证到货的应先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六、进口溢误卸货物(4539)

误卸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境的误卸、溢卸货物。

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

进口申报后放行前发现属于错发、溢误卸货物,且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件的,经海关批准,可申报直接退运。

七、海关处理货物(9639)

是指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溢卸货物、放弃进口货物,以及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的货物。

填制规范:

货物经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并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报关单数据应予以及时处理:

1、对已申报的进口报关单修改监管方式为“海关处理货物”,如未曾申报报关单的需另行申报,征免方式对应101,999,即“一般征税”或“例外减免”。

2、不需提供许可证件和通关单。

3、收货人为变卖货物的购买人或所有人。

4、备注栏注明缉私部门处理决定书或海关变卖处理批准文件号。

5、

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

完税价格= ----- 1+关税率+增值税率+关税率×增值税率

1-消费税率

审核要点:

如货物无法变卖,经海关处理后销毁的,不应申报该贸易方式,可撤销原进口报关单,手工核注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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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处

韩潇

2009年5月8日

两种特殊贸易结算方式介绍

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第十一章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方式退运

几种特殊的调查方式

跨国公司的特殊面试方式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

特殊贸易方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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